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范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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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学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中层干部指担任初中、高中各级党组织和学校部门负责人、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督导和教务干部等岗位的教职工。
第三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办事,精心组织,严格程序,确保选拔任用合格的人员。
第四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注重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发挥优势,突出能力,依法选优。
第五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遵循以上原则和对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章选拔渠道和办法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以自荐、推荐、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自荐方式。
教职工可以主动申报参加中层干部选拔,申报期不少于15天。
自荐者应提交个人简历、工作成绩、推荐信等材料。
第八条:推荐方式。
教职工所属部门、一线教师或同事可根据一定的标准建议推荐适合的人员参与中层干部选拔。
第九条:选拔方式。
中层干部选择筛选环节,应通过公开竞聘、鉴定、考试或面试等形式,评估候选人的政治觉悟、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条:任用方式。
中层干部岗位的任用应由学校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发文或决定进行,标志着完成选拔阶段。
第三章选拔条件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党性原则,坚决拥护中共在教育事业中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良好的党风、机关作风。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第十二条:不同中层干部岗位还应具备以下特殊条件:一、担任党组织负责人者,应具有较高的党性原则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担任教研组长者,应具有较高的学科知识水平和教研能力。
三、担任年级组长者,应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生管理能力。
四、担任班主任和辅导员者,应具有较高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辅导能力。
五、担任教学督导和教务干部者,应具有较高的评估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中层干部选拔程序:一、申报阶段:自荐者须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文件。
二、初审阶段:由学校党组织
或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下一环节。
三、中试阶段: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参加笔试和面试或小组讨论等形式的考核,测试其政治觉悟、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等。
四、终审阶段:学校党组织或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的选拔结果。
五、公示和任用:拟任人员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由学校党组织或行政部门正式任用。
第五章工作保障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配合中层干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每年应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六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别。
第六章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推荐、选拔、任用工作,保证选拔任用程序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干部有关部门对中层干部的自荐、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选拔。
第十九条: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根据教职工的职位和条件进行考核面试,并形成考核报告,作为任用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任用决定,及时办理相应的聘任手续。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审批、聘任手续和任免文件的保存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应在学校内部进行宣传,公示选拔程序、条件和岗位要求,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还适用于中小学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可以参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程序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层干部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学术能力、教育经验、管理能力、道德修养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原则,选拔具有高度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优良、知识水平广博、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人选。
第三条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进行多层次、多环节的考核,确保选拔出最适合的人选。
第五条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事业为重、人才优先原则,充分发挥各项选拔任用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选拔出德才兼备、胜任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六条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与岗位定级挂钩,根据学校管理体制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中层干部岗位等级,进行选岗。
第二章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符合以下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能完成本职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备较高的理论化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八条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职务任职资格应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和职责进行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岗位公示: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职责和条件,公示岗位空缺。
(二)推荐人选:由党委组织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不少于3人。
(三)资格审查:由学校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选拔:根据岗位要求和职责,组织多次考核,全面评估推荐人选的能力、思想品质、业绩等。
(五)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了解推荐人选的政治觉悟、工作表现、人际关系等情况。
(六)公示任用:根据考核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确定最终任用人选,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奖惩及考核
第十条中学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中学中层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和规定等情况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第十二条中学中层干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可解除其干部职务,并取消岗位任用资格。
第十三条中学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中学中层干部任满后,应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其工作业绩和能力水平,作出续任、提拔或退职的决定。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中学中层干部任用后,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条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为中层干部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中学中层干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学校应给予及时指导和帮助,提供各项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中层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确保中层干部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部的党性觉悟和政治素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