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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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
租赁由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
(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
(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
(三)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
(四)允许使用港口岸线或出租码头囤船的;
(五)出租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报批的其他租赁行为。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出租除第十条规定外的资产实行备案制,应在租赁行为实
施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出租资产明细及租赁合同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申报制的固定资产出租,所属各单位应提出资产租赁申请并附资产出租方案报公司审批。

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承租人意向等。

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租赁申请及出租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
产前,应对资产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除正常磨损外,所有的损坏和灭失应由承租人负责。

第四章租赁合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出租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资产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条款:
(一)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如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应包括名称、住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租赁资产的用途及改变用途的后果。

或一次性收取。

租金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

第二十一条资产租赁应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1—3个月的租金(视租赁期限而定),设施设备租赁保证金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且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

第二十二条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应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

第二十四条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原资产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出租单位应按照资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资产承租人,经协商资产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内容存在与本办法不符或未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的情形,应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予以修正或补充后执行至租赁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报XX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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