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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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提高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党和国家事业不受腐败侵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公职人员等。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对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第五条各级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工作,主动发现和排查潜在风险,及时开展预警、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纠错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宽严结合、正反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责任追究和教育、改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性质恶劣程度,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轻微违反组织纪律的领导干部,应当采取批评教育、提醒谏诤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较轻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据组织程序,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组织调查、给予党纪处分、依法处理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刑罚。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在竞选产生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终止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对于对个人利益或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刑事、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追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流程,形成推动监督执纪问责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风险评估和排查的工作,降低违法违纪风险。

第二十一条完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要求,加强责任倒查、问责的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和述职报告,加大对廉政标准的考量力度,引导领导干部恪守党纪国法。

第二十三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强化廉政教育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十四条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确保廉洁从政,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二十五条建立领导责任追究档案,对领导干部在职责追究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长效追责机制。

第五章追责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领导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追责工作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彻底地开展,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性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建立领导责任追究的评估机制,定期对责任追究的效果和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彻底追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责任追究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责,绝不姑息。

第三十二条本规章的解释权归领导责任追究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规章解释权归领导责任追究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规章未尽事宜,由领导责任追究机构负责解释。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愿我们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时刻保持廉洁从政,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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