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镶嵌类饰品的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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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镶嵌类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贵金属镶嵌饰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销售者、生产者对镶嵌饰品的修理、换货、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针对各类贵金属镶嵌饰品的钻石或宝玉石类镶嵌质量引起的消费争议所制定的解决办法。

镶嵌饰品的其他质量争议依照《上海市黄、铂金饰品的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贵金属镶嵌饰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的基本要求。

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承诺或实施准则。

第六条贵金属镶嵌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六个月(有设计和制造却显得不受此限制),所修饰品材料成色、重量、品名须与发票的内容相符。

第七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消费者凭发票享受免费修理。

第八条贵金属镶嵌饰品自销售之日起七日之内发生以下钻石或宝玉石的镶嵌质量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请货款。

(一)镶嵌齿爪凹糟太浅太薄或齿爪上部太短太细没能有效镶嵌住钻石或宝玉石;
(二)浇铸件有明显可见的砂眼或暗裂缝;
(三)镶嵌齿距不均匀,钻石、宝玉石在齿口内有歪斜的感觉;
(四)镶嵌齿爪毛糙,或有翘头现象,易被钩拉致使所镶钻石或宝玉石松动;
(五)镶嵌饰品整体用料过于轻薄,易变形,并使镶嵌部位一起变形致使钻石或宝玉石松动脱落;
(六)经有关检测部门鉴定为不合格饰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镶嵌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

换货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出部分的重量,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

第十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票上面注明换货的日期。

第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无有效发票或有效发票与所修理饰品内容不符或涂改的;
(二)非承担“三包”的经营者拆动造成钻石、宝玉石镶嵌松动;
(三)消费者使用不当,保管不妥造成钻石、宝玉石镶嵌松动;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二条对于镶嵌戒指有缩放手寸情况的,销售者应在发票上注明缩放的手寸号数。

第十三条钻石和宝玉市经鉴定,发现等级不符,从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消费者凭发票和鉴定报告选择退货或补等级差价。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销售者修理记录和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类型的饰品,超过重量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相同类型饰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类型饰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相同类型饰品,消费者不愿意调
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退货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六条“三包”有效期内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日数顺延。

第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消费者因饰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调解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束,但消费者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行业协会和销售者,生产者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因饰品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由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请的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组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2004年3月15日实施。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石宝玉石协会
上海钻石行业协会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
上海珠宝玉石加工行业协会
2004年1月14日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暂行办法
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饰品市场价格,上海市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经与业内人士反复商议,制订了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行业自律暂行办法。

在协会二届二次会员大会上通过,并报上海市物价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于今年2月18日起开始试行。

《办法》规定,企业按基准价可上下浮动3%制定零售价。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一直关注金饰价格自律,紧随国际、国内金价的波动适时协调上海金饰市场的零售价格,获得业界与社会的好评。

为进一步形成业内可操作性的规范条款,近年来协会围绕价格自律的课题,为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行业价格自律体系做了大量工作。

他们先后召开了各种会议,走访了一些首饰企业和市物价部门,向老总、财务人员和物价专家们征询意见,还特地编写了《金饰品市场价格自律问卷调查》,广泛地调查采集了各方面的见解。

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铂金价格自律暂行办法》讨论稿,再经过反复酝酿讨论,随后提交该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讨论。

修改后又提请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定稿后报送给了上海市物价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这一“办法”总共有13条,详尽地规定了饰品的种类、价格的组成、计价的单位、定价的原则、定价的标准、计算的公式和调整的方法等。

《办法》规定,黄金饰品的价格,视上海黄金交易所每周加权平均价波动幅度达到正负2%予以调整;在目前税费背景下,按20%的加减系数制定金饰品基准价格;企业按基准价可上下浮动3%制定零售价……《办法》反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的非法经营,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售货发票上列明饰品的重量、饰金价与加工费。

对于低价倾销,扰乱价格秩序或高价敛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办法》强调将视不同情节给予在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情节严重、构成价格违法的,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为切实实施这一《办法》,设立了专门的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和黄金饰品经营者的投诉。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暂行办法(摘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金饰品:黄金饰品价格是指含量为Au99.99%(即1号金),铂金饰品是指含量为950‟(即PT950)和900‟(即PT900),不包括22K以下的K金及镶嵌饰品;黄金饰品经营者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零售黄金饰品的企业、商家;黄金、铂金饰品价格为含税
价格。

第五条黄金、铂金饰金价的定价原则是依据上海黄金周交易所黄金、铂金原料价以及上一年黄金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商家的营运成本、包括人工、包装、税收、租金、开发、广告、行政管理等费用所确定的零售市场协调价。

考虑到各企业商家在投入营运成本中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不尽相同,因此,对饰金价拟定了一个中间价。

各金饰品经营者应以中间价为基准,上下浮动正负不超过3%,在这一幅度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商家的饰金价格。

第七条饰金价的调准方法是依据是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前一周交易的黄金Au99.99(即1号金)周加权平均价为基准,当周加权平均后的黄金交易价在上周基准价的正负2%之内,零售饰金市场基准价不变,超出正负2%部分乘以加成系数,即调整周挂牌的饰金价格,并按照四舍五入的传统方法,作为调整饰金价的增减金额。

调整时间为每周二。

遇有国际国内黄金价格突变,秘书处可提议召开理事会商讨调整本暂行办法。

第八条饰金价的计算公式为试行目前一周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Au99.99(即1号金)收盘价加权平均后作为黄金的饰金基准价再乘以营运成本系数(即加成系数),等于饰金价。

第十一条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在本办法实施后,拟将于每周一、二在主要新闻媒体上提供上海黄、铂金饰金价的市场行情,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6373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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