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梧政发[2012]68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
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9日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奖惩;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市住建委在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后,负责督促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负责监管审核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以及设置洗车台等相关配套设施;负责指导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规划方案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负责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阻碍建筑垃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各城区根据市的授权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工地管理中涉及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管理等方面进行日常规范检查,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执法。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六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桥梁、防洪、管网等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和总量控制。

市政管理局是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总量控制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准运审批机关。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总量控制,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八条市政管理局每年年初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市场准入和总量控制审核认定,认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准入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应在符合国家有关运输企业相关规定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下,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

(二)必须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地和车辆停放场所,具备专业的洗车设备,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维修、保洁等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
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GPS)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并保证车载GPS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市政管理局是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核准部门。

未经市政管理局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前,应与建设单位方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如运力不足需要借用其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参运,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报市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后,方能办理参运手续。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建筑工地,必须按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设置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并通过市住建委验收合格,否则不得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必须向市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垃圾运输时间、数量、路线、倾倒地点等书面申请。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运输建筑垃圾合同。

(三)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证明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名称、具体位置。

(四)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号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及车队编号。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运输许可的有效时间。

第十六条市政管理局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发放相应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因工程需要变更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增加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向市政管理局申报变更处置计划,经市政管理局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时应指派专职人员现场负责对建筑垃圾施工全程监管,防止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进入工地参运,确保建筑垃圾运输持证、有序、安全、净化。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要求驾驶员从以下方面规范运输施工:
(一)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参运车辆密闭装置完好。

(二)实施一车一证一卡制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违章记分卡)。

(三)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建筑垃圾按照指定场点消纳。

(四)建筑垃圾装载要适量,并按要求清洗车辆,净车出场,严禁车轮带泥出场和沿途撒漏建筑垃圾。

(五)保持车容整洁,做到公司名称、工地名称、车辆编号及前后车牌号码字迹清晰。

(六)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及车辆牌照。

(七)自觉服从市政管理局和各城区政府的管理,及时整改违章行为。

(八)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九)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运输。

在上下班交通高峰期,市区内原则上不允许运
输建筑垃圾;重点或抢险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如需提前、延时运输的,须经市政管理局批准。

(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原则上避开市区繁华路段;确需途经市区繁华路段运输的,须经市政管理局批准。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运输到指定场点消纳。

第二十条市政管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建筑垃圾驾驶人员动态管理的日考核、月通报、年度总结考核及奖惩兑现。

本市运输砂卵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状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全密闭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的活动,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二十三条为规范管理及处置城市居民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各城区政府应合理设置不少于两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负责处置。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市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和日常管理。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市政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的土地用途、使用证明。

(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垃圾的种类。

市政管理局在审查同意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后,申请单位应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确保工地环境优美、出入道路卫生洁净。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卫生保证协议》,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应当按市政管理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二十六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政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图纸。

(四)与获得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

市政管理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有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需要用场外建设工地的弃土回填的,应当
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取得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许可后,方可受纳其进行回填基坑、洼地等。

市政管理局负责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四章建筑工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住建委负责建筑工地(含正式开工前进行前期“三通一平”工作的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工地(含正式开工前进行前期“三通一平”工作的建筑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修建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及相关配套设施。

未按标准设置的,市住建委不予审批施工许可。

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依法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承包合同。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第三十一条市住建委在办理建设单位报建和施工许可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卫生承诺书》,确保工地环境优美、出入口道路卫生洁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
通、公安、工商、环保、国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上下班交通高峰期,是指工作日上下班前后的一小时,即7:30至8:30,11:30至12:30,14:00至15:00,17:00至18:00等4个时段。

夏季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推迟半小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指定线路,确定为万秀区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钱鉴路;蝶山区的西环路,富民一、二、三路,西堤一路;长洲区的西环路,新兴二路,西堤二、三路,红岭路。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梧政办发〔2006〕118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