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权背离人民主权向行政权越位引起渎职侵权行为的评析谈检察官之品性矫正——以某检察机关枉断土地
反渎职侵权学习总结[1]
反渎职侵权学习总结反渎职侵权学习总结观反渎职侵权之感202*年4月13日,我镇政府组织观看反渎职侵权警示片,以此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做好犯罪预防。
全影片主要内容是: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特点、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近年来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职务犯罪的预防、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服务和队伍等几个方面,使我在这次教育活动中,认识到了以下几点:一、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格局,始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服务。
贪污贿赂是“落入腰包的腐败”,渎职侵权是“不落腰包的腐败”,都对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国家建设造成严重危害,渎职侵权的危害性甚至更大。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将惩治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与惩治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各级政府都要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认真抓好反渎职侵权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
二、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深入推进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始终为企业内部矛盾化解、企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
要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清形势,把握规律,主动出击,通过积极预防,有效化解各种内部矛盾,及时发现和促进解决引发矛盾的源头性问题。
三、作为人设所所长,我会把此次教育活动,认识学习到的成果作为下阶段重点的工作来做。
开展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的活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促使全体干部职工重视、支持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努力遏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扩展阅读:反渎职侵权学习总结法制与责任观后感日前,我局组织参观学习了“法制与责任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以此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做好犯罪预防。
工作人员为各参观人员作了全程的讲解,从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特点、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全国近年来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职务犯罪的预防、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服务和队伍等几个方面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讲解,使我在这次教育活动中,认识到了以下几点:一、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格局,始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服务。
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
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渎职侵权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破坏,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提升反渎职侵权的能力建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如何排除阻力【从外部关系角度讲,应注意营造执法环境,主动沟通,适时解疑。
】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是“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和阻力大。
“三难”,特别是追诉难,很大程度上是由“阻力大”造成的。
如何排除阻力?笔者认为,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要有效发挥检察长的作用、落实侦查一体化、反渎职侵权干部的保护机制等。
从外部关系角度来讲,则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借力造势,营造环境。
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有阻力是客观的,我们应当利用外力来改变阻力大的客观环境,把办案阻力降至最低点。
用外力来克服阻力,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借助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力量。
对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在遇到阻力的时候要及时与纪检和监察部门沟通,说明情况求得支持。
对于不属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遇有阻力的时候也有必要进行沟通,说明情况,通过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工作来排除阻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明确案件移送的范围、方式、协调的内容和程序、督办的程序与方法等内容,使这种外力真正大于阻力。
二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新闻媒体的宣传会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的领导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
当然,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借助媒体的力量克服阻力,又不能让媒体牵着走,被动办案,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主动沟通,争取支持。
有些案件的查办,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这就需要争取党委的支持,通过党委的正确领导来排除干扰,克服阻力。
这种沟通有事先沟通与事中沟通两种方式。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沟通时机。
浅析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杨雪哲来源:《活力》2009年第12期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部门的的重要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改革不断深入,渎职侵权案件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渎职侵权案件犯罪主体缩小,新领域犯罪开局难打开。
因此,查处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应该认真剖析和研究这些新问题、新特点,采取相应对策,依法打击和惩处渎职侵权犯罪。
一、理解和掌握渎职侵权案件的定性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我们在工作中,正确判断案件的主体身份对于案件的构成至关重要,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以身份定主体,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具备正式干部和公务员身份的才能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以公务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行使权力、从事公务,只要行为是依照法律进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职能活动,他就可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以职能定主体,认为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无论其是否具有正式干部身份,都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基于以上几种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受委托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的主体存在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争议。
