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行为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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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门诊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门诊医师、护士、技师等从事门诊医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具有引导性、监督性和管束性,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章门诊医疗基本准则
第四条门诊医疗行为应遵从“患者至上、责任至上、安全至上”的原则,为患者供应安全、高效、合理、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门诊医疗人员应敬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禁止侵害患者权益,包含但不限于人身攻击、侵害隐私、泄露病史等行为。

第六条门诊医疗人员应保持工作状态的良好,禁止在工作期间进行与医疗无关的活动,如上网、打游戏等。

第七条门诊医疗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绝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绝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患者就诊规范
第八条患者应当依照医院规定的就诊时间和科室就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需提前与医院协商并取得同意。

第九条患者应供应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病史资料,禁止供应虚假信息,不得隐瞒病情。

第十条患者应依据医生要求自动搭配检查和治疗,如需更换医生或就诊科室,应提前与医生或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患者在就诊期间应注意仪容仪表,听从医院的管理和规定。

第十二条患者应敬重医务人员的劳动成绩,不得恶意批判和诋毁医务人员。

第四章医生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门诊医生应当遵守医学伦理,敬重患者权益,严格遵从医疗规范,不得随便开展无效、不必需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四条门诊医生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医疗纠纷、医院管理等与医疗无关的事务。

第十五条门诊医生应及时、准确地向患者解释病情,并供应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和医嘱。

第十六条门诊医生应认真记录患者的病历和医疗信息,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可靠、完整。

第十七条门诊医生应保护患者隐私,严守医疗保密制度,禁止泄露患者病情、病史和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门诊医生应敬重患者自主权,敬重患者选择的医疗方式和治疗决策,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无效或不必需的治疗。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门诊护士应依照医生的叮嘱,认真执行医嘱,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门诊护士应做好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药品的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门诊护士应予以患者温暖和关爱,供应必需的心理疏导和护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门诊护士应保护患者隐私,禁止泄露患者病情、病历和个人信息。

第六章技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门诊技师应依照医生的叮嘱和操作规范,正确操作医疗设备,供应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门诊技师应保持技术娴熟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不绝学
习新技术、新知识。

第二十五条门诊技师应保证医疗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时报告设备
显现的故障和异常。

第二十六条门诊技师应保护患者隐私,禁止泄露患者病情、病历
和个人信息。

第七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现门诊医疗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或医院纪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门诊医疗人员,医院纪委将依
照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批判教育、警告、停职、降职、辞退等。

第二十九条患者对门诊医疗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医院纪委进行
投诉,医院纪委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医院将依法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
诬告、捏造事实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门诊医疗人员应当遵从本规章制度,如有需要,医院
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废止此前相关规定。

结语
本规章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门诊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
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门诊医疗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加强自身
素养提升,始终做到为患者负责,为医院光荣,为社会作出乐观贡献。

医院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确保门诊医疗行为的规
范和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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