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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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12.23
•【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施行日期】1996.12.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1996年12月23日)
第一条为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投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业和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以下称市星火奖)属市级科技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市星火奖分为市星火科技成果奖和市星火科技推广奖。

第三条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的组织评审和授予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奖励范围: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下同)的先进技术成果;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业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成果;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市星火奖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获得市星火奖的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奖金15000元,二等奖奖金10000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特殊荣誉称号。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破坏资源或生态平衡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省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点推广价值,已在国内若干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先进水平;
(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和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较大推广价值,已推广应用,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比例;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领先水平;
(四)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推广应用,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先进水平;
(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农村地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重要影响。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大部分农村地区,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
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很大影响。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部分农村地区,并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

第九条申报市星火奖,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

其中,区(市)属单位由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初审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国家、省驻青单位直接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凡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一条申报市星火奖应当如实详细地填写申报书,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二条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是项目中直接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

其中,单位不得超过5个,个人不得超过5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十三条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以上参加。

获奖项目必须经参加评审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市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获奖的项目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申报部门或单位;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市评审委员会对有异议的申请奖励项目应当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市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已经获奖的项目进行调查,对剽窃或骗取他人成果并查证属实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予以通报,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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