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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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工程中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第四条危险物品的管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品、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进行执行。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建立详细的危险物品清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物品的存放、运输、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八条危险物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使用专门车辆,并在运输过程中加强监管。
第十条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并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防范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在使用过程中,危险物品应当标识清晰可见,并确保周围环境没有明火等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记录,确保管理流程清晰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将被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取得良好成绩的建设单位,将被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修改需经建设单位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建设单位领导小组所有。
以上是建设工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的内容,建议各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确保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