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多元论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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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价值多元论与进步
3宫 睿
自以赛亚・伯林提出“两种自由概念”以来,价值多元论一直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热议的一个话题。
在伯林那里,价值多元论首先是针对现实政治的反思;它抗拒以单一价值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的价值一元论主张,进而捍卫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
在伯林为我们提供的价值多元论版本中,价值的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 )是它的一个核心主题,即不同价值之间不存在一个可通约的标准,不同的价值无法也不能划归为一种单一的价值。
正是依据这个主张,柏林捍卫一种多元的善的观念,进而将其与自由主义互为支撑。
这一不可通约性的观念,也为后来围绕着价值多元论的各种观点所共享。
支持价值多元论的论者自不必多说,他们均将不可通约性的观点作为抗拒价值一元论的基础性论题,而对于价值多元论持有异议的论者,也恰是针对不可通约性来试图维护一种单一性价值的基础地位。
但是,在伯林以及其他一些价值多元论者的论述中也存在着另一个特征,即将各种不同的价值不仅描述为不相同的、无法为单一的价值所归属的,而且认为在它们之间存在本质性的冲突,不同的价值构成了相互排斥的关系。
价值多元论的这一特征可以被表述为不可相容性(incompatibility )或是价值的冲突性。
正是通过这种价值冲突性的论题,一些多元论者强调价值的不可兼得,进而为选择以及相应的舍弃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于是,关于价值多元论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特征描述。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对于价值多元论的理解应当以哪一个特征为其核心?进而,应当坚持哪一种价值多元论?本文正致力于解答这些问题:在第一部分中,说明价值多元论就其本质来说,只能蕴含价值的不可通约性特征,价值的冲突性不能成为它的一个必要的构成要素;在第二部分中,将集中分析价值的不可相容性,说明价值的冲突性只能看做是外在的情景因素的结果,而不能看做是基于价值本身的内在属性;在第三部分中,将提出一种区别于目的论的或目标设定的进步观念,通过它来证成以不可通约性为本质的价值多元论,同时拒斥以价值的不可相容性为核心的价值多元论。
一、价值多元论:不可通约性抑或不可相容性?
当代价值多元论的讨论以伯林为滥觞。
在“两种自由概念”的著名演讲中,伯林陈述了一种价值多元论的观念:“在我看来,从原则上可以发现某一个单一的公式,借此人的多样目的就会得到和谐的实现,这样一种信念同样可以证明是荒谬的。
如果正如我所认为的,人的目的是多样的,而且从原则上说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容的,那么,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便不可能被完全消除。
”(伯林,第242页)在这一表述中,伯林所主张的价值多元论可以被分析出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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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世纪之交的西方哲学价值观研究”(编号07BeZX030)的阶段性成果。
首先,他反对存在着一种单一的价值量度,这种一元的价值独断将某一种价值看做是其他一切价值的衡量准绳,并认为其他一切价值最终都要归依到这种价值上来。
这一点也可以被表述为价值的不可通约性特征。
其次,伯林主张在价值之间或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这种冲突是我们无法完全消除的,于是我们对于某种价值的牺牲就具有了合理的支持。
伯林的这一主题可以被表述为价值多元的不可相容性特征,或是价值的冲突性特征。
在“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以及其他地方的一些论述中,伯林基本上是将这两个特征等同起来,似乎认为两者就是一回事,在价值多元论的叙述中它们是两种可以相互置换的表达方式,而并没有将两者当作具有重大差别的不同特征对待。
我们在其他人对于价值多元论的表述中也可以见到类似情况,如约翰・格雷在《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中,对于价值多元论的解说也没有强调这两者之间的差别:“价值多元主义最基本的主张是,存在着许多种相互冲突的人类生长繁衍方式,其中一些在价值上无法比较。
在人类可以过的许多种善的生活当中,有一些既不会比别的好,也不会比别的差,它们也不会具有同样的价值,而是有着不可通约的———也就是说,不同的———价值。
”(格雷,第6页)可见,在格雷的论述中这两个特征也基本上是等同的,将它们共同看做是价值多元本身就具有的含义。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和不可相容性并不是两个含义相同的概念,而且它们之间的差别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于价值的不可通约性,我们可以将其表述为一个否定性的论题,即不能将不同价值划归为一种单一的价值标准。
这种价值多元的不可通约性,又可以进一步地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特征:“首先是不可比性;其次是不可衡量性;第三是不可排序性或者至少是难以排序性。
”(克劳德,第57页)对于价值多元论的这一不可通约性特征,本文不拟详细探讨,只简单地将其概括在一个否定性的命题中,即对于价值一元论的拒斥。