对此,笔者认为,以身份定主体只强调身份而忽视其职能性、公务性,是与立法本意相背离的。
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在于“依法从事公务”,而公务的三个要素就是管理性,即公务员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职能性,即公务员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职能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代表国家职能部门、职能机关进行的管理活动;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
因此,国家机关中受委托或受委派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使其身份并非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他们是以国家机关名义行使职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性。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职能、性质、特点等更加明确,打击的重点更加突出。
尤其是近两年我市推行了职务犯罪侦查“五项机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顺应形势,在查办这类案件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但从查办这类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现行的渎检工作仍然存在案件来源少、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了渎检工作的开展,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应。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兼具法律知识和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为法律专业的单一型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2、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因而很难通过群众举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造成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出现无案盼案,有案难办的现象。
加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缺乏整合,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之我见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唐海瑾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一把利刃,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及行政执法公正严明,打击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县院和市院反渎局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2003年以来共立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7件11人,起诉法院4件5人作了有罪判决,2件5人作了不起诉决定,另外1件1 人因法律解释的修改而转行政机关处理。
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渎检机构更名设局、新的立案标准的出台,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方式、方法明显改观,加之,线索少而且发现难、案件查处难、依法处理难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分析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从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对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
一、制约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困难多、难度大。
我认为,影响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矛盾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适应。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兼备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要求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是单一型的法律专业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困境及对策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困境及对策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我国检察院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加强检察院的整体工作能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当前,尽管我国增强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机关也全力以赴,但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一个复杂的事件涉及到许多方面,而我国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都加大了检察院反侵权工作的难度。
如何克服这些不利因素,提高反渎职办案能力是摆在我国各级检察院面前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检察机关一、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困难的原因(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现象逐年大量的产生,给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尽管我国有关反渎职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了不少的修改和完善,但是由于受案的主体范围狭窄,有关司法解释不具体,没有很好的利用现代高科技的办案武器,导致新的犯罪现象难以查处,缺乏可操作性。
其表现在:一是公共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公职人员在进行反渎职工作时,主观思想对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支配作,由于对公共管理缺乏认识,其在案件办理中就具有随意性,而不是根据有关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去处理案件,缺乏明显的规范性,于是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以权谋私,做出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
二是政治领域渎职犯罪没有明确的、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在政治领域一些渎职现象不能够清楚的定位,而纵容了犯罪分子,扰乱了我国的法治秩序,阻碍了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三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强有力的预防渎职犯罪体系,导致不能够及时的了解第一手案件资料,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对于某些特大案件由于缺乏有效证据,甚至好几年都得不到解决,成为积压案件,这都不利于我国检察院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二)办案信息缺乏,破案难度大首先,从国内来看,各级检察院机关获取案件的相关情报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以及对相关案件的走访而获得。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着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处理轻型化等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必需通过多种途径,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与策略。
标签:反渎职侵权;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
