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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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1.26
•【字号】邢政发〔2016〕1号
•【施行日期】2016.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邢政发〔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经2016年1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808项市级行政职权进行下放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取消、暂停行政职权16项。

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征收3项、其他3项。

取消和暂停的行政职权,市级一律不得再继续实施。

其中,对于暂停的行政职权,确有需要时,可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字〔2015〕16号),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实施。

二、下放行政职权119项。

其中,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63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监督9项、其他4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下放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其中,直接下放至县级的,市级不得再继续实施,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委托下放至县级的,市级部门要继续履行相关责任。

三、明确权属划分673项。

其中,行政许可77项、行政处罚426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确认10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12项、行政监督57项、其他70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确保规范行权、正确履职。

四、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个月为下放调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市级部门仍负责相关职权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对接等工作,县级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

五、过渡期后,市、县两级部门要根据行政职权下放、承接情况,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目录。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下放、承接工作落到实处。

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职权目录通过中国·邢台、邢台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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