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防范策略——以西安市公安局侦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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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防范策略——以西安市公安局侦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对象
孟存鸽;王卫刚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构成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案件中多表现为"单位+自然人"的形式;犯罪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且大部分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现实客体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可能客体则是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客观方面,统而言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现实中更多的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要重点加强经济主体的市场监管和信息透明度建设,改进公安工作思路,从就案破案的被动型向无案防案的主动型工作模式转变,加大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期刊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1(031)001
【总页数】4页(P36-39)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犯罪构成;特征;防范策略
【作者】孟存鸽;王卫刚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1;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陕西西安7100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2.6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领域深层次矛盾冲突期,经济飞速发展与经济犯罪活动高发并存。

部分不法分子不顾法律、不计后果、不择对象,屡屡以国家新政、开发口号等为幌子,进行损害国家、危害社会、坑害群众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受害群众较多、案值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致使成千上百的受害群众动辄封门堵路、拦截领导车辆、围堵政府机关等等,造成多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

西安市公安局近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

在侦破和通报的多起案件中,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破的“法门寺国家级旅游区农业科技示范观光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观光园案)”、西安市公安局经
开分局侦破的“西安天地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天地人案)”和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侦破的“西安金润达家具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金润达案)”尤为典型,亦引人深思。

从刑法学中最基本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以上个案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外化的犯罪行为无论表现得如何纷繁复杂,我们终能拨云见日,找出其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客观方面所具有的共同本质。

对其深入剖析,便可知其过去、观其现下、言其未来,这对我们实践中打击和预防非法收受公众存款犯罪则大有裨益。

按照我国刑事立法,该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可以为单位,亦可以为自然人。

而现实中,因为对自然人投资的经济风险高,难于取得投资人的信任;而单位受行政力量监管严格,难以“自由发挥”、不利于逃避打击,以吸收更多存款。

于是,便出现了“单位+自然人”的混合模式,而且呈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以一定的合法经济实体为外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纵观以上三起案件,均以一定的经济实体作为基础和依托,而且这一经济实体均为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是公安机关应该服务和保护的对象,部分经济实体甚至是各级政府大力支持的项目。

在“观光园案”中,“扶风县法门寺旅游区农业科技示范有限公司”为合法经济实体。

但其高新区“观
光园项目部”则未报审批,雇用临时工作人员和业务员同时对外进行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

“天地人案”中的西安天地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两家加气站的经营天然气等新能源业务的企业,在资金短缺时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金润达案”中的西安金润达家具有限公司为合法的经济实体,但却超经营权限以投资长安科技产业园的“高点国际商业广场”为诱饵,欺骗投资人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是犯罪机构严密,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在此类案件中,均有单位和自然人同时参与。

而无论为经济单位或自然人个体,其在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行为中均有着严密的组织性,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且自然人多为单位犯罪的共犯。

“观光园案”中的高新“项目部”主要任务则是筹资,有专人对投资者进行“教化洗脑”,专人进行宣传,专人拉拢投资者,分工明确。

这种严密的机构组织形式也使其非法行为更具欺骗性。

三是主要犯罪主体有权吸存主体向无权吸存主体转化。

所谓有权吸存主体,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具有法定吸收公众存款资质和权限的市场主体。

无权吸存主体则指不具有法定吸收公众存款资质和权限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等。

我国最初制定该罪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具有法定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市场主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恶性竞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但从西安市近期侦破的案件来看,大部分为无权吸存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主体正在由传统的有权主体向无权主体转化。

以上三起案件,其犯罪主体均为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无权吸存主体。

故意罪过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自不待言,现实案件中更多的是间接故意。

首先,就犯罪主体主观罪过的认识因素而言,很多主体对自己行为的违法内容和程度有或深或浅、或偏或全的认识。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无论是单位,拟或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都认识到了其行为会对社会的金融秩序、对投资者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危害,但对于其行为具体哪些内容违法、在法律上视为什么性质、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问题,其认识则处于朦胧状态。

这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传统形态犯
罪,如故意杀人犯罪。

“观光园案”中的高新区“项目部”逃避注册,“天地人案”中人员管理上由上至下的链条式单线联系都是为了逃避打击和法律制裁,但却没有几人能说得清以上问题。

而按照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精神,犯罪主体只要认识到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而非“刑事违法性”)后继续施行,则为故意。

其次,
就犯罪主体主观故意罪过中的意志因素而言,其对于危害结果大多持放任的心理状态。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犯罪主体的唯一目的是追求更多的“融资”,而非故意追求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目的。

但对其吸收存款行为所造成的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和对投资人可能造成的现实危害则持放任态度。

故其主观罪过更多的应为间接故意。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犯的现实客体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而健康有序的金融管理秩序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构成威胁,对国家使用利率等方式从宏观上对经济进行调控产生影响,严重者造成市场信任危机。