因此,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处理轻型化等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是“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
一些本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由单位进行内部处分。
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查办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因而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工作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的情况,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反渎干警的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反渎部门人员配备少。
以资溪县检察院为例,反渎干警仅有局长、副局长和一名法警,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案源渠道的开辟,案件的侦查,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
检察官违法犯罪案例评析
重庆女检察官的堕落轨迹重庆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曾经是个女强人,她从普通技术员,一步步走上正厅级领导干部。
就是这样一个“风流人物”,却为扶持儿子“发大财”铤而走险,贪污受贿93万多元,违法违纪为子女牟利近3000万元。
为所谓的“母爱”,今年60岁的她成了阶下囚。
重庆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涉嫌受贿贪污受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郭宝云案,并于今年的8月25日上午作出对郭宝云判处有期徒刑18年的一审判决。
昆明中院大门口有一个大水池,其寓意是告诫人们:“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几年前,郭宝云曾到此参观过。
几年后,连郭宝云自己也想不到,她自己成了一名“翻船”落水的阶下囚。
在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头发花白面目憔悴的郭宝云显得有些心事重重。
宣判结束,郭宝云转过头看见了专程从重庆赶来座在旁听席上的儿媳妇,儿媳妇听到婆婆被判18年禁不住失声恸哭。
当郭宝云被法警押解走过儿媳身边时,她还是以母亲的口吻“安慰”儿媳妇说:“不要哭,法庭不相信眼泪。
”其实,郭宝云心里最清楚:“亲情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她在法庭陈述时讲的话。
平步青云郭宝云,辽宁海城人,大学文化,1966年7月毕业于辽宁省鞍山钢铁学院。
毕业后,郭宝云与丈夫一起来到山城重庆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当了一名技术员。
当年,郭宝云工作非常努力,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深得领导喜爱。
后来,郭宝云被组织上一步一步提拔到了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上,其丈夫也不示弱,当上了重庆钢铁公司驻东北办事处主任。
为事业,夫妻俩开始了两地分居的生活。
最初,他俩一心扑在工作上,感情并没出现太大危机。
1990年初,46岁的郭宝云被调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常务副区长。
这以后,她开始一点点尝到了当领导、有权力的“风光”。
1993年1月,郭被调任重庆市江北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在她的领导下,该区经济快速发展,很快成为四川省四个经济试验区之一。
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若干思考
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若干思考【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更是检察机关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保障一方经济发展、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
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对策,对于进一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笔者就此作简要的论述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特征原因对策思考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更是检察机关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保障一方经济发展、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
由于反腐倡廉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内生自发的民意诉求,在我国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以至我们把反贪工作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认为只要把守好官员的口袋就可以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有效运转,殊不知,仅仅让在位掌权者守好道德和法律底线是不行的,更应该督促其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切实有效的履行职责,杜绝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鉴于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了廉洁性和勤勉性义务,妨害国家机关的运行秩序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其后果往往很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深挖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产生原因,对于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一)渎职侵权犯罪的背后显现出人类贪婪的本性。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都坦言没有经受住利益的诱惑,被钱或物攫住了原本善良的心灵,才以权谋私,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来满足一己之贪欲,最终堕入尘埃、落入法网。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二是对市场监管不力,危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旦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手中权力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doc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切入点,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为促进牧野区经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的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做出出了自己的贡献。
一、22014年以来反渎职侵权权工作的基本情况渎职侵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舞弊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权利的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九章和第四章中中,共涉及43个罪名,渎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利益和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危害性,依法查办和预防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权利、民主权利的渎职侵权权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重要职责。
2014年至至今,我院共初查各类渎职职侵权案件线索11起,立立案侦查5件5人,全部为为重大案件。
经法院审理做做出有罪判决5件6人(含含往年起诉案件),有罪判判决率达120。
二、、我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案件的主要做法(一)树树立大局观念,服务经济社社会发展在开展反渎职侵侵权工作中,我们围绕大局局做文章、在服务上下功夫夫,努力为牧野区经济发展展、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法制环境。
一是坚持查处渎渎职犯罪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合。
我们清楚的认识到查处处渎职犯罪是为了保护国计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
