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环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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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环保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单位应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管理工作。
1.2 各单位应加强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的环保管理,确保污染物受控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和扰民、冲击污水处理场事件的发生。
1.3 环保装置(设施)的开停工,必须纳入装置整体的开停工方案中,做到先开后停,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的处置。
1.4 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所有污染源的排污应根据异常排污的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请,有序排放。
各级环保监督部门应对排污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1.5 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应优化停工退料过程,合理用水,减少污水产生量。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监督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2 生产调度部门统筹、指导各生产装置合理安排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时间,确保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三废”有序排放和噪声控制。
2.3 各生产装置管辖单位是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环保工作的主体单位,对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的环保工作负总责。
各单位在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的环保职责如下:2.
3.1 负责做好本单位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的环保工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3.2 负责做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组织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内容的编制,明确环保管理内容,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协调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的“三废”排放和处理处置,并监督落实。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前准备阶段
3.1.1公司各单位和各检修承包商必须在大检修及开停工领导小组成员中,明确环保负责人。
指派专人负责环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环境保护管理网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停工、检修及开工作业方案和施工方案的环保内容应由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审查,确保环保方案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准确性、排放去向的合规性和环保措施的适用性。
3.1.2各装置停工前,各单位要进行停工、检修和开工过程的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停工、大检修及开工作业期间的环保方案,方案应确定作业期间“三废”名称、来源(性质、浓度)、排放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处理方式及环保措施等,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和落实专项的控制措施。
3.1.3环保装置和设施必须纳入装置整体的开停工方案中,做到后停先开,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的处置。
3.1.4停工检修前,要组织员工学习装置开停工检修环保管理要求和掌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使员工心中有数,正确执行。
同时对本单位的封堵点的应急物质、应急人员、应急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完好、人员到位、措施有力。
3.1.5停工检修前,各单位要向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组填报《装置停工排污预测》、《异常排污审批表》,明确装置停工各种物料和
介质的退料去向、残液处理的要求、每天排污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方式等。
3.1.6凡需进行停工化学清洗的,停工前须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清洗方案须经大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组审核。
