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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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 议。
制度意义
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国家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追究逐步由行政处罚向民事赔偿责任过渡,律 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化解风 险的有效途径。
律师责任保险
保险种类
01 保险责任
03 争议处理 制度意义
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的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 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 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我国,律师责任保险是一个新开办的险种。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律师事务所均已完成了从“国 办所”向“合作所”、“合伙所”的转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风险无疑是巨大的。只有参加保险,才能 有效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律师事务所 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将面临外国同行的挑战。因此,提高抗风险能 力,是律师在新形势下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
争议处理
有关保险人的参与权,律师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相同。
律师责任保险以索赔为基础。保险人对每项索赔引起的赔偿的确定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 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相应 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律师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在册执业 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和必要的其他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 证材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沪某律师事务所(化名,以下简称“沪某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公司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约定由平安公司统保上海市律师协会 在册所有合法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责任。相关合同条款载明:被保险人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 律师事务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和非诉 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法》的行为或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 遭受经济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由平安公司负责赔偿;保 险期限自2004年2月18日中午12时起至2005年2月18日中午12时止,追溯期为保险起始日期往前6年;平安公司负 责赔偿经其书面同意支付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与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但是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 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保险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律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 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律师面临的职业责任风险主要是法律上的职业过失。例如,房地产交易有误影响了房东的经济利益,不适当 地处理无行为能力者的事务影响了其亲属的利益,遗嘱的法律缺陷影响了死者继承人的利益等。我国的《律师法》 不仅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循的执业纪律,还确立了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即律师违法执业或因 过错(如丢失证据、耽误诉讼时效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 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其次,它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走向成熟、加快健康发展。律师执业及事务所经营存在巨大风险,由于个人过失 违反《律师法》,或违反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经济赔 偿责任。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机制,有利于律师从“人和”办所走向“制度”办所。加强律师事务所 的建设,探索建立投保机制,有利于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稳健发展,走向成熟。
律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末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 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3.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4.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5.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 此限; 6.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7.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8.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9.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第三,它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机制,将进一步落实律师事务所及 律师对当事人应负的经济责任,以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纠纷案的二审法官谈观点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 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律师责任保险一般采取期内索赔式承保。
除外责任
沪某所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公司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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