因因此,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程中,我们谨慎行事,三思思后行,顾全大局,综合考考虑,一切从有利于牧野区区经济发展与和谐大局出发发。
二是坚持查处渎职犯罪罪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打击击犯罪只是手段,而绝不是是目的。
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局,检察机关全力打击犯罪罪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预防和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现状及完善路径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现状及完善路径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反渎职侵权方面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监督现状和完善路径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并以三个案例说明。
一、监督现状目前,我国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提起公诉和参与诉讼等方式,对涉嫌渎职侵权的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监督。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深入监督。
但是,目前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依然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一是监督难度大。
受到一些行政干预和法院审批难度的制约,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监督难度较大。
二是处罚力度不够。
尽管一些反渎职侵权的案件被成功查处,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法律惩戒作用不明显。
三是公众参与程度低。
公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参与程度还不够高,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监督和支持作用有限。
二、完善路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工作。
增加监督途径、提高处罚力度等措施可以被纳入立法计划。
2.加大反渎职侵权惩治力度。
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公开曝光不良行为,明确给予纪律处分或从重罚款等惩戒。
3.加强公众监督和参与力度。
鼓励公众参与现场监督及实名举报制度,做到曝光口径的透明。
三、案例简析1.南京市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和贪污罪起诉一名行政干部。
该人员因压缩预算,用私人账户代替公务账户支付水电费,被成功起诉。
2.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公司刘某某涉嫌行贿。
官员因贪污行贿被披露并处以相关判决。
3.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职权侵吞公款的案件。
几名公职人员被起诉,助长了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支持。
总之,完善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标准化立法、透明化监督、强化公众准则参与度这些方面的运动,加之严厉巡查之下,现实方法的加大和持续性的依旧保持着政府的摆渡和辖区和公民利益的均衡。
尽管反渎职侵权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检察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其中也经历了一些错案的情况。
通过实际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非常必要的,并且需要不断完善。
在这里,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我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检察官的工作是具有极高风险性的。
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一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做出许多关键性决策,涉及到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重大利益。
因此,检察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检察官可能会出现错误判断或处理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点,既有外在原因,也有内在原因。
外在原因主要包括证据不足、权力滥用、诉讼程序不规范等;内在原因则主要集中在检察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问题上。
要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首先应当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不负过重的责任。
其次,应当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检察官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一个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对于那些因为过失或故意导致冤假错案的检察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问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首先是错案的确定问题。
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追究需要明确确凿的证据,不能简单凭借一次判决结果来定性。
此外,还需要研究怎样给错误判断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补偿,如是否需要对冤假错案的申诉进行特别审查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才能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执政的重要一环。
同时,实施这一制度也需要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我相信,在充分重视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将为加强司法监督、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10.27•【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明确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既肯定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多次学习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实事求是,中肯、务实、全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提出了许多重要、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把研究落实审议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和动力,努力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一)认真传达学习,研究落实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研究讨论,明确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思路,系统提出7个方面30项工作任务;将审议意见印发全国检察机关,要求深入学习讨论,对照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先后派出多个工作组深入调研,征求地方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二)加强对下指导,不断推动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全面部署。
反渎职侵权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反渎职侵权调研报告篇一: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汇报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20XX年以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请各位代表、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基本情况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后果严重,不仅导致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领导各基层检察院充分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今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6件123人,已提起公诉62件86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有罪判决6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33.44万元。
