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梁场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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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梁场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二、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报业主及质量监督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在二十小时内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
3.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上报。
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4.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得到处罚不放过。
5.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提出工程处理方案;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
3.人为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
4.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不合格而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5.其他隐瞒事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