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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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
则
关于做好XX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7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XX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XX年1月1日起,为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
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96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72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
在普调第(1)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
计算。
(1)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
截止XX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2065元的,一律调整到2065元。
(二)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XX年12月31日前纳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7元。
另外,截止XX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XX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节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
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职)人员的亲切关怀。
由于这次调待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3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
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4月20日之前,将调待情况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同时,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附件1、XX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2、XX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XX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