3.1.7各单位要根据每次停、开工和检修统筹表的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各装置均要实施密闭吹扫,停工前制订好密闭吹扫方案,方案中涉及需采取工程措施的,作业部应将申报计划一同列入检修计划并明确在停工吹扫前落实,存在问题由主管部门技术质量处协调处理;作业部要预先检查排污引流设施是否完善,要通过砌围堰、砌排污渠、接管线等措施,将塔内、容器内、管线中的残余污油退入污油罐,低点放空的残油应接好胶管排入地下罐,确实不能回收的残油或废液必须进入下水道或地下罐,不得走明沟排放。
水务作业部重点做好污水处理场降低调节罐、池和事故池的液位,制订污水处理场调整运行的书面方案,做好接收高浓度污水的准备;油品处负责检查火炬系统,确保火炬系统完好、畅通;机动处负责设立设备清洗的专门场所,落实现场污污分流和清污分流措施;硫磺装置停工前,应先做好酸性气平衡,严格控制酸性气放火炬;环保监测站要提前做好开停工及检修的环境监测准备并及时完成监测任务。
3.1.8各单位要对分管区域下水系统进行检查疏通,水务作业部对系统下水井进行检查疏通,确保通畅。
3.1.9检修前各单位向公司有关部门申报各种固体废物(废催化剂、聚合物、油泥、底泥等)处理需求,公司将分区设置固体废物垃圾箱,含油等危险废物要单独设置防流失垃圾箱收集。
3.2停工退料吹扫排放要求
3.2.1装置停工退料后,尽可能采取密闭置换、吹扫,先将装置(系统)残余物料统一退到某一容器、塔,再统一退到污油罐(重油扫线罐),包括吹扫,以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设备吹扫初期要小量缓慢给汽,然后适当再加大汽量吹扫。
后期所有高、低点均打开吹扫排放。
脱液、置换、吹扫等所有含油污水,最终要引到隔油池或含油污水道排放,不得排到装置外明沟。
3.2.2吹扫前要检查塔、容器、管线等不留死角,不存残余物料;同时,要对仪表引线、所有放空低点、排放地漏进行检查、清理,确保畅通。
发现容器、管线存在死角或残余物料无法倒空的,必须排至隔油池或装桶回收,不得就地排放。
3.2.3各装置停工排放的基本要求:装置停得稳、放得空、退得净,物料全部回收;各种废水、废气源头控制、分类排放、分类处理,清污分流、环境干净,妥善处理,防止发生跑、冒现象,严禁乱排乱放,不得污染大气和排洪沟,不造成环境、水体污染。
3.2.4停工过程各种物料要尽量用完,碱、胺液、液氨、酸性水等高浓度污染介质,需退料的必须退到所属装置处理,包括用水置换残液(至少用水置换3次,液氨除外)。
没必要退料的,就地封存,挂牌告知。
进行其盛装设备、管线用水冲洗或蒸汽吹扫前,作业部要检查不得存在有残余物料,避免冲洗或吹扫携带进入系统含油污水道,影响下游污水处理场的正常运行。
3.2.5停工时需排放化学清洗废水的,由负责化学清洗的单位填报《异常排污审批表》,经所在生产单位环保主管领导会签,报大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组进行审批,所属单位作业人员按异常排污管理制度要求和审批意见办理《异常排污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没有固定流程的要按要求接临时线,水务作业部调度接到相关通知后
进行水质处理调整。
排放期间,由生产单位安排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化学清洗水严禁排放到大、小排洪沟。
3.2.6装置在停工、置换、吹扫期间,作业部要安排人员加强装置边沟排出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有油污或各种受污染的废水流出装置外边沟。
3.2.7进行吹扫放空时,要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同时最大限度地安排在白天进行,并事先向安环处进行通报,防止噪声污染和引发污染纠纷。
3.2.8吹扫过程各主要装置具体要求。
3.2.8.1汽柴油加氢和重整装置:水顶干净,不留死角。
时间不到,不排放,尽量高点排放。
3.2.8.2焦化和两套#催化装置:存油集中,送干净,少排放,残余的尽量排放到含油污水系统。
3.2.8.3环保区:处理好装置所有尾气,尽量全部进入制硫烟囱高空排放或恶臭处理系统,现场少排放,多用水冲洗。
3.2.8.4渣油加氢:减少污水排放,酸性水系统至少置换三次,残液尽量送走,存油集中回收。
3.2.9 装置停工时,应将塔内、容器内、管线中的残余污油退入污油罐,低点放空的残油应接好胶管排入地下罐,确实不能回收的残油或废液必须进入下水道或地下罐,不得走明沟排放;,设备内的碱液或碱渣及一次冲洗水须送碱渣装置处理,含硫污水须送含硫污水汽提装置处理,酸碱罐的二次冲洗水PH值须达标后排含碱下水系统;污染物浓度高的废溶剂或含有溶剂废水的处理方案须报安全环保组或安全环保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处理;设备中的瓦斯、液化气等各种有毒有害气体不得直接排大气。
3.3 检维修阶段的环保要求
3.3.1 各停工检修装置环保管理人员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填写“停工检修HSE验收表”(见表)内环保内容,有关单位人员现场确认,认为达到检修条件并在“停工检修HSE验收表”签字后,装置方可检修。
3.3.2检修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拆解过程的残余物料落地。
3.3.3负责换热器等设备清洗的单位,必须按机动处要求在设置固定的设备清洗场所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保证现场防渗漏、污水收集排放和废渣收集设施完好运行,防止污染、堵塞地面、边沟和地下排水管网。
3.3.4检修作业过程,清理出油泥、工业废物等含油废物要单独收集后分类存放,并挂牌告知;施工单位在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机油、润滑油(脂)等废液必须有专门的回收措施,不得残留在地面、边沟;保温灰、泥土等检修垃圾须及时清理出检修现场,不得随意堆放,严禁向排洪沟、边沟、下水道、山坡草地等处倾倒各类垃圾。
3.3.5检修过程中报废的各种有价值的固体废物(废催化剂、聚合物等)按检修前申报各职能部门审核要求进行处置,各单位不能擅自处理和转移。
3.3.6机泵拆修前应将机泵内的存油或残余物料装桶回收,发现地面积油要用抹布抹干净或用砂子、木糠覆盖处理,不宜直接用水冲洗。
如确实需要冲洗的,要引到隔油池、含油污水系统(井)排放。
3.3.7对退役的含有污染物的设备或物资,在外委处置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违法转移。
3.3.8装置检维修时,应同时对装置的雨水排放系统、废水池和排污管网进行检维修。
