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使用管理规定(五篇模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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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办公场所使用管理规定
办公场所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办公场所的管理、保持各进驻部门良好的办公秩序,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总体规定
(一)凡在中心内办公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机房及其他)和公共场地(包括一楼至五楼服务大厅、楼梯间、电梯间、洗手间、茶水间、阳台及其他)。
(三)中心负责办公场所的综合管理,行政服务科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管理。
进驻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在办公区域的内务管理。
(四)中心租用的办公场所属佛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物业,公交大厦及前后停车场、饭堂的综合管理由公交公司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中心负责配合其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办公秩序管理规定
(一)一楼正门开门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时30分—12时,下午2时30分—5时;一楼后门开门时间:每天上午7时—下午7时。
(二)对外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30分—12时,下午2时30分—5时(公安户籍窗口按此时间星期六照常对外服务、星期日仅办理死亡登记业务)。
(三)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共同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
对外服务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影响他人办公,更不得在办公场所内大声喧哗。
(四)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持办公场所的整体布局,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搬动公用设备、设施和物品。
(五)工作人员须爱护办公场所内的设备、设施和物品,要正确操作、精心保养所使用的设备和物品,不得蓄意破坏。
第三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一)中心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进驻部门负责所在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注意做好防盗、防诈骗、防治安隐患工作。
(三)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三好一无”:即物品整理好、电源关闭好、
门窗锁好,无事故隐患。
(四)工作人员须正确使用用电设备,注意用电安全。
进驻部门凡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安装或更改用电线路,须经中心批准。
(五)工作人员上班时须佩带中心统一印发的工作证。
(六)下班后,工作人员如需进入中心加班的,须在一楼保安室办理登记手续;进驻部门如需进入中心集体加班的,须在中心登记备案。
(七)工作人员应从一楼正门或后门进出中心,非紧急情况不得从二至五楼消防门进出中心。
第四条消防管理规定
(一)中心聘请专业公司负责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并负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证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定点存放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否则,造成火灾损失要追究责任。
(四)严禁任何进驻部门和工作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中心。
(五)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安全出口和公共通道的畅通,不得在安全出口和公共通道处堆放物品。
(六)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摆设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和报告中心。
第五条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一)中心聘请保洁公司负责办公场所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并负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持办公场所干净和整洁的义务。
各进驻部门须定期对所使用的办公室进行清洁。
(三)工作人员须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不准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准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桶。
(四)一至五楼服务大厅内严禁吸烟。
工作人员吸烟应到室外或中心设在三楼阳台的吸烟区。
(五)便后要及时冲水,不得在厕所内乱涂、乱画。
注意节约用水和节约使用卫生纸。
第六条绿化管理规定
(一)中心聘请专业公司负责对绿色植物的管理和养护,并负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工作人员须爱护绿色植物,不得随意搬动。
(三)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带的绿色植物须自行管理和养护。
第七条各功能室使用管理规定
(一)各功能室简介
1、二楼会议室一般可容纳30人,最多可容纳50人,安装有会议系统(有10个有线话筒和2个无线话筒)、投影设备和音响设备,可播放CD,也可利用投影设备观看VCD、DVD、录相片和进行电脑演示。
2、三楼会议室一般可容纳15人,最多可容纳30人,安装有会议系统(有2个无线话筒)、电子白板、电视机和DVD机,可利用电子白板授课,也可利用电视机和DVD机观看VCD和DVD。
3、五楼洽谈一室一般可容纳8人,最多可容纳15人。
4、五楼洽谈
