船舶VHF无线电话通信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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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和掌握VHF频段通信的正确使用方法,IMO在第23届海事大会全会上通过的A.954(23)号决议.对海上正确使用VHF频段进行通信的技术要求和程序进行了统一规,并提请各成员国确保船舶VHF无线电设备操作人员充分知晓该决议容,尤其应确保上述人员正确使用VHF频段实施遇险、紧急、安全和导航信息的传送。本文主要介绍一下VHF以及讲解一下VHF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其在航海上的应用。
3.频道
VHF无线的频道又称为信道,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的规定,目前共设有57个频道,01 ~ 28频道、66 ~88频道,频道间隔是25 kHz,其中16频道的保护频道有两个(75频道和76频道)。开通了55个频道,其中单工频道20个,双工频道35个。目前,70个频道作为数字选择呼叫通信频道(Digital Selective Calling——DSC)该频道已不能进行通信,因此目前能进行通话的频道只有54个。
2.工作方式
无线常用的工作方式有两种——单工操作和双工操作。
1) 单工操作(Simplex):电信通路的每一方交替发射/接受信号。通信时,接/发信号都使用同一个频率,每一方讲话与收听不能同时进行。讲话时,需要将话筒上的按钮按下(此时收方不能讲话),接收时松开按钮(此时不能向对方讲话)。
2)双工操作(Duplex): 电信通路的双方可同时发射/接受信号通信时。接/发信号都使用不频率,每一方讲话和收听都能同时进行。但应注意,此种工作方式只能在船/岸通信中使用,不能在船/船间通信中使用。
1.2 VHF无线
VHF无线作为水上移动电台的一种近距离通讯工具,在海上船舶通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可以进行船舶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和日常业务通信,也是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的重要通信工具。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GMDSS实施以后在任何航区航行的船舶均应配有VHF无线装置。
1.输出功率
目前大多数船载VHF无线有两种输出功率供选择——25W和1W。大功率用于通信距离较远、需要较强的发射信号,小功率用于近距离通话,减少了船舶间的信号干扰。岸台VHF无线输出功率为50W。
4)两个小艇用手持VHF无线的通信距离大约为5海里。
2 VHF通信
2.1VHF频段的通信技术要求
1.准备
VHF通信设备发射前应对通信容做好充分考虑,必要时,提前准备纸质记录,以避免不必要的停顿而浪费宝贵的时间和信道资源。
2.收听
开始发射前应先收听以确保信道未被占用。避免对其它正常通信船舶和海岸电台造成干扰。
(5)在信道条件很差的环境下强行占用某一信道;
(6)使用粗鲁无礼的语言。
4.重复
除非收信者提出特别要求,应避免字或词的重复发送。
5.降低功率
通信时,在获得满意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用最低的发射功率。
6.自动识别系统(AIS)
自动识别系统(AIS)是船舶与船舶之间,以及与岸基设施之间的一种数据交换,常用于船舶的跟踪、识别和简单的信息交流。
《无线电规则》为AIS系统指配了两个专用频率AIS1(161.975MHz)和AIS2(162.025MHz)。
在某些无法使用这两个专用频率的区域,可由岸基设施通过发送控制消息自动切换使用《无线电规则》附录18的其它频道:在没有岸基设施的区域,也可进行人工切换。
7.与岸台通信
指配用于港口作业的VHF信道,应仅限于传送以下信息:
Very high frequency (VHF) is offshore radio mobile business one of the major means of communication, it can make the ship in distress, emergency and security communication and daily business communication, and search and rescue operation, coordination and collision avoidancebetween ships and vessel traffic service system (VT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mmunication tool.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specification and use of VHF band, requires each member to ensure the ship's VHF radio equipment operators to implement the correct use of VHF frequency distress, emergency, safety and navigation information transfer.
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d the VHF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VHF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communication program and VHF application in the field of navigation, etc.