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案件39件,查处乡科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人(内有副处级3人、正处级1人)。
(一)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
根据最高检和省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着力加强专项查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从20XX年4月起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35件47人。
20XX 年,市检察院督办的祁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唐先旺、红旗水库管理所所长谭坤山等5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国有土地案,珠晖区检察院查处的区林业局副局长杨良福、茶山坳镇林业站站长尹友良渎职、失职造成50余立方米的重点防护林被滥伐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职能、性质、特点等更加明确,打击的重点更加突出。
尤其是近两年我市推行了职务犯罪侦查“五项机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顺应形势,在查办这类案件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但从查办这类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现行的渎检工作仍然存在案件来源少、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了渎检工作的开展,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应。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兼具法律知识和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为法律专业的单一型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2、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因而很难通过群众举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造成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出现无案盼案,有案难办的现象。
加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缺乏整合,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检察院反渎 -回复
检察院反渎 -回复近年来,反斗争已成为全民共识。
作为反斗争的利剑,检察院在打击贪污受贿等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检察官在执行公务时涉嫌渎职行为,对此我们该怎么看待和处理呢?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权力最容易受到滥用的职能之一。
如果司法机关的人员没有廉洁自律、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将会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力。
所以,任何一名检察官的渎职行为都必须得到严肃对待和处理,否则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渎职行为对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都带来负面影响。
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检察官需要保持廉洁自律、处事公正,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积累良好的声誉和口碑。
一旦涉嫌渎职行为,不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还会对个人声誉和职业前景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所以,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职业操守,做一名廉洁自律、公正执行职务的检察官。
对于涉嫌渎职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渎职行为严重背离了检察官该有的职业准则,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违法徇私,或接受财物,接受请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职务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对于渎职行为严重的检察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任何一个涉嫌渎职的案件都必须得到高度的重视和处理。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严厉的法律惩罚,才能有效地惩治渎职行为,保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真正信任和信赖司法机关,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也希望所有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员,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使命和责任,秉持诚信、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影响渎职侵权案件质量的根源及对策
影响渎职侵权案件质量的根源及对策
李如山;张书征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严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已成为党和人民关注的焦点,但是作为惩治此类犯罪力度重要标志的案件质量仍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强对影响渎职、侵权案件质量的根源及对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总页数】2页(P65-66)
【作者】李如山;张书征
【作者单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发生在基层单位中的渎职侵权案件剖析及对策研究——以某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办理相关渎职侵权案件为例
2.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3.浅析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特点、成因及对策——以2005—2011年江西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视角
4.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和对策研究
5.构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之实证检视与对策研究——以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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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检讨
检察官检讨摘要本文将对检察官的角色、职责和职业道德进行全面分析和检讨。
首先,我们将介绍检察官的定义和背景,然后深入研究他们的职责和权力。
接着,我们将探讨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其重要性。
最后,我们将讨论一些检察官可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解决这些问题。
1. 检察官的定义和背景检察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担负着起诉和公诉的责任。
他们作为公职人员,旨在维护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刑事案件得以依法审理,促进司法公正。
在中国,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属于法律职业的一种。
他们的职权通常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检察官不仅在刑事案件中担当重要角色,还负责监督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参与公共利益诉讼,并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咨询。
