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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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
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做好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和规范要求,现对《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予以修订,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第一条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相对及以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在属地内开展生产作业的劳务外协队伍、外租企业,由用工单位或租赁单位对其实施统一管理,并监督其落实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条负责下达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计划,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检测范围的审核、报备以及检(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及其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种类;不得仅对部分作业场所或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或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工作场所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进行检测。

各单位确定的检测范围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书面审核确认.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现状评价导致检测范围(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增加或由于作业工艺、工作场所撤销等出现检测范围减少等情况,应及时对检测范围进行变更,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做好相关变更资料的归档管理。

同时按要求报备安监部,按要求纳入下一年度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应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日常监测由各单位根据生产负荷情况、气象条件、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监测频次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并做好监测数据的归档。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生变化、防护设施异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超标等情况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七条定期检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应由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二、每年至少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如实向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等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各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五、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应保存现场采样的照片或摄像等资料;采样检测结束时,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六、各单位应在取得检测报告(含复测报告)后,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领导签字后的检测结果报告复印件应在7日内报送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要求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场所,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整改,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整改结束后应进行复测,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监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方可重新作业.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备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按要求将其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第十条本制度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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