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水摸鱼 混淆概念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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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诡辩
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诡辩
“浑水摸鱼”是指,在浑浊的水中摸鱼。
比喻为乘混乱时机捞取好处。
用在诡辩手法上,它则是恶意混淆概念,从而达到诡辩者自己的某种目的。
我们曾列举过古希腊的存在主义家欧布利德的“你头上存有角”的存在主义:
你没有失去的东西,就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去角;所以,你就是有角的人。
这就是混为一谈概念的存在主义。
所谓“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
不同概念,当作相同的概念来使用;或者是把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含义下使用。
在上述这
个诡辩中,“你没有失去的东西”虽然在字面上相同,但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却不同,它
即可以指“原来有这种东西”,又可以指“原来没有的东西”。
原来没有的东西无所谓
“失去”。
但欧布利德正是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同,“花言巧语”地故意混同了这些有
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从而陷对方于窘迫之中。
但在今天,这种故意混为一谈概念,发掘“文字陷阱”的“浑水摸鱼”也就是时有所
闻的。
据报载,某人在家具商场看中了一件家具,按约定向商家交了200元订金,而商场却
在相关票据上将“订金”改为“定金”。
后来这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打算购买这件家具了,便要求商场退还200元订金。
但商场却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由,不予退款。
此时,
这个人才意识到当初商场将“订金”改写为“定金”就是为了扣住这200元钱。
又存有一人看上了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于是与该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
交货了3万元定金。
但在认购书及收款收据中被该公司均译成了“订金”。
后该公司因资
金周转不灵而引致工程停建,房子无法交货。
此人便建议该公司双倍退还定金,而该公司
指出3万元就是订金,无法适用于定金规则,仅同意原数退还。
于是这个人将该公司告到
法庭。
经法院审理,指出双方将该3万元冠名为“订金”,并且快乐认购书和收据中均无
对合乎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的签订合同,因此无法适用于于特定的定金规则。
于是裁决该
公司退还3万元并分担该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据工商、消协等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像这种商家利用人们对“定金”、“订金”的差
别不甚了解而将消费者诱入“文字陷阱”的事例并不鲜见。
从概念的确定性角度谈,“定金”与“订金”就是两个表面相近但内涵全然相同的概
念(必须说道,《现代汉语词典》的表述就是模糊不清的,“定金”与“订金”似乎就是
同一个概念)。
“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
作为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如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的内涵则就是“预付款”,它不受到法律的制约,消费者交货订金后,有权建议退还,若商家偿付,只须归还订金而无须做出索赔。
因此,它没“定金”的功能,一旦偿付,无法适用于定金规则展开处置,就可以按照预付款的规则展开处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货南武线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但没签订合同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予以积极支持。
随着人们相互之间经济活动的大量增加,“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正日益走进老百姓。
但上述那些故意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混同,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改变的行径,不是浑水摸鱼的诡辩又是什么?对于这类诡辩,我们惟有在明确了各种概念的确定的内涵之后,才不至于落入这种“文字陷阱”中。
例如,在大宗物品的交易中,交付定金前,应当谈好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取得预售方的书面承诺,否则将来因合同规定发生冲突时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给预售方留下没收定金的口实。
如果上述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可与预售方协商将《认购书》的定金改为订金,在将来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订金是可以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