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监培训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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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及合同、信息管理第2本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1、(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
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监理概念要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
体是工程监理企业;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前提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3)《四川省建设监理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②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③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①服务性;②科学性;③独立性;④公正性。

①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
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
②科学性:科学性主要表现在: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
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2)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3)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4)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5)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6)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7)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③独立性: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
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④公正性: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
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5、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6、建设工程监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

我国提
出建设工程监理制构思时,还充分考虑了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也吸收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以保证在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强调了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
和验收。

7、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
性(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4)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8、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1)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3)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4)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9、建设程序的概念: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
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10、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1)项目建议书阶段;(2)可行性研究
阶段;(3)勘察设计阶段;(4)建设准备阶段;(5)施工安装阶段;
(6)生产准备阶段;(7)竣工验收阶段。

(以上内容选择题多)11、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践证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不能从事监理工作,
有一定专业技能,从事多年工程建设,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或工程设计经验的专业人员,如果没有学习过工程监理知识,也难以开展监理工作。

12、监理工程师的素质: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要成
为一名监理工程师,至少应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并应了解或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熟悉设
计、施工、管理,还要有组织、协调能力,不断了解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的业务内容体现是工程技术理论与工程管理理论的应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点。

实践经验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素质之一;3)良好的品德;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13、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要体现公正原
则。

14、FIDIC道德准则(在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由其协
会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1年在慕尼黑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讨论批准了FIDIC通用道德准则。

该准则)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公正性、对他人的公正5方面计14个问题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

15、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一般应享有的权利:(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
(2)依法自主执行业务;(3)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16、监理工程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
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业务;(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7、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
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检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8安全生产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19、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在于:1)促进监理人员
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2)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
3)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4)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5)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20、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
效手段。

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

2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
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指标。

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体现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这反映
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能力;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等级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甲级、乙级和丙级,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


22、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23、资质年检程序: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质,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4、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
正、科学”的准则。

1)守法: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诚信:即诚实信用;
3)公正:工程监理企业要做到公正,必须做到:①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要坚持实事求是;③要熟悉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条款;④要提高专业
技术能力;⑤要提高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4)科学。

25、工程监理企业投标书的核心内容是:反映管理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
大纲,尤其是主要的监理对策。

一般情况下,监理大纲(由企业技术
部门编写)中主要的监理对策是指:根据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针对委托监理工程的特点,初步拟定的该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拟投入的监理力量以及为搞好该项工程建设而向业主提出的原则性的建议等。

26、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步骤: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目标;2)确定监
理工作内容;3)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包括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确定管理层次和管理跨度、划分项目监理机构部门、制定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选派监理人员〉4)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2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
专业应根据监理和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深度和广度的要求,能体现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结构:①合理的专业结构(即项目经理机构应由与监理工程的性质来决定,也就是各专业人员要配套);②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数量的确定:①影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有工程建设强度(每一平米上投资的多少)、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职能分工等;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确定的关键在于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需要定额。

P80页表9-6)
28、组织协调的概念就是联结、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使各方配
合适当,其目的是促使各方协同一致以实现预定目标。

建设工程需要协调三大类关系:人员/人员界面;系统/系统界面;系统/环境界面。

29、项目监理机构协调的范围分为:系统内部的协调和系统外部的协调;
系统外部的协调又分为近外层协调和远外层协调。

二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合同关系,建设工程与近外层关系单位一般有合同关系,与远外层关系单位一般没有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主内”协调工程项目内各方面的协调;建设单位“主外”协调工程项目之外的各方面协调。

30、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会议协调法;交谈协调法;书面协
调法;访问协调法;情况介绍法。

31、项目监理方法:1)主动控制,即事前控制;2)严字当头,一丝不苟;
3)严格监督,热情服务;4)耐心帮助,实现目标;5)协调关系,合作共事。

32、监理的手段: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
活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指令文件。

33、31、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并制定多种主动控制措
施,尤其要重视那些基本上不需要耗费资金和时间的主动控制措施,如组织、经济、合同方面的措施,并力求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

34、目标控制的前提工作:一是目标规划和计划;二是目标控制的组织。

35、建设工程目标控制:1)投资控制的目标: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
2)进度控制目标: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在满足投资和质量要
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或整个建设工期按计划的时间动用。

);3)质量控制的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的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工程预定的质量目标,对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保证其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要求。

36、设计阶段的特点:1)设计工作表现为创造性的脑力劳动。

设计劳动
投入量与产品的质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2)设计阶段是决定建设工程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阶段;3)设计阶段是影响建设工程投资程度的关键阶段;4)设计工作需要反复协调;5)设计质量对建设工程总体质量有决定性影响。

37、施工阶段的特点:1)施工阶段是以执行计划为主的阶段;2)施工
阶段是实现建设工程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阶段。

3)施工阶段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4)施工阶段需要协调的内容多;5)施工质量对建设工程总体质量起保证作用。

38、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理想成果,可以在
建设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四方面措施。

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一般不需要增加什么费用。

组织措施对进度控制特别有效。

39、风险有以下两种定义:1)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2)
风险就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或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

风险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不确定性;二是产生损失后果,否则就不能称为风险。

40、建设工程风险对策:1)风险回避;2)损失控制(预防损失和减少
损失);3)风险自留(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4)风险转移(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4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构成)包括: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
实施细则。

(一)监理大纲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拟派往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情况介绍;2)拟采用的监理方案。

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的方案、三大目标的具体控制方案、合同的管理、组织协调的方案。

3)将提供给业主的阶段性文件。

(二)监理实施细则: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编制依据是: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的技术资料;3)施工组织设计。

42、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程的流
程;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3、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的作用:1)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2)是建设监理主管机构对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依据;3)是业主确认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4)是监理单位内部考核的依据和重要的存档资料。

44、监理规划的编写依据:1)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2)政府批准
的工程建设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其他建设工程合同;5)监理大纲;
45、监理规划编写要求:1)基本构成内容应当力求统一;2)具体内容
应具有针对性;3)监理规划应当遵循建设工程的运行规律;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规划编写的主持人;5)监理规划一般要分阶段编写;6)监理规划的表达方式应当格式化、标准化;7)监理规划应经过审核。

46、监理规划的内容:1)建设工程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
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见证旁站);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13)安全监理;14)旁站计划。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
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委托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二、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
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
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3、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设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1)有助于当
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避免缺款少项,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也有助于当事人熟悉合同的运行;3)有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
法律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这三个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其中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批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五、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
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
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种类:以代理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
定代理、指定代理。

其中,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计量单位的代理人等,①授权行为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完成的。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企业、计量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②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六、《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①买卖合同;②供用水、电、
气、热力合同;③赠与合同;④借款合同;⑤租赁合同;⑥融资租赁合同;⑦承揽合同;⑧建设工程合同;⑨运输合同;⑩技术合同;⑾保管合同;⑿仓储合同;⒀委托合同;⒁行纪合同;⒂居间合同;
监理合同属委托合同。

七、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又包括
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八、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

(如果在形式上虽然不符合要求,但当事
人已经已经有了交易事实,,再强调合同形式就失去了意义,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以不要式为原则。

如果工程师没有书面确认其发布的口头指令,只要承包人按一定程序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师确实发布过该口头指令,一样可以认定其口头指令的效力,构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
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十三、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十四、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十五、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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