二、三室可独立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单独使用一般可容纳6至10人,合并使用一般可容纳12至20人。
(二)各功能室可供中心、进驻部门无偿使用。
使用前须先到行政服务科办理登记手续,并由行政服务科统筹安排。
(三)使用者需按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正确使用专用设备,并爱护室内的设备和其他物品。
(四)使用过程中,茶水由使用者自行安排,并注意保持室内的环境卫生。
使用后,由中心负责卫生清洁。
第八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中心提供进驻部门使用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由中心统一管理。
进驻部门自带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各进驻部门自行管理。
窗口负责人是本窗口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行政服务科设有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和扫描仪,可提供给进驻部门使用,使用后需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心二至五楼有关地点所设的公用复印机、碎纸机,进驻部门可就近使用。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解释。
第二篇: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管理使用规定
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管委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为加强机关规范管理,保障机关正常有序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中办公。
为方便部门交流沟通,各部门实行集中办公,同部门办公场所尽量安排在同一楼层、同一片区。
二、固定办公。
办公场所分配使用由管委办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换。
部门内部因工作需要调换办公场所的,由部门向管委办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
需跨部门调换办公场所的,由部门书面申请报管委会领导同意,由管委办安排调换。
私自调换办公场所的,管委办负责予以督促整改。
三、统一采购。
区机关日常办公用品由管委办统一采购、保管、登记和发放。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用品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同意。
四、专人负责。
管委办对办公家具、电器等办公用品登记到人,保管责任到人。
因管理不善造成办公用品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办公用品自然老化损坏的要及时交还管委办处理。
因人事变动、部门调整办公用品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管委办登记变更。
第三篇:办公场所管理规定
Q/NSU004XZ9 -200
2办公场所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保持办公场所安静和高效率的工作气氛的特征、公司办公场所个人礼仪、爱护公共设施及保持办公区域整洁的方法。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2 保持良好的礼仪
2.
12.2 个人仪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规范穿着公司规定的服装,佩带本人的胸卡。
穿着的服装应保持整洁,无污渍,鞋子无尘土。
坐、立、行应注意姿势的端正、稳重。
文明礼貌
2.2.1待人接客应主动、热情、诚恳、和蔼,养成文明礼貌用语的习惯,不得在工作
场所讲粗话。
2.2.2接、打电话礼貌用语:接电话时一般可用“您好(或请讲)”,然后自报家门;
打电话时一般可用“您好,请问***(要联系的人员或部门)在吗?”。
2.2.3进入上司及经理、总经理等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再行进入。
2.2.4参加公司外部各种礼仪性活动,应着装整齐,仪表端庄,注意修养。
3 保持办公场所安静
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说话(包括接、打电话)、走动、移动各种物品及开关门窗
要轻声。
谈话保持适当距离(包括呼唤他人),两人谈话以不干扰第三人为宜,以免影响他人
工作。
4 保持快节奏、高效率的工作气氛
- 1爱护所有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及损坏时及时报修。
各部门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五关”工作负责人,下班时由责任人检查本部门区域内
的“五关”工作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责任人方可离开公司,如部门负责人当天不在公司,由助理负责,依次类推。
公共区域由总务科负责,如有加班,加班人有责任在离开公司前将相关电源、空调等
关闭。
如发生“五关”工作未做好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3 -
第四篇:办公场所管理规定
办公场所管理规定
为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提高全体员工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一、公司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的卫生,爱护办公设备;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齐,不得穿奇装异服、拖鞋上班,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玩网络游戏等;
三、接人待物要礼貌、热情,保持个人良好形象;
四、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吸烟和大声喧哗,吸烟应到指定区域内(公司后门);
五、公司员工在办公场所内应佩戴工牌,进入公司时自觉刷卡;
六、员工下班时,须将办公椅推回工位,关闭电脑(主机及显示屏),将办公桌面的物品归位,锁好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不得将文件随意摆放;
七、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应负责关好门窗、关闭电源、电灯、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
八、外来人员需要进入办公区的,应在前台登记,由前台通知相关人员带领进入办公区。
北京××公司2012年4月1日
第五篇:办公场所管理规定
