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永久、李盼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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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永久、李盼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25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鸣祝家兴张曼
【审理法官】卢鸣祝家兴张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常永久;李盼;肖秀明
【当事人】常永久李盼肖秀明
【当事人-个人】常永久李盼肖秀明
【代理律师/律所】张伟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郭勇辉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伟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郭勇辉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伟郭勇辉
【代理律所】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常永久
【被告】李盼;肖秀明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永久于2020年12月9日,以“无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常永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常永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上诉人常永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14:06:54
常永久、李盼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2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永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辉,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秀明。

上诉人常永久因与被上诉人李盼、肖秀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永久于2020年12月9日,以“无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常永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永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上诉人常永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鸣
审判员祝家兴
审判员张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柏媛媛
书记员奚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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