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处罚范文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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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32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行政处罚
二、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2019年3月,李某在某市某区经营一家食品店。

2019年4月,某市某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李某的食品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超范围经营,销售了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

2. 销售的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虚假宣传。

3. 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依法予以处罚。

1. 关于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李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关于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李某销售的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宣传,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3. 关于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李某的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

2. 责令李某对销售的食品标签进行整改,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3. 对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四、执行与不服申诉
一、执行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李某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加处罚款。

二、不服申诉
李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注:本案例仅供参考,实际案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告: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个体工商户
案由:虚假宣传
二、案件事实
2019年3月,李某在某市某区开设了一家名为“健康养生馆”的店铺,主要从事保健品销售。

在经营过程中,李某为吸引消费者,采取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店铺销售的保健品。

具体事实如下:
1. 李某在其店铺门口悬挂“纯天然、无添加、养生首选”的横幅,并在店内摆放
宣传册,宣称其销售的保健品具有神奇疗效,能治疗各种疾病。

2. 李某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承诺,购买其店铺的保健品后,如无效果可全额
退款。

3. 李某雇佣一批“托儿”,在店内假装消费者,夸大保健品的效果,误导其他消
费者。

4. 李某未取得相关保健品销售许可,擅自销售未经批准的保健品。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假宣传的。


四、处罚决定
经调查核实,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撤销其店铺门口悬挂的横幅和店内摆放的宣
传册。

2. 责令李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3. 对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五、执行情况
李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于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目前,李某的虚假宣传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

六、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

李某为追求利益,采取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其他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理性对待宣传,提高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也呼吁广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第3篇
一、案件背景
某市某区某居民小区内,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一时冲动,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王某,造成王某左肺挫伤,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案件审理
1.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2.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初中文化,无业。

3. 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市某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4. 辩护人:赵某,某市某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邻居王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2021年5月20日,双方在小区内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刺向王某,造成王某左肺挫伤,轻微伤。

四、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王某对李某表示谅解,故对李某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 本判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文书处罚范文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王某对李某表示谅解,故对李某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 本判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某市某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未再提出申诉。

特此公告。

审判长:某某
审判员:某某
审判员:某某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 案件审理笔录
2. 公诉机关起诉书
3. 被告人李某悔过书
4. 被害人王某谅解书
5. 相关证据材料
(注: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情和判决结果请以实际案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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