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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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企研究 2019. 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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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实现了长足发展,并由此产生了大量新型的消费方式,诸如网络交易、预付消费等,赢得了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一致青睐,然而因为它们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使得这些消费方式在发挥优势的同时,问题也不断突显。
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市场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对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建议展开探讨,旨在为如何促进对市场经济下各种消费行为的有效规制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市场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
朱敬知
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
一、引言
市场经济下,催生了人们的系列性消费,而同时在当前法治社会下,如何在不断增长的消费中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是公众普遍关注的一大话题。
新型消费模式的不断形成,使得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然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现了长足的进步,不过其中依旧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1]。
由此可见,对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研究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市场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交易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其一,对消费者安全权的损害。
网络交易的商品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用品、家居用品、洗护用品等多个方面。
因为在网络交易模式中,消费者无法实地购物,亲自检查商品质量,使得买入商品有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其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晓买入商品、服务的各种情况,诸如价格、产品场地、产品生产时间、产品经过合格检验与否等。
传统实地交易模式均符合这些规定,然而网络交易模式中因为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只可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途径,交易通常基于对经营者的诚实守信的认可来开展,于此期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良商家会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预付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其一,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消费合同中,通常是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其中往往会存在一些霸王条款,且针对该部分霸王条款经营者通常并不会做过多说明,抑或就算经营者向消费者予以了说明,然而倘若消费者要想签订预付消费合同,便只能全然接受该部分条款。
其二,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情况。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通常会夸夸其谈,以虚假的宣传方式获得消费者的关注,而最终消费者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的质量水平与最初经营者的承诺却存在极大差异,抑或经营者主观加入条款,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及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不必要的义务,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极大侵犯。
三、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建议(一)网络交易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其一,完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一方面,经营者要开展网络交易,便必须先备案,并且还要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资格予以审查。
一旦在网络交易中发生纠纷,相关部门便可自源头上对纠纷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引入对餐馆等经
营者卫生条件进行评级的做法,对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开展分类评级,进而为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提供有力参考[2]。
其二,完善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为了完善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应当应用立法手段,强制经营者充分披露信息。
一方面,披露信息必须以消费者看得见或接收得到的方式开展。
另一方面,披露信息内容不可过于简单,要做到充分、完整。
(二)预付消费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其一,制定保证金制度。
经营者要想获取与消费者签订预付消费合同的权利,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数额决定了经营者获取对应数量签订预付消费合同的权利,即为经营者要想加大权利数量,便需要缴纳更多的保证金。
政府部门与经营者可建立一个第三方账户,该账户同时不属于政府和经营者,经营者缴纳的保证金便存入进该账户中。
倘若经营者出现有不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或合同中存在有霸王条款等,政府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有权用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损失补偿。
其二,实行政府监管,制定黑名单制度。
经营者获取与消费者签订预付消费合同的权利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经营者应适时向工商部门管理部门报告预付消费情况,工商管理部门还可开展适时实地检查,并且还要设立信访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举报。
倘若经营者经监督检查发现有履行义务不力情况,并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一定损害,则应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3]。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市场经济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即便做出了诸多努力,然而由于消费行为的层出不穷,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如果未有得到实质转变,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依旧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因而,相关人员必须要革新思想观念,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加强对市场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相关问题的深入分析,不断推进对市场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效完善,积极促进对市场经济下各种消费行为的有效规制。
参考文献
[1]李阳阳, 叶雨滋. 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预付消费[J]. 法制博览, 2015,13(15):37-41.
[2]李城. 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7,11(2):37-41.
[3]高华佐.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及完善探究[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9(1):83-83.
(作者单位: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物流商学院)作者简介:朱敬知(1985~),女,硕士,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物流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
案 例 AN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