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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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7]157号
【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7.11.27
【实施日期】2017.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
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157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7日
阿拉善盟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发现线索,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全盟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发生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奖励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安、财政、市监、法院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旗(区)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举报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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