可以看出,如果以这样一种特征来规定价值多元论,那么几乎不用再添加更多的说明,因为这个特征几乎可以看作是价值多元论的一个分析性含义,它构成了对于价值多元论的最基本的表述。
我们再来看伯林对于价值多元论述中的另一个特征,即不可相容性或是价值的冲突性。
这个特征在伯林的叙述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这种不可相容性,可以将其表述为不同的、多元的价值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制。
我们不能同时接纳多个价值,而放弃是我们的必然命运:在获得一种价值的同时必须放弃另外一些价值。
伯林说:“我们在日常经验中所遭遇的世界,是一个我们要在同等终极的目的、同等绝对的要求之间作出选择,且某些目的之实现必然无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目的之牺牲的世界。
”(伯林,第241页)价值的不可相容性的根源何在,我们应如何对待这种不可相容性,这些问题将在本文的下一部分中详加说明。
现在主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和价值的不可相容性哪一个可以看做是价值多元论的核心特征。
伯林以及许多后来的价值多元论者都将这两个特征看做是几乎等同的。
但是在对这两个特征作了分辨之后,可以发现它们存在着颇有意义的差别。
如前所述,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可以用一种否定性的方式来表示,将它看作是和价值的一元论正相反对的。
而价值的不可相容性较之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则要具有更多的含义,它要说的是价值之间不可共存。
这就是说,价值的不可相容性特征是以价值的不可通约性特征为前提条件的,即只有在满足价值的不可通约性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推论出后一个命题。
换个角度说,价值的不可相容性较之价值的不可通约性需要更多的条件,因而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并不意味着价值之间是必然冲突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的取舍,也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就价值的不可通约性来说,除了走向更为尖锐的不可相容性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可能性,即多・
59・价值多元论与进步
元价值之间的可共存、可相容性。
这种可相容性表明:不同的价值可以在一个单一的政治制度乃至生活经验中是现实的、共时的共同存在。
但承认多元价值的可共存、可相容,绝不意味着它会沦为价值的一元论。
这种价值之间的相容的共同存在,并不意味着就要以一种单一的价值作为通约的准绳,也并不意味着其中存在着价值排序、可比性等等一系列为价值一元论所乐于接受的特征。
而主张价值的冲突性则需要在不承认存在着单一的价值通约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多元的价值是不能相容的。
这种不可相容性或是基于价值内在本质的,或是由生活经验的特征所决定的,但不管怎样,它只是代表了不可通约性的一个方向,而不能和不可通约性等同起来。
所以我们可以说,多元价值的不可通约性既可容纳价值的不可相容性,也可容纳价值的相容性。
于是就可以得出这样的暂时性结论: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和价值的不可相容性,至少不是两个可互换使用的、含义约略等同的概念。
在明确了两者的差别之后,我们来进一步讨论这样一个问题:这两个概念中的哪一个可以作为价值多元论的本质含义?由于很多论者并没有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故常常将两者都看作是价值多元论的本质,甚至有的学者直接将价值的冲突性作为价值多元论的根本含义。
如凯克斯,他将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只是作为价值的冲突性的一个解释性特征:“冲突的价值是不相容的和不可公度的,而这正是它们的多元性和有条件性的理由。
”(凯克斯,第218页)可以看出,凯克斯的论证是以价值冲突为价值多元论的核心特征,而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性概念出现的。
据此,我们可以分别将这两种以不同的观念为核心所表达的价值多元论表述成温和的价值多元论(以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为核心)和激进的价值多元论(以价值的相互冲突性为核心)。
伯林、格雷以及凯克斯等人的价值多元论都可以被归为激进的价值多元论;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盖尔斯顿对于价值多元主义的表述中看到,他并没有将价值的冲突作为一个本质性的特征(参见盖尔斯顿,第40-41页),因此他可以成为温和的价值多元论的代表。
现在已经可以看出,只有那种以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为核心特征的价值多元论,才更加符合价值多元论的概念本质。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只有前一种特征才能成为价值多元论的本质含义。
但是,概念的含义并不具有实践的约束力,而且本文作出这种分辩也不是单纯出于理论的兴趣,想在思想上妥切地规定价值多元论,而是为了揭示出它们各自蕴含的实践效果,从而为那种温和的价值多元论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更为彻底地拒斥那种激进的价值多元论。
本文的第二部分将说明“价值的冲突性”观念常常是无法得到根本说明的、虚构的、夸大的概念。
第三部分将结合一种进步的观念说明温和的价值多元论是可取的,同时也拒斥激进的价值多元论。
后面两个部分可以看作是对这里的问题的不同侧面的回答。
二、“价值的冲突性”真的存在吗?
