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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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合作协议书

下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合同,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共同签署。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基金管理公司,拥有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专业能力和专业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号:_________。

2、本协议标的为:

XXXXXX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

甲方具有本基金的独家募集权。

3、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组织,具备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必需的专业团队、专业服务能力及适合的投资者资源。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本基金合作事项签订协议如下,以资遵循。

第一条目的

2、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对本次债权转股权进行披露时,披露方需在进行披露或备案之前的合理的时间,向另一方协商披露或备案的情况,将披露局限在法律强制要求的最低限度之内,并尽一切可能向要求披露的第三方寻求披露内容的保密承诺。

3、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在新闻发布会、任何专业或商业出版物、任何营销资料或其他的公开渠道宣传本次债权转股权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传真: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传真:

前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

(3)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7天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条不可抗力

l、“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生效后出现的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所有事件。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发生时间的有效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尽快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进行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l、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各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变更及终止

l、本协议自双方均签字盖章后生效。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完成书面文件,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情形: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并就此达成书面文件。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有关中国法律规定可以导致本协议终止。

(4)本协议依据上述约定变更或终止的,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协议规定及交易习惯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包含协议主体及其附件。若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

3、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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