办公场所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办公环境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办公纪律管理规定
1. 不得在办公场所吃早餐、抽烟、嚼槟榔;
2. 举止文明,微笑待人,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
3. 工作时间员工着工作装,佩戴胸牌,挂绳式胸牌应正面向上挂于胸前,公司外事活动着工作装。
男士不蓄长发、留胡须,不穿背心、短裤、拖鞋上班;女士不浓妆艳抹,不穿裸露上衣和超短裙;上班时间不佩带夸张的首饰及饰物,身上饰物不超过三件。
4. 使用服务用语,规范礼仪礼节,礼貌、亲切、谦和、得体,体现职业风貌。
5. 坐姿端正,不得坐在或趴在办公桌上或仰躺在椅子上。
6. 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起电话,并主动报单位名称和姓名,电话机旁准备好纸和笔进行记录。
邻座无人时,应主动接听邻座来电。
7. 不得因私事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不得因私事用办公电话拨打长途电话。
8. 不得在公司电脑上发送私人邮件或在网上聊天,不得用公司电
脑随意上网。
9. 未经允许员工之间不得私自使用其他员工的电脑。
10.所有对外以公司名义发出的电子邮件必须经部门经理或总经
理批准。
11.未经公司批准和部门经理授权,不得索取、打印、复印其他部
门的资料。
12.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否则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3.请假须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或总经理书面批准,综合管理部
备案;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备案假条的,公司将以旷
工论处,按公司规定扣减工资。
14.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时打卡考勤的,请部门经理登记确认,每周
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15.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任意串岗。
二、办公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1.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办公环境卫生的责任人,综合管理部为
卫生检查及考评的管理部门。
2. 公司公有部分的环境卫生由公司聘请卫生人员打扫。
3. 各部门办公室内卫生清洁应在每日8:30分之前打扫干净,部
门经理办公室内卫生由各部门卫生值班人员打扫清洁。
4. 员工桌面办公用品须摆放整齐,一切与办公无关的用品不得摆放办公桌上。
5. 工作区域卫生要做到八无(无积尘、无蛛网、无灰垢、无污痕、无纸屑、无烟蒂、无杂物、无垃圾)五净(墙面净、台面净、
门窗净、地板净、设备净)。
6. 部门室内卫生要做到每周一次小扫除,每月一次大扫除。
7. 部门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要有良好的保洁习惯,时刻保持室内卫生干净。
8. 每周五为公司卫生清洁日,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所辖室内卫生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整洁有序,无卫生死角。
三、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1.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公司财产的管理部门,员工从公司领用的设备与物品,都属公司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所有办
公设备都由公司统一调配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
变相阻扰。
2. 从公司领用的设备与物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并为责任人。
3. 电子设备使用人必须精心爱护、科学使用,注意防尘、防水、防磁场、防病毒侵蚀、防黑客攻击。
4. 办公电脑设备使用人必须确保电脑系统安全和网络安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删改电脑的系统软件,不准安装一些非正常
软件,不准上非正规网站。
5. 办公电脑设备使用人应及时更新杀毒软件,插入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应确保没有病毒,由此造成电脑病毒感染或病毒在网
络中传播,员工个人需承担后果。
6. 公司行政用数码相机、影像设备、录摄像机及手提电脑等贵重
用品,统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
要使用以上设备,应填写设备借用表,说明设备的使用用途及
归还时间,经部门经理与综合管理部审批同意后领用。
7. 对超过正常使用期限,需更换的电子设备等,应坚持以旧换新
的原则。
8. 复印机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确保设备始终处在良好的运转
状态。
复印、传真业务文件和公司资料要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传真公司文件并向外传递。
向公司以外
传递的业务文件,根据保密等级分别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室审
批。
9. 如发现办公设备因使用人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要维修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10.员工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所使用的电子设备所处状态,同时检查
办公场所空调状态,做到及时关机,切断电源。
四、考核办法
1. 未按公司规定着工作装的员工,每次扣10元;一个月内超过三次从第四次开始加倍处罚,每次扣20元。
2. 公司办公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实施,并将每周的考评结果进行公布,作为各部门考核的依据。
3. 办公场地发现烟头、槟榔渣,每个扣10元,如找不到责任人,该部门所有人员每人扣10元;发现员工在办公场所抽烟、嚼槟榔,
每次扣10元,躲洗手间抽烟的双倍处罚。
4. 每周对办公场地环境卫生进行一次评比,对评比优秀的部门挂流动红旗(另附奖金100元),对卫生差的部门口头批评,连续三周评为最差卫生的部门,对其部门经理予以通报批评。
5. 部门最后离开办公室的负责检查本部门电子设备的关闭情况,不关空调、不关电脑的,每次扣10元,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