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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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严禁非法终止妊娠,加强对妊娠药物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和发放等记录。
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应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应有专人验收入库、专人保管。
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票帐物相符,各种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各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一月一盘存,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和借用此类药物。
三、药学部加强此类药物的采购管理,各药房严格按照妇产部门的需求制定请领计划,采购和保管认真汇总请领计划,综合考虑制定采购计划,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四、终止妊娠药由药房负责统一领取,妇产科定期到药房领取一定备用数,并签字备查。
五、妇产科详细记录终止妊娠药物使用情况,孕妇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引产原因、孕周引产方式或药物名称,经主治医师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六、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
七、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米非司酮片;
米索前列醇片;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
缩宫素注射液;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