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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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假证明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假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院执业医师。
(二)进修、实习、轮转医师开具的证明须有上级医师审核并签字;各科医师限开本人执业范围内的证明,并按照病情诊断如实填写,所写内容必须有客观依据,不可推论。
(三)原则上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被证明人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代领。
(四)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诊断证明,必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受理。
(五)病假证明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门诊病假控制在7天之内,最长不应超过两周;住院病假,一般可以根治的急性病和慢性病控制在2至4周以内;大中型手术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休假1-2月(骨科手术不超过3个月);特殊病种(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和重症精神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原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I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可不注明休假时间。
对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刑事案件等)的病假证明,必须根据伤情出具,不得随意延长假期,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出具。
(六)门诊病假证明单盖章必须持患者本人门诊病历等就诊资料;超期、过期等不符合规范病假证明不予受理。
(七)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主管医师须凭本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证明才可办理,证明书出具时间应与原始患病时间一致,并经医政科批准盖章。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是在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主管医师负责填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并经医政科盖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