危害极大。

以上三起案件的涉案总金额高到6 800万元,对西安的金融投资市场造成了混乱风险。

其次,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可能客体是投资人的财产权。

非法吸收存款犯罪的主体往往不具有吸存资质,进而违法操作,其行为的规范性不能得到任何保证,其吸收的资金用途亦极不可靠。

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后,很可能在犯罪主体的非法高风险运作中实际丧失财产所有权。

“观光园案”吸存1 050万元,但追回的不到500万元;“天
地人案”中吸存860万元,追回的约500万元,从而危及投资人的财产权益。

再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性质决定了其涉案金额大、受骗人数多的特点。

“观光园案”中涉案金额1 050万元,受骗群众500人;“金润达案”中涉案金额4 996.7万元,报案群众达900人,签订合同者1 237名。

大规模的群众受骗,不
及时稳妥处理,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危及社会稳定。

通过对现实个案研究,我们会发现,与主要犯罪主体由有权吸存主体向无权吸存主
体转化的趋势相伴而生的,是更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出现。

因为无权吸存主体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和权限,直接以吸收存款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难以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所以多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特征为一是以短期、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观光园案”中对外宣传,半年、一年、两年收益率分别高达10%、12%和13%,而且利益支付时间短,分别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金润达案”中对外宣传,一年、三年、五年收益率为10%、12%和14%,且半年支付一次。

这种短期高收益的宣传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

二是行为
手段花样迭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在以上三案中,犯罪主体均采用了在媒体刊登广告、散发传单、虚假宣传、组织投资者考察、对投资者进行教化洗脑、为合同担保或公正等手段欺骗投资人。

“观光园案”的“项目部”利用《华商报》等媒体进行宣传,同时雇佣临时人员到公园、超市、居民小区等公众场合散发传单,组织投资人参观,主持会议授课,并以反担保贷款为诱饵拉拢西安鑫泰担保公司对其吸存合同进行担保;“金润达案”同样采取报纸、电台连篇登载“长安科技产业园3
亿元打造158亩、20万平米的高点商业广场”等信息,并由陕西金润达公司出具《担保协议书》、长安公证处公证等手段欺骗投资人。

三是侵害对象广泛,但对象特质集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并非针对特定的一部分人。

但侵害对象往往具有相同的特质。

如,以上三起案件,犯罪主体均将目标集中在有一定积蓄、辨别能力较差、盲从性强的中老年人身上,而单位或年轻受害人则极少。

从以上个案我们不难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具有合法吸存资质的吸存主体向不具有合法吸存资质的吸存主体转化,后者将越来越多。

这只靠公安机关的事后打击威慑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将容易高发的经济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信息报告上级政府,由政府牵头,联合工商等相关部门,严格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登记备案、企业年检、经营范围审核等制度,使经济主体时刻处于行政力
量的严密监控之下,减少和杜绝其超出经营范围和资质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所有大中型企业和项目的基本信息(如注册时间、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年检情况等)在公共媒介上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查访,以及时辨别各个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被部分企业的虚假宣传信息误导而做出错误的决策,从根源上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其他公众参与的经济犯罪的发生。

多年公安工作的实践经验证明:只打不防,越打越忙。

所以,我们必须及时改进经侦工作的思路和模式,重视打击的同时更加重视防范,而且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人数多、作案时间长等特点,其预防效果更好。

首先,要建立定期通告制度。

即对一定时间段内本辖区或全市发生的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出案件高发的经济主体类型、行业、项目、易受骗人群和犯罪行为所采取的主要欺骗手段与形式等信息,并将之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大家喜闻乐见的传媒方式或者印发、张贴至受害人群密集地点来宣传、揭示该类犯罪的各种翻新手段,促使民众了解和知晓犯罪伎俩,增加识别和判断能力,以避免落入犯罪的陷阱和圈套。

其次,试行建立“经侦片警”制度。

经侦工作可以在结合自身特点的基础上,试行“划片管理、承包到警,统一办案、各自预防”的管理原则。

即将辖区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多少划分成若干片区,每位经侦民警承包一片,熟练掌握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情况。

有案件时由经侦部门统一分配、统一办理,没有案件时民警即可下片区宣传和了解情况,做好预防。

再次,应将经侦和派出所工作相结合,强化经侦基础性工作。

经侦部门可将部分发案通告和宣传信息通过派出所工作传达给辖区企事业单位;派出所在做好传统人口管理、治安、刑事案件预防等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应注重企事业单位经济犯罪工作的预防,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直接移交经侦部门查处,从而达到预防案件和节省警力的双赢目的。

犯罪规律告诉我们,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只能通过控制和预防而减少,但绝不会消失。

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我们必须进行严厉打击,通过有力的打击来控
制现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威慑将要犯罪或者可能犯罪的高危群体。

从而达到预防的效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往往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运行安全,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局面,对我国关键时期的发展建设危害极大。

所以,要在加强经侦队伍警力和科技装备、提升经侦民警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基础上,通过总结该类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找准问题,严厉打击,切实履行经侦部门“经济哨兵”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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