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资本化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需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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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需符合什么条件
一、专门借款与一般借款的区分
1、是否属于专门借款,并不取决于其形式是发行债券还是银行借款,而是是否符合借款费用准则对“专门借款”的定义,即“为购建或者生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
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由于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一般有明确限定的用途,且对募集资金设立专
户严格监管,专款专用,故用途明确为购建重大固定资产的可转债可以认
为符合专门借款的判断标准。

2、可转债在初始确认时需区分其中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这说明
其募集资金中有对应于权益部分(其他权益工具)的资金,也有对应于负
债部分(应付债券)的资金。

相应地,计算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时,不包
含对应于权益工具初始计量金额的这部分募集资金。

二、利息资本化的条件:
1、资本化期间
何时开始: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何时终止: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
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2、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1)专门借款: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要求与资产支出相
挂钩,但必须考虑资本化期间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专门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借款费
用扣除该收益后予以资本化;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尚未动用的专
门借款产生的收益
(2)一般借款:对于资本化期间占用的一般借款,必须与资产的累
计支出相挂钩,并考虑其资本化率。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
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某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某每笔
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需注意哪些事项?
对于一般借款,其资本化问题应当从严把握。

我们一般的把握口径是:将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能够核实一般借款资金与资本支出之间的
对应关系,具体要求是在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以核实资本支出确实占用了一般借款资金,例如企业对借款资金专户
存储并指定用途专门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等。

只有在
满足该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符合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支出所占用
的一般借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一般借款费用资
本化的规定。

计算可资本化的一般借款费用金额。

通常理解不能仅仅依据
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分析性复核(如报表项目之间对应关系的分析)就得出
项符合条件资产的购置或者建造占用了一般借款的结论。

如果不能在一般
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这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则一般借款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

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方面,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上市公司和IPO企业,除了要求获取关于一般借款资金和资
产支出之间直接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的直接证据以外,还应要求按照证
监会202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3]136号)的规定:“(七)严格区分各类收
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上市公司应根据其业务情况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谨慎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对于涉及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上市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规范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期间以
及金额,不得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要求董事会
对一般借款和资产支出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认定,并以专门决议予以通过。

2、在考虑一般借款与资产支出之间的对应关系时,需要考虑的一个
因素是目前银监会和贷款银行对贷款用途的监管规定。

目前银监会发布了
三项贷款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23]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23]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23]2号)。

这三项办法对相应
贷款的用途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则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基本上采用项目贷款方式(明确拟投资项目,要
求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条件。

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
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因此,在目前的贷款监管法规背
景下,如果这些监管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般借款应
不多见,至少其金额是不重大的。

如果出现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资
本支出,或者固定资产贷款跨项目使用的情况,则构成了对贷款资金的挪用,是对借款合同约定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违反。

因此,在确定一般借款资金和资产支出之间的对应关系时,企业不得
不考虑的一项因素是:如果作为资本化基数的“资产支出占用一般借款金额”超出了相关监管规定和借款合同所允许的限度,则将超出部分的借款
费用资本化就等于承认本企业正在实施挪用贷款的违规行为。

特别是对于
上市公司和IPO企业等需要公开其财务信息,且按照证监会规定需由董事
会对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作出专门决议的企业而言,等于是公开承认。

以上内容整理自中国会计视野论坛陈版主问答,感谢陈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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