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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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12.19
【实施日期】1987.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1987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作如下规定:
一、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
名,书面向乡、镇人民代表主席团提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及时委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

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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