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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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3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
【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张林学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林学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该委员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河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张林学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评选规则为评审表彰实行自下而上、由下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的程序,最终评选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该评选规则并不直接受理公民个人的申报。

故张林学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评定职责,授予张翠萍“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张林学请求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问题。

该《条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故不予审查。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林学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林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39:20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9年12月17日,淮滨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作出《见义勇为确认证书》(编号:201902),内容为:张翠萍同志于2019年1月24日在三空桥乡曹营村水塘救落水儿童的行为,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确认为见义勇为。

2020年6月19日,张林学向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邮寄《申报书》,请求授予张翠萍“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后,经了解情况,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于同年6月30日出具情况报告称,按照《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规定,我省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不接受个人申请;直至《关于推荐河南省第十四届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候选人的通知》截止日期,淮滨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向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评选候选人。

张林学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对其的《申报书》履行评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告履行评定职责并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8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张林学针对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张林学诉讼请求的问题。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推荐。

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等部门组织开展的河南省第十四届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应当遵循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的程序,由县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评选候选人,逐级上报市级、省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最终评选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本案中,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报告明确载明,淮滨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向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评选候选人,
故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均未收到淮滨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评选候选人的相关材料,评选中并无淮滨县见义勇为候选人。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并不具有针对个人申报直接作出评定的职责,且在庭审过程中,已经针对张林学的《申报书》及评定见义勇为模范的相关情况作出明确答复,故张林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张林学请求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问题。

张林学在庭审开始前提交《申请书(单独审查规范性文件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故不予审查。

综上,张林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林学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林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是适格的一审被告;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按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授于其女儿荣誉称号,其没有履职是行政不作为;其向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其具有直接申报的权利;《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审查。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豫行终398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林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尹弘,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申昀,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某某
审理经过张林学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履行评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豫71行初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9年12月17日,淮滨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作出《见义勇为确认证书》(编号:201902),内容为:张翠萍同志于2019年1月24日在三空桥乡曹营村水塘救落水儿童的行为,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确认为见义勇为。

2020年6月19日,张林学向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邮寄《申报书》,请求授予张翠萍“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后,经了解情况,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于同年6月30日出具情况报告称,按照《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规定,我省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不接受个人申请;直至《关于推荐河南省第十四届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候选人的通知》截止日期,淮滨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向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评选候选人。

张林学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对其的《申报书》履行评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告履行评定职责并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8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张林学针对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张林学诉讼请求的问题。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推荐。

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等部门组织开展的河南省第十四届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应当遵循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的程序,由县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评选候选人,逐级上报市级、省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最终评选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本案中,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报告明确载明,淮滨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向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评选候选人,故信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均未收到淮滨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评选候选人的相关材料,评选中并无淮滨县见义勇为候选人。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并不具有针对个人申报直接作出评定的职责,且在庭审过程中,已经针对张林学的《申报书》及评定见义勇为模范的相关情况作出明确答复,故张林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张林学请求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问题。

张林
学在庭审开始前提交《申请书(单独审查规范性文件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故不予审查。

综上,张林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林学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林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是适格的一审被告;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按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授于其女儿荣誉称号,其没有履职是行政不作为;其向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其具有直接申报的权利;《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审查。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1.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该委员会只是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具有对张林学申报事项予以评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规定,省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授予应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从本地已确认见义勇为人员中选取候选人,然后逐级申报至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并不接受公民的个人申报。

3.《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由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可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该委员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河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张林学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评选规则为评审表彰实行自下而上、由下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的程序,最终评选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该评选规则并不直接受理公民个人的申报。

故张林学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评定职责,授予张翠萍“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张林学请求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问题。

该《条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故不予审查。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林学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林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肖海生
审判员苗春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红媛
书记员董凯莉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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