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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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篇一: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法律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遵从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利益。
在当今道德标准还不能为一切人所自觉遵守的环境下,借助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力,以达到交易安全、增加收益、促进货物流通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
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
如果从当事人双方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
即(1)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2)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3)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
的第三人。
二、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
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
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
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
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
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
提存与清偿发生
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
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
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收货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须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无须提出理由或征得承运人的同意。
托运人因变更或撤销运输合同而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应当包括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申报货物内容;
2.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手续文件;
3.妥善包装;
4.托运危险品的告知义务。
托运人如托运易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货物,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未尽此项义务,承运人则有权拒绝运输,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5.支付承运费用。
在实践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因不能正确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格式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元)|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托运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
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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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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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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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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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____月______日.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货物的起运地点: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
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
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
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篇二:运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李胜先李敏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联系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法律桥梁和纽带就是物流运输合同。
所有经济利益的实现,都需求通过合同这个法律方式实现与保障。
合同是把物流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的手段与工具。
因此,加强防范物流业的运输合同风险至关重要,欲防范法律风险应着重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这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把好物流运输合同的签订关。
(一)签订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物流业务实践中,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
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
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一方为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或独立公司法人;另一方为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第三方为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签订的物流运输合同条款应完备、合法。
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也是首要原则。
一般运输运输合同主要包含如下主要条款:(1)、合同主体详细信息,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2)、运输对象,即运输之货物,运输对象情况的具体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品名、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志等;(3)起始地、到达地名称;(4)、承运方式、承运期;(5)、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6)、合同的价款与支付方式与期限;(7)、违约责任条款;(8)、承运人免责条款;
(9)、争议解决方式;(10)、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等。
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托运人是否如实申报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
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
如果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
所知,也难以完成运输义务;(2)、是否明确货物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影响到货物装卸及运输安全;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3)、责任的转移。
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应当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何时为货交承运人,何时为货交收货人。
(三)物流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也是一种交易行为。
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
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
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行使与承担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1.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为: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
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
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
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
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
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①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②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2.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
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收货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须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无须提出理由或征得承运人的同意。
托运人因变更或撤销运输合同而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应当包括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①如实申报货物内容;②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手续文件;③妥善包装;④托运危险品的告知义务:托运人如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货物,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未尽此项义务,承运人则有权拒绝运输,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⑤支付承运费用。
在实践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因不能正确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细致入微的工作。
作为托运人,在办理托运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等;作为收货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
事
后发现,及时发出异议书,并可采取拍照、公正等证据
保全措施,以为将来索赔收集证据。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遵循适当履行、诚实守信原则。
对履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进行双方协商,做好对合同内容的补缺和推定。
正确行使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提存以及违约时的减损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不损害对方利益。
三、其他应引起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各方可约定如何赔偿,但是,需注意的是,在民航、铁路、海运、公路、水运几种运输方式中无保价运输情况下,一般都有明确的限额赔偿标准,即货物发生灭失或毁损时,承运人不是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而是根据运输费用的倍数进行赔偿。
这也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在运输实践中,运输企业的运费计收标准一般与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有关,而与货物的价值并无直接关系,故不应让运输企业在收取运输低价值物品的运费的情况下承
担对高价值物品的损毁风险。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托运人不声明货物的内容,又不选择保价,则承运人帮助托运人运输黄金或者运输等量的砖头所计收的运费是同等的。
但一旦发生货损,要求承运人以运输砖头所获取的蝇头小利去换取对等量黄金的赔偿责任,显然是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其次,托运人选择保价可以促使承运人在安排运输时,根据货物的高额价值提高履行合同的注意义务,采取特别的运输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由于成本的限制,承运人运输一般货物时采取一般的运输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但当货物价值提高而带来的赔偿风险上升时,理智的承运人往往会考虑适当增加运
输成本,如采取专车直送、专人押运等特别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货损发生的几率,控制风险,而从公平角度出发,承运人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应当于托运人支付的对价的增加。
再次,从对损失的预见原则分析,如果托运人因贪图保价费的小利而对高价值货物不选择保价运输,可以认为其对自己的货物安全抱有一种放任的心态;而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在运输合同订立时无从得知货物的真实价值,也无法预见货损发生可能带来的损失,在此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则明显有失公平,对承运人关于严苛。
最后,承运人对一般货物的货损风险往往可以作为正常
经营风险自行化解,而对运输高价货物可能产生的货损风险,则需要借助商业保险进行分摊化解,而托运人针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支付保价费,可以作为承运人针对这些高价货物投保商业保险的保费。
(二)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不应适用限额赔偿标准。
在无保价运输中,若货物发生灭失、毁损,承运人不能可根据限额赔偿标准一概减轻赔偿。
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货物即在承运人的占有掌控之下,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货物,保证货物完整、完好,并快捷送达收货人等义务。
在承运人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已违背了承运人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不应适用限额赔偿条款进行赔偿,而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毁损金额,认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
(三)运输合同中保价运输的法律问题
在限额赔偿标准下,无形之中对托运人不利,为填补托运人担忧,促进货物运输产业发展,保价运输便应运而生。
保价运输又称为按声明价值运输,是指托
篇三: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
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