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档案整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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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档案整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1.党员入档材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37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按照我局档案存档规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原来是不用存档的。

按照这次全路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部署会要求,经请示有关领导,2015年以后发展的预备党员转正以后,《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表》一律存入党员档案,2015年以前发展的暂时不存入党员档案,由各单位党委留存保管,待出台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对于列积时间较长的,党员档案里边只存距离发展时间最近的一本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政审材料里边需要有哪些人员的政审情况:需要有父亲、母亲、配偶、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的情况。

根据要求,已故的一般不再政审,但要写入政审报告。

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组发…2014‟33
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工作规程与操作技术全书》和《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1月版)规定。

2.关于劳务工党员档案如何审核?
答:对于正式组织关系在我局的劳务工党员,经与部分单位调查核实,党员档案普遍都保存在劳务公司挂靠的人才中心。

对于这部分人员档案的排查,按照总公司党组的要求,可以采取去人调取档案核查或者发函请对方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如果采取发函的方式,要向档案保管部门说清楚需要核查的内容,并请协助方出具核查证明。

另外借此机会,把如何规范劳务工党员的组织关系跟大家明确一下。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有些劳务工党员长期在我局某些单位工作,如果本人提出接转组织关系的申请,如何办理?对于提出接转组织关系要求的劳务工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一般转正以后再接),我们要及时予以接收。

在接收之前,相关单位要对劳务工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如果符合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要求,材料齐全的,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并将入党材料经本单位劳资部门交还劳务公司,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各单位不留存劳务工党员的档案。

对在我局相关
单位发展的劳务工,在转正后,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党员档案经本单位劳资部门转交给劳务公司,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3.部管干部,我局代管干部,档案不在我局,如何排查?
答:跟查看劳务工党员档案一样。

可以采取去人调取档案核查或者发函请对方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如果采取发函的方式,要向档案保管部门说清楚需要核查的内容,并请协助方出具核查证明。

4.如何判断党员档案真实性?
答:查阅档案中《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

一是查看入党材料填写的笔迹是否一致;二是分析入党材料中时间信息的前后逻辑是否合理,如预备期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比较入党材料纸张是否属于同一份材料等(如有的用旧封皮替换新封皮,做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假乱真)。

对真实性存疑的,必要时可到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查看文书档案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和党委会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实有无党员入党的相关记录。

依据: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指南》。

5.不同时期入党的党员,其入党时间和党龄如何计算?
答: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员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员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两年。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需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
员之日(需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依据:《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1月版)规定。

6.《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准的入党时间与《关于党龄的计算方法》规定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以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为准。

依据: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指南》。

7.党组织对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或者所有入党材料都缺失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

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若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路局组织部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对于所有入党材料都缺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只需补《入党志愿书》。

依据:中组部《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组工通讯…1998‟第8期和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精神。

8.如果党员档案中有《入党志愿书》,但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有缺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铁路总公司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精神,如果党员档案中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但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有缺失,经调查核实《入党志愿书》规范无误、记载清晰,其余材料可以不补。

依据: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精神。

9.党组织发现有的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在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混乱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

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
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①《入党志愿书》中,没有支部大会决议记录,经调查,确系支部漏填的,在取得充分证据后,方可承认其党籍或按正式党员对待。

②《入党志愿书》中没有党委签署意见或党委公章的,应由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并由党委书记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加盖党委公章,存入本人志愿书内,方可按党员对待。

③预备党员未办理转正手续,而持正式党员组织关系的,经调查取证后,确系原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漏填组织意见的,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内做出说明,附上证明材料,可按正式党员对待。

④没有入党申请书或转正申请书的,可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预备党员仍在预备期中的,要求其补写申请书;(2)为正式党员不满一年的,要求其补写转正申请书;(3)转为正式党员多年的,可由本人写出说明,或由基层党组织在其档案中加以记载。

排查中发现的其它情况应及时向路局组织部反映,共同研究方案,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发现预备期填写错误等情况,要做好登记,暂时不做处理,待请示总公司党组后做出处理。

依据:中组部《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组工通讯…1998‟第8期和《党员教育管理简明手册》石家庄分局
党委组织部
10.如何补办《入党志愿书》?
答:一是同本人谈话了解情况。

党组织应当指派2名正式党员同丢失《入党志愿书》的同志谈话,了解入党经过,由本人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二是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

由所在党支部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形式,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三是收集证明材料。

①当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单位党委文件。

②两名入党介绍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如两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无法找到,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材料。

③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原则上是党支部书记,如党支部书记无法找到,可找其他支部委员,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

④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如果支部没有留存,此项也可以不提供)。

⑤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会记录复印件。

上述情况说明,都必须加盖党委(工委)公章、相关证明人要签字。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上级党组织公章。

党委复印件或摘抄件必须注明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

四是按照程序做好补办手续。

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党员现所在党支部负责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在为党员补办《入党志愿书》之前,局属单位党委要与路局组织部沟通,经同意后,召开党委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

《入党志愿书》具体补填内容:①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丢失,×年×月×日补办”,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第1页至第6页。

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栏目应反映入党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

但第7页末尾的日期应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③党委会同意补办《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第10页“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中,标题为:同意XX 同志补办《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决议,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

④将补办的《入党志愿书》、相关证明材料报路局组织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依据:共产党员网
11.在补办《入党志愿书》过程中,党员原所在单位因机构撤并,无法出具证明材料该如何处理?
答:如无法收集到原始材料,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补救:入党介绍人出具其入党证明材料;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其重新
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将上述材料一并报路局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再存入本人档案。

依据: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精神。

12.未满18岁发展入党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2014年5月《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以上处理均须报总公司党组组织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总公司党组组织部负责。

依据:《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1月版)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

13.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如何正确处理离开
原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入党的问题?
答: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在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如果发现其是离开原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发展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原因,并请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说明。

对调查核实属于突击发展的,经现单位党组织做进一步考察后,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局属单位党委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认为其具备党员条件的,由现单位党委重新为其办理入党手续,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对工作、学习单位突然发生变动,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局属单位党委同意,对其党员身份予以承认。

依据:《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1月版)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

14.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
答:入党申请人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举例:在接收组织关系过程中,发现高校学生、士兵在上学或当兵期间在居住地发展入党,这种情况能否予以接收?答案:不能接收。

高校、部队都有党组织,
这种情况不符合入党申请人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规定,因此不能接收。

如果在接收过程中未发现这种情况,后经审查发现,要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要求,一律不予承认。

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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