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室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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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室档案的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档案室所管理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教学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三条学校档案室档案的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 依法、依规、依制度原则;
3. 保密、安全、便捷原则;
4. 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利用范围
第四条学校档案室档案的利用范围包括:
1. 学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档案;
2. 学校教职工、学生因教学、科研、学习等需要查阅、复制档案;
3. 学校对外合作、交流、评估、审计等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档案;
4.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查阅、复制档案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档案利用程序
第五条档案利用者应向学校档案室提出利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利用申请表;
2. 身份证明;
3. 利用目的说明;
4. 档案查阅、复制清单。

第六条档案室收到利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利用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利用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档案室办理档案利用手续,包括:
1. 档案查阅: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明确查阅范围、期限;
2. 档案复制:办理复制手续,明确复制份数、用途。

第八条档案利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毁;
2. 复制档案时,应确保复制内容的完整、准确;
3. 不得将档案用于非法用途;
4. 查阅、复制档案后,应及时归还档案。

第四章档案保密与安全
第九条学校档案室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严格保密。

第十条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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