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内容与存在的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件: ( 一 ) 与 所 经 营 的兽 药 相适 应 的兽 药 技 术 人 员 ;
( 二) 与 所经 营 的兽 药相 适 应 的营 业场 所 、 设 备 及 仓库
设施 ; ( 三) 与所 经 营 的兽 药 相适 应 的质量 管 理 机 构或 者人员 ; ( 四) 兽 药经 营质 量 管 理规 范 规定 的其他 经 营 条件。”
放, 易 串味 兽 药 、 危 险药 品等 特 殊 兽 药 与 其 他兽 药 分 库存放 ; 按照品种 、 类别 、 用 途 及 温度 、 湿 度 等 储存 要 求, 分类 、 分 区或者 专库 存 放 ; 按 兽 药外 包 装 图示 标 志
的要求 搬 运和存 放 等 。 产 品 出库 与记 录 。遵循 先 产先 出和按批 号 的原则 出库 , 并 进 行检 查 、 核对 , 做 好 出库记 录 。
畜禽养殖业
组 稿\ E m a i h n m g x m y 2 0 0 8 @ s i n a . c管 内容 与存 在 的 问题
刘 菊梅 河 南省 济 源 市动物 卫 生监督 所 4 5 4 6 0 0 兽 药 经 营 环 节 的 监 管是 兽 药 监 管 工 作 的重 要 一 环, 经 营者 能 否 自觉 落 实 其 主体 责 任 , 将 直 接影 响 兽 药市 场 的正 常经 营秩序 及 畜产 品质 量安 全 。笔者 以兽 保 存 采 购 兽 药 的 有 效凭 证 , 建立真实 、 完 整 的采 购 记 录, 做 到有 效凭证 与 账 、 货 相 符 。采 购记 录应 当载 明兽 药 的通 用 名 称 、 商品名称 、 批准文 号 、 批号、 剂型 、 规 格、 有效期 、 生产单 位 、 供货单位 、 购入数量 、 购人 日 期、 经手 人或 者 负责 人等 内容 。 入 库 查 验 与 记 录 。兽 药 入 库 时 应 当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并做 好记 录 。其 中兽 用 生物制 品入 库 , 应 当 由两 人 以上 进行 检 查 验收 。凡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 均不 得 人
办证程 序 。符 合 《 兽 药 管理 条例 》 第 二十 二条 第一 款规定条件 的, 申请 人 可 向市 、 县 人 民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提 出 申请 ,并 附具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证 明材
料: 经 营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的 , 应 当 向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库: ( 一) 与 进货 单 不符 ; ( 二) 内、 外 包装 破 损 可 能影 响 产品质量 的 ; ( 三 )没 有 标 识 或 者 标 识 模 糊 不 清 的 ;
( 四) 质量 异 常 的 ; ( 五) 其他 不 符合规 定 的 。 产 品 陈列 与储 存 。仓 库 应 分待 验 兽药 区 、 合 格 兽 药区 、 不 合 格 兽 药 区和 退 货 兽 药 区 。 兽 药 应 当分 区存 放; 兽 药与仓库地 面 、 墙、 顶 等 之 间应 当 保 持 一 定 间 距: 同一 企 业 的 同一 批 号 的 产 品集 中存 放 . 内用 兽 药 与外 用兽 药 分 开存 放 , 兽 用处 方 药 与非 处 方 药分 开存
假 劣兽 药 的识 别 。按 照《 兽 药 管理条 例 》 第 四十七
条 和第 四十八条 的规定 进行 判定 。登 录 国家 兽药 基础 信 息查 询 系统进 行 查询 。利用追 溯 系统 进行 二维 码扫 描, 核 实兽 药 产 品是 否合 法 、 合 格 。多关 注 、 查 看农 业 部 及 各 省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执 法 网站 上 通 报 的非 法 兽 药 生 产企 业名 单 、 假 兽 药名 称及 批 号 。 兽 用处 方药 和非 处方 药 的管 理 。兽药 经 营者应 当 在 经 营场所 显 著位 置 悬 挂或 者 张 贴 “ 兽用 处 方 药必 须 凭兽 医处 方购 买 ” 的提示 语 ; 对 兽 用处 方 药 、 非 处方 药 进行 分 区或分 柜摆 放 : 兽 用 处 方药 不 得采 用 开 架 自选 方式 销 售 ;兽 用处 方 药 须凭 兽 医处方 笺 方 可销 售 : 经 营 者应 当对 兽 医处 方 笺进 行 查 验 , 单 独建 立 兽 用处 方
人 民政府 兽 医行 政管 理部 门提 出 申请 。 并 附 具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证 明材 料 。县 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兽 医行 政 管 理部 门 。应 当 自收 到 申请 之 日起 3 0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审查 。审查 合格 的发 给兽 药 经 营许 可证 。 不 合 格 的 应 当 书面通 知 申请人 。申请人 凭兽 药经 营 许可证 办 理 工商 登 记手 续 。 换 证程 序 。兽 药 经 营许 可证 有 效 期 为 5年 。 有 效 期届满 , 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 , 应 当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6个 月 到原 发 证 机 关 申请 换 发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兽 药经 营 企业 变更 经 营 范 围和 经 营地 点 的 . 应 当
药经 营 门店 的 日常 监管 为 例 , 对兽 药 经 营 环节 的监 管
内容 及存 在 的问题 进行 分 析 。 供 同行 参考 。
1 监 管 内容
( 1 ) 持证情 况 。 经营 条件 。 《 兽药 管理 条例 》 第 二 十 二 条第 一款 规 定 : “ 经 营兽 药 的企 业 应 当具 备 下 列 条
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 的规 定 申请 换 发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申请 人凭 换 发 的兽 药 经 营许 可证 办 理 工商 变 更 登
记手 续 ; 变更 企 业名 称 、 法 定代 表 人 的 , 应 当在 办 理工 商变 更登 记 手续 后 1 5个 工 作 日内 .到 原发 证 机 关 申 请 换 发兽 药经 营许 可证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