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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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____元,年度审验费____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五)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

第十六条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对单位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
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以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五条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

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____%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2)
根据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是养犬者需要遵守的一些主要规定:
1. 养犬者必须具备养犬资格,包括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等。

2. 每户家庭最多只能养一只犬,大型犬不得超过一只。

3. 养犬者必须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获取犬只的身份证明和注册号码。

4. 犬只必须在公共场所系好牵引绳,并佩戴口罩。

5.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乱便,养犬者应随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6. 养犬者必须按时给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犬只的健康。

7. 养犬者不得让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带犬只进入严禁区域。

8. 养犬者不得将犬只遗弃或擅自处置,如需要转让或放弃养犬,必须经过相关程序。

9. 养犬者应保持犬只的环境卫生,不得扰民或造成环境污染。

10. 养犬者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犬只等。

需要注意的是,养犬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西安市对养犬行为实施如下管理措施:
1. 犬只登记管理:养犬人需要将犬只登记并领取犬只居民健康证书,未经登记的犬只禁止饲养。

2. 犬只养殖许可证:从事犬只养殖的人需要取得养殖许可证,未经许可禁止养犬并进行养殖活动。

3. 犬只种类限制:禁止养殖和饲养攻击性、凶猛类、违法用途、疫病携带性等品种的犬只。

4. 犬只规模限制:室内住宅区域内,每户家庭仅限养一只犬只,超过一只的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5. 犬只管理责任:养犬人需负责犬只的饲养、管理和防疫工作,确保犬只不咬伤、攻击他人,并保持犬只的环境卫生。

6. 犬只牵引要求:养犬人在公共场所必须将犬只牵引,禁止犬只在公共场所自由散步。

7. 犬只咬伤责任:如果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8. 犬只防疫要求:养犬人需要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驱虫等防疫措施,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等。

同时,对于养犬人应当负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和义务也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4)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犬只登记:犬只主人需要将犬只携带到当地社区或居委会进行登记,提供犬只的品种、毛色、性别、年龄等信息,并领取犬只登记证。

2. 养犬登记费:犬只主人需要缴纳养犬登记费,费用按照不同品种和大小进行分类,并根据犬只是否绝育、疫苗注射情况等情况定价。

3. 犬只管控:犬只主人需确保犬只不会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随意放养犬只,并需要确保犬只不会扰民。

4. 犬只散步:犬只主人需要将犬只牵引绳系在2米以内,不得让犬只自由跑动,并需要在公共场所上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5. 犬只养护:犬只主人需要定期带犬只进行免疫接种、体检等保健措施,并需要为犬只提供合理的饮食、住所、生活环境等。

6. 犬只绝育:犬只主人应主动为犬只进行绝育手术,特殊品种犬只需持特殊岗位评定的证明方可不需绝育。

7. 犬只管制区域:根据当地的规定,一些特定区域可能设有犬只管制区域,犬只主人需遵守相应的规定。

8. 犬只扰民处理:如果犬只的叫声、咬人等行为扰民,相关部门有权要求犬只主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养犬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具体规定为准。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5)
西安市是中国的一个古老城市,也是陕西省的省会城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养宠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西安市制定了养犬管理规定,合理规范了养犬行为。

下面将从养犬的登记、养犬的限制、养犬的责任等方面详细介绍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一、养犬的登记
1. 养犬者必须在所在居住地的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登记时需要提供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办理相应的证件。

2. 养犬者应当携带登记证件和犬只行走,不得擅自放养犬只,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如需更换居住地,新居住地的养犬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3. 养犬者不得将自己的犬只出售或赠送给未经登记的养犬者,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养犬的限制
1. 一户家庭只能养一只犬只,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居住在小区或公寓的家庭,根据小区管理的规定,可能不得养犬或限制养犬数量。

2. 不准养殖危险犬和违禁犬种,包括藏獒、罗威纳、杜宾、斗牛犬等,违反规定的将面临罚款和犬只收缴的处罚。

3. 不准在公共场所养犬或者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场、餐厅等。

允许遛狗的区域必须使用狗链,并且需要处理好犬只排泄物。

三、养犬的责任
1. 养犬者应当妥善照料犬只的饮食、卫生和健康。

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和驱虫,确保犬只患病率较低。

2. 不准将犬只带入他人住宅或公共场所,损坏他人财物,养犬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3. 养犬者应当遵守犬只遛狗的时间规定,避免在他人休息时间、清晨或夜晚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4. 养犬者应当妥善处理犬只排泄物,不得随地乱扔。

在公共犬厕或专用狗厕处处理犬只排泄物,遵守卫生规定。

5. 养犬者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管束,避免犬只伤人或其他动物。

如发生伤人事件,养犬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部门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1. 对于未登记养犬、超过养犬数量、养殖危险犬和违禁犬种的行为,将处以罚款,并可能收缴犬只。

2. 对于在公共场所养犬、擅自放养犬只、随意遗弃犬只的行为,将处以罚款。

3. 对于养犬者不按时接种疫苗和驱虫、不处理犬只排泄物、犬只伤人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并可能收缴或处置犬只。

总结起来,西安市的养犬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养犬的登记、养犬的限制和养犬的责任。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保障人们的生活环境和人身安全。

养犬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合理养犬,做到文明养犬,共同建设美好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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