2. 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检察官承担着多项职责和权力。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方面:2.1 侦查监督检察官有权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并及时控制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2 提起公诉作为公诉人,检察官有权选择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代表国家起诉。
他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秉公执法,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3 司法监督除了侦查监督和提起公诉外,检察官还拥有司法监督的权力。
他们可以对法院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作为执法者,检察官应当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
以下是几个关键方面:3.1 公正和客观检察官应当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处理案件,不受个人偏见和影响。
他们应当在审理过程中秉公执法,并确保司法决定的公正性。
3.2 诚信和廉洁检察官应当遵守诚信和廉洁原则,不接受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他们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私、不徇私。
3.3 保密和尊重个人权益检察官应当保守职业秘密,并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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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 介 】张志诠 (9 9 )男,江苏南通人 ,高级 经济 师 ,法学硕士 ,师从 关联邦科 学院终身院士查理斯 ・ 尔福德先 16一 威 生研 究 “ 事 司法学” 刑 ,曾在 美联邦 司法部 司法研 究院、关联 邦调 查局、关联邦 未成年人 法庭 、巴尔的摩 警察总部 、华盛顿社 区矫 正 中心等机构做过 “ 罪学与刑事 司法学” 专业的访 问学者 ,曾在 意大利 环境领土与海洋部、都灵理工大 学、威尼斯 国际大学等 犯 机 构做 过 “ 态环境 与可持 续发展” 专业的高级访 问学者。 荣获过 中国人 民解放 军总参谋部科技 进步成果二等奖 ,参与 国务院基 生
经济与法制社会
hp/w . s .m环球市 t: we 8 c t/ w m 6o 场信息导报
从检察权背 离人 民主权 向行政权越位 引起渎职侵权 行为的评析
谈检 察官之 品性矫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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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检察机关枉断土地执法人员在土地用途违法改变案件中犯有玩忽职守罪为例
张志诠 ( 海安县 国土资 源局 江苏海安 260 ) 2 6 0
等有关规定 ,不具体 阐明 “ 不起诉人”触犯 了哪 被 着有待商榷 的情形 , 那么很容 易产生故 意或过失渎职侵权行为 , 使 案标准通知>) 条 、哪 一 款 或 哪 些 条款 ,更 没 有作 适 用 说 明 ,不符 合 法 律 文 书 得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社会信誉 、正常活动遭到破坏 ,而且使 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侵犯 , 引起持久的控告 申诉 , 让 适用 法律、法规 的规范性做法 ,有忽悠之嫌疑。
民和有权对检 察机 关 实施监 督的机关警觉起来 ,敦促检察机 关依 法行使 法律监督权 ;监督和遏制检察权非 法地 向行政权膨胀与渗
透而伤 害国家利益 以及人 民的合 法权 益 ;推动 国家权力体 系的健康运行 ;期待 有关检 察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强 自身业务能力建设和思想道德建 设 、平和稳健 办案 、给予检察权的相对人 以客观公正之 法律待遇 。最后 ,提 出检察 官品性矫正措施 :“ 实是检察 官良性品性的基 诚
一
一
系列的国家机 关与被害人处于缠绵无期的博弈之中 ,浪费国家
b .理 解 和 适 用 法律 不 全 面
不切实考虑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 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 乡 城 运行资源, 伤害国家与人民的感情 , 负面地 加大社会运行成本。 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本法 自2 0 0 7年 l 0月 1日 文通过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渴望检察 工作人员 引以为鉴 、顾及 规划法> 、《 起施行 )( 以下简称< 物权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利弊、矫正 自身的品性、 “ 慎检”行事。 本 9 5年 1 1日起施 行 ) 以下 简称 < 月 ( 房地 产 法> )对 行政机关勤勉行政 ,检察机关诚实检察 ,使得国家权 力和谐 法 》( 法 自 19
金 科 研 项 目一 项 : “ 球 外 层 空 间 国 际关 系研 究” 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转让暂行条例 》 《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
的一 切 权 力 属于 人 民。 因此 , 根 本 上 讲 ,根据 这 条 所表 述 的 主 准> ” 从 的通知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 和《 等有关规定 , …” A 在法律适 用上存在的瑕 疵与错误概括 . 权在 民原则 ,行政权和检察权均来 自于人 民。但 是法律的应然性 a .适 用 法律 ,含 糊 其 辞 设计与运行中的实然性操作是有距 离的,甚至出现检察权偶然地 只言论及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以下简称< 土地管 偏离人 民权力而煎熬行政权的现象 ,不可不引起国家权力机关和
运行 ,是人 民的幸事。但是当检察机关过失地或故意地 向行政权 土地 执 法 职 能 的 限制和 影 响 。 逾越、检察 官故意或过失地背弃事实、曲解法律时 ,就会显示出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的通知》
国家权 力体 系运行的病 态 ,让社会沮丧 。本文以一起工业用地被 ( 国土资发 [ 0 5 7 2 0 ]16号 )中,根本没有将规划用途改变的类型 改变成 宾馆商业用地时具体检察工作人 员草率办案导致县检察机 列入 《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该标; “ 占 , 隹 非法 地类”虽有 关枉法认定县土地行政执 法工作人员犯 有玩忽职守罪而作不起诉 相 关规定 ,但该宗地业主按法定程序受让了土地使用权 ,持 有合 决定书之案件为例 ,阐述 x县人民检察院 2 1 年 x月 x 日做出 法证件 ,显然该案件不是属于 非法 占地类型,有关检察 工作人员 01 的 “ 检诉刑 不诉 [ 0 1 x 2 1 ]x 号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 适用该规范性文件时有 “ 莫须有”之嫌疑。 依据事 实不清之实况 ,夹叙夹议其错误 类型与原因 ,也许笔者手 B 适用法律时违背 《 .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 试行 ) 》 术 刀着 力之 狠 ,但 无 不显 示 出 良医 之用 心 ,力 求 使 相 关检 察 官从 《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 试行 ) 十八条规定 “ 》第 坚持平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党 的纪律检 查机关的重视 ,不得不引起 民主社会各界的关注。检 理法> 、《 以下简称<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代表 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假使 例》( 的通知》 以下简称< ( 土地违法行为立 检 察 机 关 工 作 人 员在 人 格 品 性 、思 想作 风 、 业务 技 能 等 方 面 存在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石, 正直是检 察官秉公 办案的 支柱 , 智慧是检察官综合思维 的源泉 , 良 善 是检 察官稳 慎行 事的轴心” ,以求检察 官 良 好根基 品性 的 树立 ,在检察权 范畴 内依 法行事 ,维护人 民主权体 系的有机 活力。
关键词: 察权 背 离;人 民主权 ;行政权 ;越位 ;渎职侵权行 为;检察 官 ;品性矫 正 检
摘
要:该文 以某县检察机 关错误认 定某县土地行政主 管机 关执 法人 员鄙林 ( 化名 )在 一起 建设用地改 变用途案 中犯有玩 忽
职 守罪为例 ,以事 实为依据 、以法律 为准绳 , 分析展 示县检 察机 关有关工作人 员蒋德 ( 化名 ) 、鲁才 ( 化名 ) 等人 滥用职权、玩 忽 职 守、臆 断枉 法、渎职侵权之行迹 ,评析具体检察 官的业务 能力与素养、态度与作风 ,透彻展示法律与事 实上的理 由,以唤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