许多价值多元论者认为价值之间存在着必然的、本质性的冲突。
恰如伯林断言,“我们不可能拥有一切,这是个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真理”。
(伯林,第243页)但是如何说明这种价值的冲突性或不可相容性,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克劳德在解释价值的冲突性时提出了两个来源:“首先,人类追求或享受不同价值的能力是受到经验环境制约的,后者强加了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限制……其次,某些价值之间的冲突恰恰来自于所关心的价值的本性。
”(克劳德,第65页)第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情景中,因受到外在条件的制约而不得不作出选择。
比如,因受资金的限制,在一个特定时间内只能购买两件物品中的一个:或者购买一辆汽车或者购买一架钢琴;这两个选项背后蕴含的价值取向分别是生活的便利与志向的发展。
我们假设它们在特定的个体身上具有同样的意义,在价值上一个相对于另一个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于是这两个选项及其背后的价值在那个选择行为中就构成了・69・《哲学研究》2009年第6期
尖锐的冲突。
但是就这个例子而言,造成这两个选择尖锐冲突的不是这两种价值本身,而是外在条件的限制。
而这种来自于外在条件的限制,在另外的选择个体那里就不一定会存在;即使对于本例中要作出选择的个体来说也并非恒久不易:我们可以设想外在限制条件发生了变化,即经济状况改善了,于是随着外在条件的改善,冲突也就不存在了。
这样看来,从第一种情况来说明价值的冲突性似乎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那么克劳德所说的第二种情况如何呢?初看上去,它似乎较之第一种情况更为合理,很多价值多元论者也更乐于从这个方面强调价值的冲突,比如凯克斯称:“价值的不相容性至少部分地来自价值的性质,而不是完全来自行为者对它们的态度”。
(凯克斯,第218页)但是,如何说明价值之间的本质性的冲突呢?这将使得价值冲突性的论题承担巨大的论证负担。
首先,那些相冲突的价值是什么?我们所要讨论的不是在特定的时空情景内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问题,而是基本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
这可能要开列一个长长的清单。
其次,我们要说明那些基本的价值彼此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冲突。
这将使价值冲突的论证工作变得无比艰巨。
遗憾的是,在主张价值冲突性的价值多元论者那里,我们几乎看不到对于基本价值冲突的详尽说明。
不过,我们却能在别人那里看到对基本价值的相容可能性的论证。
比如,自由和平等常常被看作是一对相冲突的价值,但是单从字面上并不能说自由和平等本质上就存在着冲突;相反,德沃金认为传统上关于自由和平等相互冲突的观点是完全误导的,他致力于说明两者是可以相容的,甚至是相互支持的:“自由和平等作为两种基本的政治美德,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如果不设想自由的存在,根本就无法定义平等,在现实世界里用损害自由之价值的政策也不可能在平等方面取得改进”。
(德沃金,第186页)关于基本的价值我们可以开列出一个长长的清单:自由、平等、安全、繁荣、个人的发展,等等,其中每一项都是事关重大的;如果可能的话,我们不愿意在它们之中舍弃任何一个。
虽然不可能一下子就全部实现这些价值,但是我们也并不是在本质上、宿命般地就要在其中有所舍弃。
也许有人会说,要说明它们之间是相容的,和说明它们之间是不相容的一样艰巨。
但即使承认这一点,因为这些价值的重要性,我们也更愿意在前一个方向上作出努力。
因此,从价值属性本身的性质来强调价值的冲突性也并不特别有力。
在这种场合,价值冲突性的论证会重新回到第一种情况,即强调选择的条件,但这次是将选择的条件限制看作是一种内在于选择的经验本身的因素。
于是价值冲突论就可以说是:即使我们无法说明价值本身之间存在着冲突,但是因为经验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我们必须作出选择,所以我们就可以说价值的冲突仍然是本质性的,它仍是无法解决的人类生存的普遍困境。
就此而论,萨特讲述的那个例子常被征引(参见萨特,第13-14页),其中的那个青年所面对的“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被描述成人类所面对的普遍困境。
在这样一种叙述中,“情景”或“经验”的因素仿佛被凝固为一个抽象的概念。
