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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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概念、特征、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
订立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形式与类型
劳劳动合同的效力
动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必备条款
合约定条款
同医疗期
法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
制终止
度法律后果和责任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劳动调解
劳动仲裁
劳动诉讼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考点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主体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逾期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具体表现主体、形式、内容、目的合法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双方公正、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
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的关系。
自愿: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劳动合同要诚实、讲信用,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三)主体资格
1、劳动者: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作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四)主体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扣押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给予处罚;要求担保或收取
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
说明。
考点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类型
(一)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书面形式要求: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建立。
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支付2倍工资的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
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
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时间表示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时开始计算)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考点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考点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注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①工时制度(3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
1)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时间5天,但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或依法享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时间10天,但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依法享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时间满20年的年休假时间15天,但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或依法享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加班工资:
①(晚上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周末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
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春节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
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
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考点六: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医疗期
除了必备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事项,但是,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约定条款内容:
(壹)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将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以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或者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侵害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的工资是可以打折的)。
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
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②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③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
得再约定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期限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
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
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贰)服务期
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
间的劳动报酬。
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支付凭证的,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
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的过错
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过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叁)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制签订条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补偿条款
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
①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
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
③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肆)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伍)医疗期
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期间的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24个月的医疗
期。
(注意①在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
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关;②在确定医疗期的期间时,先看劳动者
的累计工作年限,再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其他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
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③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陆)最低工资制度
执行地标准: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造成经济损失: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
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
低工资标准支付。
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考点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壹)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
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
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