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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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发[2010]1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
的通知
(粤环发〔2010〕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质监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场安全监管局:
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为推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委托工作,提高我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水平,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原省环保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2006〕82号)和省质监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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