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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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统字[2009]4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普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8.20
【实施日期】2009.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统计局、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

(粤统字〔2009〕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司法局、普法办: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切实做好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统计系统的一项中心工作,也是我省普法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级统计、司法、普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统计法》的学习贯彻工作。

一、充分认识修订《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发挥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国际、国内对我国统计数据质量也更加关注。

新《统计法》从多方面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将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做好统计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制保障。

新《统计法》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各级统计、司法、普法部门要从维护法制权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统计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做好《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深入学习新《统计法》,广泛宣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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