论文作者(签字):
日期:年月 日
摘要
随着海上运输行业的发展,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急剧增加,同时船舶愈来愈大型化、高速化、自动化发展,通航密度迅速增加,这对船舶通信的要求更加严格。
甚高频(VHF)是近海无线电移动业务最主要的通信手段之一,它可以进行船舶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和日常业务通信,也是搜救作业、船舶间协调避让、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的重要通信工具。国际海事组织高度重视VHF频段的规和使用,要求各成员国确保船舶VHF无线电设备操作人员正确使用VHF频段实施遇险、紧急、安全和导航信息的传送。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频道有2个,占用岸台的87和88频道。
4.通信距离
VHF无线的通信距离是有限的。理论上通信距离等于其视距,因为VHF电波不能沿地表弯曲。但是大气压力和湿度的增加某种程度上会增大通信距离,因为大气摩擦导致电波倾向于弯曲传播而不是直线传播。
8.与其它船舶通信
在《无线电规则》附录18中,指定13频道用作世界围的航行安全通信频道,主要用于有关航行安全的船对船通信(我国主管部门发布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也做了相同规定)。被呼叫的船舶应接到指令告知后续通信使用的工作频道,发起呼叫的船舶在切换信道之前应确认该指令已被接收。
在已选定的后续信道上发起通信之前。仍应按照1.2条要求先收听。
近年,随着小型船舶(如游艇、近海作业的小型渔船)等非公约船舶数量的剧增,各海事成员国越来越意识到全面推广应用VHF无线电通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海事和水上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中国国情,在积极实施非GMDSS向GMDSS过渡的同时,对新、老系统中的VHF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建设一直保持高度重视。大量的海上遇险救助事例表明,及时正确地实施无线电通信将有助于提高航行效率和航行安全,并且在特定的时候更多地挽救生命;反之,则很可能对正常的海上通信、航行和海上作业造成严重干扰,并对海上人命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
国际海事组织(IM0)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1988修正案第1V章中明确要求公约船至少应配备能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其应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在70频道(156.525MHz)上启动遇险报警的发送;和在6频道(156.300MHz)、13频道(156.650MHz)和16频道(156.800MHz)频率上的无线”。
9.遇险通信
遇险通信具有高于其它所有通信的绝对优先权,一旦收到遇险信息,应停止一切发射,保持守听。
任何遇险呼叫或遇险信息均应载入航行日志,并告知船长。收到遇险信息后,本船如在遇险船舶附近,应立即确认接收:如不在附近,应在一个短时间间隔后确认接收。
10.呼叫
《无线电规则》规定16频道仅用于遇险、紧急和非常简要的安全通信;或者仅用于呼叫,并随即转入其它工作信道建立后续通信。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保留一个用于建立呼叫的工作信道;如果确实没有其它可用工作信道,可以使用16频道用于建立呼叫,但须确认其未用于遇险和紧急呼叫或发送相关信息。
特高频(UHF)无线————1.5 ~ 1.6 GHz。
中、高频无线用于中距离的通信。目前船舶配备的单边带无线(SSB)就工作在这个频率围,2182 kHz是它的一个重要的遇险呼叫、通信频率。
VHF无线用于近距离的无线通信。
特高频无线用于卫星通讯,凡装备有国际海事卫星船站的船舶均可进行这类的无线通讯。
交通学院海运学院
船舶VHF无线通信及其应用
院(系)别海运学院
专 业航海技术
届 别2014
学 号
姓 名王金博
指导教师王希坤
交通学院海运学院
二○一四年六月
原创 声 明
本人王金博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船舶VHF无线通信及其应用”,是本人在导师王希坤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尊重知识产权,并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 VHF的概述
1.1
海上无线指采用中/高频、高频、甚高频以及特高频等海上专用频率进行船舶间或船岸间的无线电通信。依据其使用的频率可分别称其为:
中频(MF)无线————1065 ~ 4000 kHz,
高频(HF)无线————4000 ~ 27500 kHz;
甚高频(VHF)无线————156 ~ 信设备、VHF通信的技术和通信程序以及VHF在航海领域的应用等。
关键词:VHF通信应用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nsport industry, the number of ships at sea has increased dramatically, while the ship becomes more and more large-scale, quick running, automation development, traffic density increases rapidly, the more strict to the requirement of ship communication.
(1)与作业操作、船舶移动和安全有关的信息;
(2)紧急情况下,与人员安全有关的信息。
上述信道不应用于船舶间通信,以避免对港区船舶移动和作业通信造成严重干扰。
应严格遵守岸台发布的与VHF通信相关的指令和要求。船舶与岸台的通信应在岸台指定使用的信道上进行;如果需要更换信道,岸台应通知到船舶。
岸台可能正在接收遇险或安全信息,此时任何发射都可能会产生干扰。故一旦收到停止发射的指令,除非接到可以发射的通知。船舶应停止一切通信。
3.原则
应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要求正确使用VHF设备。应避免以下情况的发生:
(1)当任意其它信道可用时,使用16频道进行遇险、紧急或者非常简要的安全通信以外的通信;
(2)使用港口引航作业信道进行与安全和引航无关的通信:
(3)非必要的发射,比如无关的或不必要的发出信号或者答复:
(4)无正确识别信息的发射;
在发射机的发射功率和接收机的灵敏度一定的情况下,另一个影响通信距离的因素是收发船的VHF无线天线的高度,通信距离通常情况如下:
1)岸台与天线高度(据海面)为90米的大型邮轮的通信距离大约为60海里。
2)岸台与天线高度(据海面)为9米的游艇的通信距离大约为35海里。
3)岸台与小艇手持VHF无线的通信距离大约为15海里。
Keywords: VHFCommunicationApplication
前言
甚高频(Very-High Frequency,简称VHF)通信是近海和河水上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Radio Regulation,简称RR)附录18中,划分了VHF水上移动业务频率,规定在这些频段,给予水上移动通信业务优先使用权。同时,在《无线电规则》第31条和附录15中。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使用的频率进行了特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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