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投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典型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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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投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典型案例讲解第一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三种新理念
· 控制税收成本是企业控制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两大关键点
·
· 一、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三证统一
三证统一的内涵: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

法律凭证是:企业经常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

会计凭证是:企业正常账务处理中涉及的会计报表、会计记账凭证和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

税务凭证是发票、各类合法凭证。

·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

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和5%。

请问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通过合同分立,节税22.1-20.9=1.2(万元)
· 案例分析2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2年6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8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

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

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

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请分析涉税成本。

(2)涉税成本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 案例分析4:债务剥离式股权收购的涉税成本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收购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A公司净资产评估价3亿元。

股权收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支付李先生股权转让款4亿元,其中1亿元为甲公司支付给李先生用于偿还从A公司剥离的债务款项,3亿元为甲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3亿元。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代A公司偿还从A公司剥离的债务款1亿元。

(2)涉税成本分析
纳税筹划是公司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公司在做筹划时必须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相悖!
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不是实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 三、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三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三: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一种税收照顾,如果能够充分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身就是最好的纳税筹划。

为此,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本案例中的公司自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

(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
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进行如下税收规划:、
第一,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
2009
600
2011
5000×25%×50%=625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

通过税收规划,规划后的税负比规划前的税负节约了2375-1500=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规定可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上述吉祥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

如果开业
2009

该公司2010年弥补2009年亏损不纳税。

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

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总共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

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

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

年获
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案例分析6
【案例】
维思集团201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根据
万元

350
【筹划后分析】
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

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

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 二、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节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两类,即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 案例7:设立子公司更省税的分析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12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6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

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方案一: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6×50%×20%=0.6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1.9万元。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0+6)×25%=251.5万元。

1.5
· 案例8:设立国际控股公司节税的分析]
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1000×30%=300万元。

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300=700万元。

· 案例8:设立国际控股公司节税的分析]
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

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香港
操作方法:在中国的生产企业按原来的单价5美元将商品销售到巴哈马,巴哈马中介公司按提高了的转让价格9美元将商品再出口到美国,在自己的帐目中形成利润4美元。

在美国,商品按原来的价格10美元出售。

· 案例9:在避税地巴哈马设立公司节税的分析
(2)筹划分析:
英国公司的税收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设立前:美国公司应交所得税=(10-5)×40%=2(美元)
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另外,国家对文化产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也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投资前,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发展。

例如,利用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 案例分析10
某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2012年第三季度库存有一批2010年11月份出版的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价值(计税成本)是3万元,2012年9月份,该公司低价亏本处理,实现收入1万元,即亏本2万元。

该公司第三季度共发生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假设会计利
润为36万元。

[筹划方案]
该企业选择2012年9月份不对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进行处理,而是推到12月份进行处理。


4季
0.05万元,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05万元×25%=130元。

[筹划分析]
(3)从整个处理时间来看,筹划后共减少企业所得税为0.75万元-0.5万元-0.013万元=0.237万元,同时还得到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

· 二、利用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对以不动产投资和入股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

对于这种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亿元。

业于2011年5月投资兴建一幢楼。

由于乙企业没有建房资质,因此以甲企业的名义投资兴建。

乙企业将所需资金转至甲企业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

至2012年8月份,大厦已建成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由于甲企业自己没有施工队伍,
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甲企业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

截至竣工,甲企业“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5220万元。

当甲企业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乙企业名下,却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甲企业,如果要转移至乙企业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
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乙企业,或由甲企业将发票转交给乙企业。

乙企业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方案二:房屋建成后投资入股。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建房合同,在工程完工后可以采取投资形式将房屋交给甲企业。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甲企业以该项不动产对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更何况,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

该公司采用了上述税务规划方案,成功地节省302.4万元营业税税款。

(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0%)。

该集团2011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
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

请问应如何税收筹划?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 96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第四讲企业经营中的税务筹划
· 一、利用税法规定中的“临界点”节税
(一)利用业务招待费“临界点”节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假设Y代表实际的交际应酬费,X代表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T代表允许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则T=60%Y (1)
Y≤0.5%X (2)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由于这些公司的实际交际应酬费都往往超过营业收入的0.5%这个最高限制,要有效控制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额也只能达到0.5%X。

根据上述公式(1)和公式(2),得出下
面的公式:
T=60%Y =0.5%X (3)
整理公式(3),得出:Y=0.83%X (4)
从公式(4)我们可以看出,当把年交际应酬支出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0.83%以内时,
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

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

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二)利用20%的临界点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 案例分析13
汕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开发土地的费用为100万元,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10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0万元,该批住宅以2410万元的价格出售。

请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规避
缴纳土地增值税。

[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0+100+1000)×20%=320万元。


轻税收负担300- 215.25 = 84.75万元。

· 案例分析14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

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

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
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

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
年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小李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8100元除以12的商数所对应工资、薪金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税率为10%,速算扣除系数为105,则小李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18100×10%-105=1705元,实际得到的税后
奖金为18100元-1705元=1639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由于小李的年终奖18100除以12的商数为1508元超过了工资、薪金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含税级距的临界点1500元,使税率从3%爬升到10%。

为了降低税负,必须降低税率,则公司应给小李发年终奖18000元,剩下的100元以后月份发或不发。

[18500-(3500-3000)]÷12=1500,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张先生税后所得为18500-540=17960元。

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9100-(3500-3000)]÷12=155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9100-(3500-3000)]×10%-105=1755,李先生的税后所得为
19100-1755=17345元。

张先生应发奖金低于李先生,但实际收入反而高于李先生。

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单位:元)
从以上图中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新的“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 二、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分析
[法律依据]
《》(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号)
· 案例分析17
2012年6月16日,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希望取得收入600万元,该项股权的计税成本为350万元。

股权转让时,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
万元,其中税后留存收益700万元。

从节税的角度,甲公司应如何税收筹划?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方案下甲公司的纳税额为:
A
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不得扣减。

则A企业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20万元(220-100),而不是20万元(220-100-30-70)。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120万元×25%=3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似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属于税后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
对该部分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纳税筹划思路及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

如A企业先将未分配利润70万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再以15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
号公
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筹划方案
企业平常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税额缴大,企业应该力争控制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使多余的税款留到企业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清
算,争取资金的使用价值。

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其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会出现上半年有收入,下半年没有收入只有支出的情况。

由于发票已经开出了,确认了收入必须纳税,结果到年终发现了企业多交税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多缴纳的税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退税,但退税手续复杂而麻烦,
万元。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其应缴纳营业税=3500×5%=175(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2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另外1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

但是,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双方可以洽谈回报。

后,自买房后5年内每年可以得到房款7%的租金。

开发商再将所售出的大楼,统一租赁给某商业集团,进行商业经营。

开发商每年付购房者的租金为650万元,开发商每年收到某商业集团付给的租金为700万元。

请问应怎样进行税务规划,使该房地产公司的税负最低?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所谓“售后返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购房后几年内,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所购房屋由开发商统一经营。

开发商一般会将已售出的房屋整体再租赁给另外的公司,进行商业经营。

开发商收取租金后,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购房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中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
万元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是属于租赁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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