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免征或减征多少税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免征或减征多少税费?⽹上导税台2019-02-25
“减税降费”是近年来在税制改⾰中的⼀个很重要的关键词。
在以前年度推出
⼀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基础上,去年底的中央经济⼯作会议对2019年实施更⼤规模
减税和更明显降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1⽉9⽇,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推出⼩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这是2019年减
税降费的“先⼿棋”,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推
动形成积极的社会预期,促进“六稳”具有重要作⽤。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号)⽂件的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这是在贯彻落实国
务院最新的减税降费精神⽽发布的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件。
那么,如果⼀个增值税⼩规模纳税⼈(假定按⽉纳税申报)2019年某个⽉全
部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总共可以减征或免征其他哪些税费呢?我们这⾥⼀起来
梳理⼀下:
⼀、免征的税费
1.增值税
按⽉申报纳税的,⽉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规模纳税⼈,免征增值
税。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规模纳税⼈⽉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增值税是免征
的,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就是0,同样不需要缴纳。
3.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
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
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因此,⽉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教育
费附加与地⽅教育费附加不需要缴纳。
4.⽔利建设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有关政府性基⾦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12号)第⼀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的范围由
现⽉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扩⼤到
⽉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
”
⼆、减征的税费
以上是⼩规模纳税⼈可以享受的免征税费的情形,别着急,⼩规模纳税⼈还可以享受⼏个税费种的减征优惠呢。
1.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属于⼩型微利企业,也就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那么就可以享受⼩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段减按⼀定⽐例计⼊应税所得并按照较低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具体⽂件规定如下:
⾃2019年1⽉1⽇⾄2021年12⽉31⽇,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
需要注意的有三点:
1.这⾥规定的地⽅税费种减征优惠,并未对⼩规模纳税⼈的销售额做出限制,只要纳税⼈的⾝份是增值税⼩规模纳税⼈,发⽣应该缴纳上述税费种义务的,都是可以直接申报享受50%减征优惠的。
2.另外,如果增值税⼩规模纳税⼈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耕地占⽤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50%减征的优惠政策。
3.部分省市在按照授权制定本省市地⽅税费减征优惠⽂件时,减征资源税不包含⽔资源税,具体请依据本省市公布的地⽅⽂件为准。
三、享受免征或减征的⽅法
按照上述⽂件规定,纳税⼈享受相关税费免征或减征优惠,通过⾃⾏在纳税申报表填写相关销售额或减免税额即可,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有关政府性基⾦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规模纳税⼈地⽅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