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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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9.09.17
•【字号】杭劳社就[2009]251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5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认定、补贴和管理,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增加收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
(一)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为由政府出资给予补贴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
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渡过生活难关为主要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救助性、保护性、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为农村就业援助员、护林防火员、治安巡逻员、辖区保洁保绿员、助老助残员、公用设施维护员、村道养护工等岗位。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如有调整,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条件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农户劳动力。
三、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认定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根据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开发或新增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须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需要开发或新增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行政村(社区),应由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填写《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新增)申报表》(附件1),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初审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四、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补贴
(一)补贴条件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在已认定的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签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岗位劳务性费用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申请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
贴。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和商业保险费补贴。
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商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筹集给予保障。
(三)补贴经费的申请拨付
1、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申请拨付方式为“当月申请,次月拨付”。
2、申报材料
申请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附件3);
(3)《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新增和续签时提供);
(4)《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复印件(新增和续签时提供);
(5)《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增减名册》(附件4);
(6)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拨付程序
(1)申请。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于每月5日前向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上月申报材料,填写《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审核。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复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3)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五、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
(一)管理部门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由开发岗位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管理,其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劳动用具等由岗位所属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二)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开发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必须与在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并在《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就业情况”栏记载“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在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系统中作好相应记录。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三)监督检查
对已认定且正在享受补贴的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及其服务人员情况,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一年内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一年内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抽查,并作好相应记录。
六、其他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要按规定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充分发挥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在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真正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增收。
(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对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
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新增)申报表
2、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3、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4、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增减名册
附件1
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新增)申报表
附件2
注:申请资料中需要书写的内容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书写,要求签名的须为有关人员的亲笔签名,不能以私章替代,单位必须加盖公章。
附件3
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乡镇(街道)名称(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附件4
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增减名册
注:1、在“备注”里填减少人员的从业起止时间;2、本表一式三份,市、区、乡镇各执一份。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