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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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既 不 能 解 雇 职工
,
3 ) 企 业 缺 乏 自我 发 展 能 力 (

在承
,
包制 企 业 中
地 拼设 备
,
承 包 经 营者 关 注 的 是 任 期 内 的 业 绩 与 经 济 效益
,
在 这 种 眼 前利 益 驱 动 下
,
掠夺
,
少 留 多 分成 为 常 态
企 业短 期行 为是必 然 的


股 份制 是 通 过 发行股 票集资 经 营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 。 ,
在 历 史上
,
虽 然股份 制是作 为资 本 主
义 私 有制 的实 现 形 式 而 产 生的 一 种所有制关 系 但 股 份 企 业 的所 有制性 质却是 由 不 同 经 济 主 体 持有 的股 票额 多少所决 定的 正 由于 此 股 份 制 既 可 以 成 为 资 本 主 义 私 有 制 系 的实 现 形
承 包经 营 责
任制在 推 进 企 业 经 营 机 制转 换 中发 挥 了 一 定 的 积 极 作 用 的 两 权分离 形式
,
但是
,
现 行 的 承 包 制 是 一 种 不 完善 主 要 表现 在
:
与市 场 经 济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远 不 能 适 应


( l
)
企业仍没
,
有 成为 自主 经 营 的市场 主 体

因此
企业后 劲不 足
,
没有 形成 自
我 发 展 的 内在机 制 是 一 个 严 重 而 又 带 有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承 包 企 业 经 营机制 中存 在 的 上 述 问 题 其根 本 原 因 就 在 于 承 包 制 仍 是 停 留 在 传 统 的 国 家所 有 制 框 架 内 格化 代表 的
、 、
国 有 企 业 改革 在
两 权 分离


思路
,
具 体 操 作 上 从 初 始 阶段 的 简 政 放 权

减 税 让 利 进 入 实 行 各 种形 式 的 承 包 经营 责 任制

并 同 时配合 以 价 格
“ ”
劳 动工 资
金 融 和 生 产 要 素 市 场 发 育等 一 系 列 的配 套 改革
(2 )

有 事找 市
就 是 承包 制 经 济关 系 的 必 然 结 果 企业 亏 损
,
,

企 业 负盈 不 负 亏

企 业盈 利
,
企 业 职 工 和 承包 者
,
的 收 入 可与其 挂 钩
大 的损 失
企 业 却难 于 或根本 不 能 破 产 经 营 者 又 可 易 地 做官

,
承 包 者 和 劳 动者 却 不 能 承 受更
,

其 基 本条 件 一 是 宏 观 经 济结
作 为 生 产 关系 具 体表 现形 式

构 比 例 协调 的 经 济 体制
,
二 是 微观 经 济 即 企 业 充满 生 机 和 活 力
,
才算 是 适 应 了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经 济改 革以 来 指导下
围 绕 确 立 企 业 主 体 地 位 以搞 活 企 业
,
价 格 进 行 生 产决策 和 产 品 的 交 换

达 到生 产要 素的优化 配 置

但是

的 经 济 体 制 恰 恰 无视 市场 经 济 的 要 求

否 认 企 业 在 市场 经 济 中的 主 体 地 位 和
,
性质
,
压 抑 了 企 业 的积 极性 和 创 造性
;
,
国 民 经 济 持续 稳定发 展 只 有这 样
必 须 在 经 济 运行 中 是 独 立 的 经 济 实 体 和 法 人 实 体
。 ,
只 有这 样
,
场 经 济 规 则 有 机地 协调 与 兼 容 行为
利益
在 市 场经 济条 件 下
, ,
,
市 场机 制 以 其 特 有 规 则外 在 地 约 束 企业
,
企 业 则 在 市 场 竞争 的 压 力 下
,
以 产 权 内在 约 束 机 制 在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中 独 立 地 依 据 市 场 以 实 现 企 业 的 自我 发 展 和 自我
, .
,
企 业 国 有资 产缺 乏 明确 的 人
,
未 能 对 企 业 形 成有 效 的 产 权 约 束 机 制


这 些 问 题表 面 看 是 承 包制 本身 不 完 善带 来
而 实 际 上 是 传 统 国 有 制关 系 的 必 然 结 果
18


公 有法人 股份制 是国有 企 业 改 革 的 一 种较 佳选择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是 以 价值 规律 为 基 础 进行 资源 配 置 和 生 产决 策 的经 济体 制
品 生产 者 和 经 营 者
, ,
社会 主 义 才能 与 市
市场经 济体 制 要 求 构成 国 民 经 济 有机体 的 企 业 必 须 是 处 于 整 个社 会分 工体 系 中相互 对立 的 商
《 农金 纵 横 》
年 第

中共十 四 大决 定
,
我 国 经 济 改革 的 目 标 模式 是 建 立 社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体制
,

适 应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 客 观 制 的微观 基 础
,
是 深 化 改革 的首要 任务

市场 经 济 呼 唤 国 有 企 业 产 权 制 度变 革


,
同样 也可 以 成 为 社会 主 义 公 有制关 系的实 现 形 式


公 有 法 人 股 份 制是 由公有法 人 投 资 入
;
股 的 企 业 制度
公 有法 人 主 要 包 括

:
国有 资产 投 资公 司
,
企业法 人
;
劳动 者 退 体 基 金 会
,
;

银 行 金 融 机 构等
,
这样的 股 份制 企 业 全 部 股 份 由若 干 分散 的 公 有股 份 构 成
;
因 此 公 有法 人 股
份制 是 社会 主 义 公 有制 握了控股权
或者允 许其 他 投 资者参 股
。 。
但 只 要 公 有 法 人 成 为 企 业 股权 主 体 或掌

仍可 以 坚 持 社会 主 义 公 有 制 方 向
,
这 是毫无 疑义的
公有 法 人 股 份 制是 两 权分离 的 一 种较佳 形式 部 门 是 国有资 产 的代 表者 权
在 承 包 制企 业 中
,
承 包 基 数的 确 定 是 由企 业 与 主 管 部 门商 定 的
,
在这种 双 方对 等谈 判 中
还价 长

,
,
不 科 学 的 承 包 基 数 几 乎存 在 每 一 场 合
,
企 业 通 过 与 主 管部 门的讨 价

不 仅 可 以 从 国 家 获 取 各 种好 处
, ,
也增 加 了 企 业 弱 化 自 己 预 算 约 束的 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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