也就是说,任何选择都是嵌入具体情境中的选择,但却不论具体情况如何,把那种“情景”本身当作是一种必然具有的选择的限制因素,从而使某种价值的牺牲成为理所当然。
但是对于情景的这种理解是误导性的。
针对萨特的那个例子可以这样设想:如果没有德军的入侵,那个青年就根本不会面临那样一种选择的困境:他可以在陪伴母亲的同时,完成对于国家的义务,比如做一名公务员之类。
这样看来,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价值本身,而是在于情景的因素。
在打败了德国法西斯政权之后,或是设想当初纳粹没有上台,没有对法国的入侵,在那个青年那里就不会发生那种艰难的选择,不会出现价值的剧烈冲突。
如果冲突的根源在于经验,那么我们所要做就是尽量避免那样一种会使我们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情景。
关键在于改变那种经验,而不是作出牺牲。
价值冲突论者可能会继续坚持说,即使没有那种情景,也会有别的情景;即使没有那样两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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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冲突,也仍然会有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
比如,在情景I 中价值A 和B 冲突;在情景II 中,虽然A 和B 的冲突消失了,但会出现价值B 和C 的冲突,于是我们仍旧可以说价值的冲突是必然的。
这里暂且不论能否单纯从这样的经验总结就得出一个普遍化、本质性的公式,而是关注另外一种情况,这就是:如果上述情景存在的话,我们至少可以承认不同价值之间具有相容的可能性,例如在I 中冲突的A 和B 在II 中就是可以相容的。
这里就不必承担论证的负担,因为我们并没有认为、也不期待所有的价值都能在某一单一特定的情景中全部相容。
如果在情景I 中,A 和B 发生了冲突,我们将不得不作出令人遗憾的牺牲,那么我们就改变那种情景,即把情景Ⅰ变为情景Ⅱ,从而使A 和B 能够相容;当然在情景II 中,A 可能会和价值C 相冲突,这时我们所应该做的是去寻找A 和C 相容的可能性。
作这样一种分析并不是为了说明基于情景或经验的价值冲突只是一种幻觉,而是为了表明,基于这样一个基础的价值冲突并不具有绝对的合理性。
多元价值冲突论者的最后一个做法就是诉诸经验中的一些形而上学因素,即在一个特定时间内只能做一件事,于是只能支持一种价值的选择;如果要实现不同价值的相容,只有诉诸分身术。
但这种说法忽视了生活中经验的另一种特性,即它是一个连续的进程:这一个时刻不是全部,这一个时刻放弃的东西可以在下一个时刻弥补;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缓释价值冲突的尖锐性。
在笔者看来,对于经验的片段性的理解和对于经验的历程性的理解这两种不同方式,将在价值冲突性问题上带来重大的观点差异:如果我们领会了生活经验的历程性的特征,那么我们就会将更多的关注点置于价值相容的努力上去;为某一时刻放弃一种价值而惋惜并品味其悲壮,不是我们所要做的全部。
也许这种依据经验的历程性特征对价值的相容性的理解,并不能令价值冲突论者满意,他们会认为即使承认这样一种特征,也仍然无法避免价值冲突情况的发生,我们也仍然不得不舍弃一种价值而放弃另一种价值。
比如,一个人因为精力、气质等因素在人生规划上选择成为一名艺术家,那么他在很大程度上就不会成为一名科学家。
任何选择最终都是一个单一的选择。
但是这种说法误置了价值多元论考察的焦点。
对于价值多元论来说,其并不奢望逾越人的形而上学特征,也就是并不奢求超越这种选择的单一性效果;相反,价值多元论考察的是社会整体的制度层面的建构: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的层面上即在选择的条件上,体现价值的多元性。
更为明确地说,这就是选择效果和选择条件的对照。
主张价值冲突性的论者将焦点放置在了选择效果之上,而价值多元的相容论者关注的则是价值选择的条件,即尽量创造容纳更多选择的社会状况。
综合以上种种情况,“价值冲突性”对于价值多元论并不是一个可资支持的命题,它更多的是建立在对于经验以及价值本性的误解之上。
而且,价值冲突论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获得支持,它本身还会带来一种负面的实践后果。
三、进步与价值多元
关于价值多元论的争论常常和自由主义裹挟在一起。
有人认为价值多元论与自由主义的观点相支撑,由伯林直至盖尔斯顿一类论者持有这一理路。
但是也有一些价值多元论者反对这种联系的有效性,如凯克斯、格雷等人,他们在价值多元论的基础上倡导另外的制度选择。
但本文所要进行的工作并不是对价值多元论作一个笼统的判定,而是在价值多元论内部进行判定。
因此,本文提出一种“进步”的观念,由此判定前面提出的两种不同类型的价值多元论。
