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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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6.18
•【字号】克政办发〔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8〕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8日克拉玛依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完善运行机制,形成区域协调、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格局,推动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推进,政策引导与市场竞争相结合。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政策,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不断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
——坚持示范引领,公共服务与个人消费相结合。
以示范带动市场,以重点领域及区域为抓手。
公共服务行业率先推广应用,把公务、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
各区结合实际,明确重点区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示范点。
通过重点领域及区域的示范推广,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私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坚持统筹协调,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正确处理和把握好现实现状与远期愿景的关系、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硬件建设与后续管理的关系、政府行为与市场作用的关系。
以推广应用为契机,与大气污染防治相结合,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城市的绿色、低碳发展。
在我市现有产业基础上,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争在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和充电桩建设方面有所突破,发展与国际通行技术标准衔接的新能源汽车产业。
培养专业的充电桩建设施工队伍,扶持新能源汽车维修、维护及废旧电池回收企业。
积极引进国内新能源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推动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能力,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三、目标任务
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分阶段实施目标:从2018年开始,在我市全面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市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到2020年,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城管、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二)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2018年新增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10%,以后年度逐年增加,至2020年不低于30%。
(三)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鼓励邮政快递、物流快递、市区包车(企业通勤)、出租汽车、网约汽车等社会服务领域推广应用一批新能源汽车,至2020年新增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四)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基本覆盖中心城区主要公共服务场所、车辆密集区域、商住小区,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
建成数量适度超前,充电站与换电站相结合、快充与慢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五、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建立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
克拉玛依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广应用总体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推广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明确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于每月底前将承担工作推进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要建立本辖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由各区政府管理的公务用车、环卫用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克拉玛依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审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相关政策,部署工作任务,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涉及到经信、发改、规划、环保、交通、安全、环
卫、邮政、物流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推广应用任务。
六、具体措施
(一)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积极落实各项新能源汽车财税政策。
积极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各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积极落实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
对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及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其进口的设备和技术,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环保局、土地局、商务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2.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政策。
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
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
邮政、环卫、物流、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具体方案或措施,推动环卫、邮政、物流、出租、城市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确保充电设施正常运营。
按照《克拉玛依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20),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和城市公共充电设施。
到2020年,建成充电站7座(4座公交专用,1座出租车专用,2座城际站专用),合计367个充电桩(预留200个新建小区交流充电桩),其中2018年充电站计划目标2座,充电桩计划目标44台。
新建、在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满足推广应用各车型产品的充电要求。
依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社会自建充换电设施报装接入等统一标准,加强电网经营公司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规范设备检修、运行维护、营业收费等工作,保证充换电安全生产可控运行。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安监局、质监局)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设备维护,做好服务人员培训,确保提供安全持续的充电服务。
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充电服务商业运营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加快推广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全市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利用率,保证充电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
2.制定充电桩建设运营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对纳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管理目录》,并在我市注册和安置本地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政策补贴。
制定克拉玛依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
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按照交流充电设备30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备600元/千瓦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对于个人在自用车位
安装建设充电桩,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
补贴费用原则上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
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后续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
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
鼓励在已建成公交场站、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用地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鼓励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每个车位均应具备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已建住宅区居民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在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车辆厂商负责配建充电桩。
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标准。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交通局)
4.完善用电价格政策。
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充电服务价格政策。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同时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适时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标准上限不高于用油成本费用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5.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电源主干线电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做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验收及运维划分工作。
供电企业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用接入网报装申请,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执行单位:供电企业)
6.加强要素保障。
各区、各部门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要结合自身职能,在用地、用电、保险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加强服务,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要素予以保障,努力营造良好的推广应用环境。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所需土地的保障,并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原则,所需土地按现行政策供应,报批采用简化程序,适用“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三)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1.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
允许和鼓励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克拉玛依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在克拉玛依市设立研究机构、投资建厂,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招商局;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局、科技局)
2.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障体系。
指导和督促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
支持建立行业性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
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通过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3.制定落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
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有力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政策和标准的执行。
(责任
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商务招商局、经信委、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四)创新推广应用模式。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采取合同能源管理(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租赁、分时租赁、换电模式、经营性租赁、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出租车、公交公司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交通局)
(五)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招商引资及培育。
加快引进相关配套企业,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相关产业企业;鼓励支持发展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应用的各类服务行业,加快培育工业设计、合同能源管理、租赁服务、售后服务、专业检测和维修等专业机构,全方位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牵头单位:市商务招商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力度。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力度,结合实际做好在公共网站、新媒体、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广告等媒体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我市打造绿色交通的决心,切实强化市民绿色出行意识。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