3.3.9环保装置及设施须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为主体生产装置检修后的开工创造条件。
各单位要加强检修期间的环保巡检工作,特别对存有物料的储罐、设备要重点巡检,按时记录各储罐、设备的液位,防止发生跑、冒、串料等问题。
3.3.10冷换设备、塔、容器等设备积存的各种废液需按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3.3.11检修过程中,要加强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防止出现噪声污染问题。
3.3.12各单位申报的固体废物,由安环处等部门确认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各单位不能擅自处理和转移。
3.3.13搞好大检修期间重点环保项目管理。
3.4 装置开工环保管理规定
3.4.1 各单位制定的装置开工方案中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环保措施,并明确环保负责人。
3.4.2 各单位在装置开工前,须组织开工相关人员学习装置开工方案和开工环保规定与措施。
3.4.3 各单位在装置开工前,须向安全环保处上报排污审批表,明确污染物(废渣、废液、废气)排放的时间、数量、浓度和去向。
3.4.4 在开工过程中,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清污分流管理规定》等有关环保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排污量,严禁乱排乱放,防止发生跑、冒事故。
3.4.5 凡开工前需进行化学清洗的,清洗前须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清洗方案须报安全环保处审核。
需排放化学清洗等高浓度废水的,须报安全环保处审批。
3.4.6 开工时瓦斯、液化气等各种有毒有害气体不得直接排大气。
3.4.7 在装置开工过程中,进行吹扫放空、打靶等操作时,要采取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最大限度安排在白天进行,防止噪声污染和引发污染纠纷。
3.4.8 各检修装置环保管理人员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填写“开工HSE验收表”(见表)内环保内容,有关单位现场确认,认为达到开工条件并在“开工HSE验收表”签字后,装置方可开工。
4 检查与考核
4.1开停工和检修期间,环保组定期组织公司各级环保管理人员进行环保督查,水务作业部环保巡检员每天要深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并上报。
4.2停工检修及开工期间环保考核指标
表1 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指标
停工、开工期间废水排放考核指标见表2、表3。
表2 装置边沟水排放考核指标
表3 装置总污水排放考核指标
4.3考核内容
4.3.1停工、检修、开工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相关制度考核,因乱排乱放造成冲击污水处理场或废气、噪声扰民事件的,视情况扣相关责任单位2.0~
5.0分。
4.3.2凡停工、吹扫、检修及开工作业的环保要求、措施不落实的,每项未落实好视情况扣相关单位0.1~2.0分。
4.3.3大检修期间重点环保项目每项未落实好视情况扣相关单位0.1~1.0分。
4.3.4环境监测站未按计划完成停工大检修及开工期间的环境监测视情况扣责任单位0.1~1.0分。
4.1 停工检修及开工期间环保考核指标
4.1.1 停工、开工期间装置区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指标见表1。
表1 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指标
4.1.2停工、开工期间废水排放考核指标见表2、表3。
表2 装置边沟水排放考核指标
表3:装置总污水排放考核指标
4.2 停工、检修、开工环保考核条款
4.2.1 停工、检修、开工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污水排放综合合格率、大气质量合格率均达到80%以上的,相关单位加1.0-
5.0的绩效考核分;大气质量合格率低于70%的,扣1.0的绩效考核分;污水排放合格率低于70%的,扣1.0的绩效考核分。
4.2.2 凡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视情节一次扣相关单位1.0-2.0的绩效考核分。
4.2.3 停工、检修、开工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4.2.4 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停工大检修及开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加2.0-
5.0的绩效考核分;未按计划完成监测任务,视情况扣
1.0-5.0的绩效考核分。
4.3 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检维修作业的环保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检查。
4.4 安全环保处对违反本规定、在检维修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扰民事件的单位进行考核。
5 附录
5.1 附录1 装置停工排污预测。
5.2 附录2 大检修装置临时排污申报表。
5.3 附录3 大检修固体废物申报表。
5.4 附录4 装置开工HSE验收表。
5.5 附录5 装置停工检修HSE验收表。
SHCL4JL 512-2014
装置停工排污预测
申报单位:
说明:排放时间按装置或单元停工后多少小时开始排放进行预测。
SHCL4JL 513-2014
大检修装置临时排污申报表
申报单位:时间:年月日
说明:临时排污是指碱水、胺液、液氨、酸性水等高浓度污染物排污。
SHCL4JL 514-2014
大检修固体废物申报表
申报单位:时间:年月日
SHCL4JL 21-2014
装置第周期开工HSE验收表
单位:年月日
SHCL4JL 26-2014
装置第周期停工检修HSE验收表
单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