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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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侵权类型和损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2. 收集证据:包括劳动关系的证明,公民或法人的身份证明,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3. 找准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准备材料:包括起诉书,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等。
5. 审判: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
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 调解和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劳动仲裁裁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