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_调研汇报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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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_调研
报告
节约社会资源。
司法认知的内容包括显著的法律和事实,这里的法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本国法律、外国法律及国际条约。
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以及已为法院所知悉的事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能够作为司法认知的事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由于这种标准设置的过于狭义或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司法认知的范围作了扩充解释和规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和定理;(二)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三)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但司法认知范围规定的仍显得过于偏窄,根据当代各国的发展方向,其司法认知的范围已呈现日渐扩大和更加明晰化的趋势,体现了处于信息时代世界新的面貌的一些特征,即愈来愈多的知识和信息使人们在把客观事物作为认知对象时增加了智能化上的实现功能,已知的知识和信息领域大大缩小了未知的空间。
因此,在立法上增加认知事项的范围势在必行。
同时,对法官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将愈来要求愈高。
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正确采用司法认知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法院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依职权自行采用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一般以当事人请求为条件,但对法官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的事实可依职权自动认知。
如,对属于普通知识或通常经验以及同一法院或上级法院曾裁判所确定过的事实等,当事人即使未提出申请,法庭也应当依职权直接进行司法认知,法官不能对周知的事实装聋作哑。
(二)要
保障当事人的抗辩权。
即便是显著的事实也有违背事实真相的时候,比如,有关舆论或发布的信息对人们在理解上产生的误导,从而产生以讹传讹的情形。
故应当给当事人抗辩的机会,以便予以核实或澄清。
(三)“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界定在审判法院的管辖区域较为科学、较为实际。
过于宽泛,在审判实践中实际上没有确切的标准可循,可操作性相对较弱,而一些事实,如自然灾害、重大事件或某一地区的自然概貌、交通状况等为人所知悉的范围很可能限于某一地域,要求在没有限制范围内都为人们普遍知晓,标准显得过高。
(四)“对众所周知事实”的判断,应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必须经过合议庭的一致认为,方可采用司法认知。
三、盖然性规则的运用。
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条件的限制,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中对证据调查、审核、协商之后而形成一定程度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
在对“盖然性”的认识和理解上,根据不同的方式和角度,可以:(一)从法官自由心证角度来认识和理解盖然性。
即“属实”的标准,是法官主观信以为真,是相对真实而并非绝对真实,相对真实的程度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认识盖然性。
法官以某一待证事实成立的可信程度和不成立的可信程度相比较,分配可信程度低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三)从逻辑推理来看待盖然性。
即不要求用严格意义上的演绎推理方法来评价证据,对证据评价可以采取不完全的归纳方式。
(四)从优势证据的角度来论证盖然性。
所谓优势证据,是指证据力较强,相对其他证据更有可信价值的证据,与举证数量无关。
我国在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上对证明标准的设置为“高度的盖然性”,即在形式目标上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标准。
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等。
同时,又实际承认这种标准具有客观上的局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作为追求“客观真实”的过滤器,但上诉程序的启动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审判监督程序虽可依职权进行,但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积极推动,加之调解结案仍占相当的比重等,根本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
我国之所以设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法官素质问题,法官作为审判主体具有双重人格属性,即司法者和自然人,其怀有常人的意志、性格、情感、欲望、偏见、经历等生理、心理和社会诸多因素,进而制约其对事实客观性的认识。