首要的任务是对作为判定与分辨两种价值多元论之标准的“进步”观念进行澄清。
价值多元论所反对的价值一元论也可以持有一种社会进步的观念。
依照那种观念,社会发展被计划成一个遵照单一标准的价值上逐渐增加的过程。
它依赖于一种相对于其他所有价值来说具有公度力的价值,其他的・89・《哲学研究》2009年第6期
价值都被还原成、缩减成一种具有绝对优势的基本价值,然后依照这种价值对于社会、政治的各个领域作出评判。
于是,这种价值一元论的所谓“进步”就或者是一个单一目标的逐步实现,或者是某种价值评判的单一的量的增加。
这种“进步”的观念内在于价值一元论,因而针对价值一元论的种种指责也适用于这种进步观念。
但是,是否这些指责因此就将拒斥任何意义上的进步观念呢?是否价值多元论不能和任何意义上的进步观念相容呢?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相对上面一种进步观念,我们可以提出另一种进步的观念,它并不诉诸某种单一的价值,从而也就不需要一种单一的价值相对于其他价值的优先性的说明。
它更多的是诉诸直觉。
它体现为对于各种不同的善的尽可能的接纳。
我们可以凭借直觉比较两种状态A (x )和B (x,y )。
其中的x 、y 代表着不同的善。
可以发现B 的状态优越于A 的状态,因为B 相对于A 来说接纳了一种新的价值,有更多选择的可能。
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接纳中,B 没有将y 转化归并为某种单一的价值。
B 不需要将y 作一种量的公度,同样也不需要将y 看做是相对某种其他价值的手段;它是一种内在的、具有自身独立性的价值。
依照这种模式,我们就可以说B 的状况相对于A 的状况体现为一种进步。
而且B 的状态并不是封闭的,它可以在原有的状态中再接纳新的价值,比如从B 还可以发展到C (x,y,z )。
我们可以为这种进念的观念描述出更多的特征,由此就能看出它和那种价值一元论所蕴含的进步观的更多差异。
这种进步观没有一个目的设定,这使它和一元论所蕴含的进步观具有极大的不同。
在一元论的进步观中,总会根据一元的价值设定一个目标,于是社会就成为一种被明确计划的进程,朝向那个目标明确前进。
从无目标设定这一特征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元论的进步观是前瞻性的,它将进步的目标放在了尚未发生的、没有感受过的未来。
而为价值多元论所容纳的进步观则是以回顾的方式确定进步:它总是要尽可能地在保存现有的各种善的基础上接纳新的善。
因此,它也是一种可经验到的进步。
最后还要明确一点,这样一种进步观和一种整体的社会计划没有关系,其中更没有什么日程表、严格的程序。
就是说,它在更种善之间并不确定一个固定的次序:对于多种善x 、y 、z,我们不可能有先选择哪一个的固定安排。
综上所述,这样一种新型的进步观是可以接受的、值得向往的,而且是在一种经验的直觉的基础上形成的。
据此,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发现两种不同的价值多元论的差别。
那种只以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为核心的价值多元论能够接纳这种进步观,因为它虽然认为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但是并没有认为不同的价值之间是不可共存的。
相反,那种强调价值冲突的价值多元论就不能和这种进步观相容,因为它把价值的舍弃当做一种选择的必然。
在这种价值多元论看来,不可能有从状态A (x )到状态B (x,y )再到状态C (x,y,z )的变化,有的只是从状态A (x )到状态B (y )再到状态C (z )的变化,因为在强调价值冲突的论者看来,不同的价值x 、y 、z 是不可能共存的。
在这种价值多元论中,必须取消“进步”甚至“改善”等词语,更不能将这些词语当作合理性的判定标准:我们无法说明A (x )相对于B (y )是一种更好的状况,因为那样的话就需要在x 和y 之间作出一种比较,也就是要在x 和y 之间确定一种可公度的、可通约的标准,而这将不可避免地滑向价值一元论。
这说明,主张价值冲突的多元论存在着一个悖论困境:一方面,它强调一种选择的无可避免性;另一方面,如果它要给予那种选择以一种合理性,它就不得不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比较,无论这种比较是基于价值本身还是基于特定情景,然而这样做是自我摧毁的,它将使这种多元论走向自身的反面,因为从其后果上来看,它最终所接受的只能是一种价值,这样它就和价值一元论无法分清了。
如果这种价值多元论想避免上述结果,认为x 与y 与z 之间不存在一种可能的取舍标准,那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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