同时,个人的人格要素,如政治经验、法律经验、生活经验、聪明、教养、意思力、家庭环境、交际环境、社会地位等,都对事实的认定有着重大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盖然性规则的运用应遵循:(一)坚持规则法定的原则,保持中立、超然的地位。
即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各种程序规则的设置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尽量减少由法官据情自由裁量的范围。
同时,依照举证规则自动调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干预,以规则监护人的身份保障当事人的对抗式诉讼有序的进行。
(二)尽量减少法官依职权取证的范围。
法官不对当事人举证不能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有矛盾、无法认定的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
集的规定过于扩大法官依职权取证的范围,这实际上是一种公权介入私权的不当救济,它以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程序上的实质性的不公平。
因此,法官依职权取证的范围应主要限定于当事人确因客观上的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涉及到公民人身权益的证据。
(三)任何证据,包括法官依职权收集到的证据,在采证
除灰空压机稳定运行分析报告(致厂长一封
信)_调研报告
尊敬的厂长您好:
除灰空压机运行值班员全部于一九九五年毕业于牡丹江电校,九八年三月五日进入生产现场,成为发电厂首批进入运行岗位的职工。
在此之前,厂培训部投入大量资金对我们进行了长达三年之久的岗位培训。
培训期间曾在牡电、富电及同等机组的盘山电厂进行相应岗位实习,长期的运行生活,使我们掌握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回到本厂,开始参加调试及整体试运工作,并利用多年所学精心绘制系统图册,将简单的线条改画为直观的模拟图,加快了对系统的了解及知识的掌握。
由于种种原因,厂家到货后,大量技术参数流失,是我们每个人靠一点一滴查找对证,才完成如今在手的整册数据及重要资料和规程。
空压系统在发电厂的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灰空压机主要负责为干除灰提供动力气源,一直被誉为“除灰心脏”,而控制气源空压机除为锅炉火焰监视连续供气外,主要担负整个除灰气动元件的控制用气。
由于全厂空压机自投产运行就处于瘫痪状态,其全部工作都转入除灰空压机。
如化学捣药制水、污水暴气池搅拌、锅炉打内压及管路吹扫和汽轮机风冷,哪一项工作都离不开压缩空气。
在从事此项工作的这些年来,我们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在运行中,结合各种不足,曾向厂部多次提出技改措施,且多项已被采纳实施。
单说控制气源空压机,此机无任何保护,一旦停机,整个除灰系统完全无法运作。
此机冷却水压要求0.06MPa以上即可,水管路回水槽与大气相通,而40/8机水压需0.1MPa以上才可起机,两种型号机回水在一条管路上,势必造成22/7机不能正常回水,经值班员建议,现已改造完成,保证了整体运行控制气源的正常投入使用。
22/7干燥塔消音器的改造,冷却水增设升压泵的改造及化学管路安装与改造,这些建议在诸多技改中,有力改善了系统稳定运行的不利因素。
这些都有力地证明了我们的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是不容忽视的。
运行中,目前已经发现几项重大隐患,在此列举一二:
1#、2#机汽阀松动、脱落,若不及时发现,将导致活塞撞碎;12#一级缸异音的发现,若不是值班员据礼力争,只一味听信厂家及检修之言,怕是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只更换一个活塞
的问题了;11#机曾出现过储气罐压力高达1.0MPa左右(额定压力为0.8MPa),未有任何报警指示,安全门也未能动作(动作压力为0.88MPa±0.02),若不是值班员凭着经验观察电流而及时发现并做出准确判断,迅速做出处理,势必会造成储气罐、缓冲罐等设备因超出罐体承压能力(设计压力为0.9MPa),而造成爆炸及设备损坏的重大事故;7#电机在完全没有任何明显异常现象的情况下,值班员凭着经验坚持自己的判断,抛开检修人员精密仪器测试所得数据的有力说服,坚持要求检修查看,经打开壳体发现定子已开焊,从而避免了一台6KV电机的毁坏。
我系统空压机采用19#压缩机油,本年四月末,物资供应的润滑油虽说外包装明确标为19#压缩机油,但细心的值班员从油的色、味及粘度上都发现了与以往所用之润滑油有所不同,在强烈的要求下,拿去化验并得出结果,证实为低价位的齿轮油。
若长期使用此油,对设备的各润滑件会造成极大磨损,从而影响设备的使用寿命。
以上所举事例,均有证可查,值班员在以往的交接班记录上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记录。
系统在日夜兼程的运行中,将会不断出现新的故障。
凭着多年的经验,我们相信,也请厂长相信,只有我们才能够做得最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将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这些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做到的,这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做基础,并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依据,再有爱岗敬业的主人翁责任感。
每个人的最初选择是否正确,不能够决定其一生,一纸文凭不能否定我们的价值。
让这些有力的分析,给您一个明朗的答案吧!我们的存在,将是除灰系统稳定运行的有利因素,存利去弊一定是您在此次改革中的主要目的,请您给我们表现的机会,我们不会让领导失望!
我们翘首以待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