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99定额费用组成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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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99定额费用组成及说明1.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工程综合费标准
二.建筑工程利润标准
三.市政工程综合费标准
四.市政工程利润标准
五.工程税金标准
注:税金不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工程类别和机械、人工土石方。
2.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以基价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计算程序
二.以基价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计算程序
3.间接费
(一)企业管理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应由企业统一集中管理的费用及支出。
内容包括:
⑴管理人员工资:
指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⑵差旅交通费:
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所发生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自有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⑶办公费:
是指企业行政管理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⑷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企业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⑸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企业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用具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⑹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洗理费、保健费及防暑降温费等。
⑺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费用。
⑻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应计提的费用。
⑼劳动保险费:
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⑽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退休养老金及待业保险费。
⑾保险费:
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⑿住房公积金:
是指按有关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住房储备金。
⒀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⒁其他费用:
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开支。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排污费、咨询费等。
(二)财务费用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为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其他费用
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四)间接费的计费基数及标准
间接费按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三项之和为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见下表
4.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5.利润
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的利润。
我市按不同工程类别实行差别利润率。
6.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名词界定: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7.税金
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
税金的计费基数为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三项之和。
费率标准如下:
⑴工程在市区时为 3.56%;
⑵工程在县城、镇时为 3.49%;
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为 3.43%。
8.预算包干费
凡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在编制预算时应按定额直接费的1%收取预算包干费,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
包干内容如下:
1.因临时停水、停电而造成的一天以内的施工现场停工费。
但停水、停电每月不得超过
三次,超过三次的费用由双方签证另行计算。
2.材料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
9.直接工程费范畴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
凡根据本定额计算定额直接费后,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经费。
(一)其他直接费
是指定额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需增加的设施(如防雨、防寒棚)、劳保用品、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及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不包括冬雨季施工的蒸汽养护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夜间施工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3.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搬运费:
指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积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的费用。
4.仪器仪表使用费:
指通信、电子等设备安装工程所需安装、测试仪器仪表摊销及维修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的自备工具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包括质监部门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钢材、水泥进行复检的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但不包括新材料、新结构的试验费以及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7.特殊工种培训费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二)现场经费
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建设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和摊销费。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食堂、理发室、诊疗所、搅拌台、现场以内的临时道路,便桥、临时简易水塔、水池、围墙;施工现场范围内每幢建筑物(构筑物)•沿外边起50米以内的水管、•电线及其他动力管线(不包括锅炉、变压器等设备)。
2.现场管理费:
是指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管理人员工资:
指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⑵办公费:
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防暑、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⑶差旅交通费:
是指现场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⑷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现场管理使用的属于固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⑸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⑹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于财产、车辆保险及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⑺工程保修费:
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⑻工程排污费:
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⑼其他费用:
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如文明施工等。
(三)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的计费基数及标准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以定额直接费为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见表。
10.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一.费用定额说明: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拨付工程款、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及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以工程类别划分计费标准。
对于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涵盖的项目和未划分工程类别的特殊建筑,须报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有关技术资料确定工程类别。
二.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建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一个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土石方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内的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制安、建筑物装饰等。
(二)市政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道路(含厂区、生活区、小区)、桥涵、隧道、堤防、附属构筑物及适用于市政工程的排水、给水、燃气管道、路灯等安装工程。
(三)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竖向布置的场地平整、机场、水池、人工湖、运动场、油库、路基、给排水、燃气管道的土石方工程(以上工程均不论土石方数量多少)等,以及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四)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及零星借工
签证记工、签证机械系指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少量无法套用定额须经建设单位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
零星借工系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借用工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零星用工。
三.工程费内容:
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
是指基价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⑴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需增加的设施(如防雨、防寒棚)、劳保用品、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及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不包括冬雨季施工的蒸气养护费)
⑵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夜间施工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⑶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搬运费:
指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少量零星材料、成品、半成品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积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的费用。
⑷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的自备工具补贴费。
⑸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包括质监部门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钢材、水泥进行复检的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但不包括新材料、新结构的试验费以及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
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⑹特殊工种培训费
⑺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⑻工程预算包干费:指工程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所产生的费用。
3.现场经费:
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⑴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建设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和摊销费。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食堂、理发室、诊疗所、搅拌台、现场以内的人行便道、手推架车道,便桥、临时简易水塔、水池、围墙;施工现场范围内每幢建筑物(构筑物)沿外边起50米以内的水管、电线及其他动力管线(不包括锅炉、变压器等设备)。
⑵现场管理费:
是指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管理人员工资:
指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
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防暑、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
是指现场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现场管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及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⑦.工程保修费:
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其他费用:
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应由企业统一集中管理的费用及支出。
内容包括:
⑴.管理人员工资:
指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⑵.办公费:
是指公司管理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⑶.差旅交通费:
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自有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⑷.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公司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⑸.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公司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用具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⑹.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洗理费、保健费及防暑降温费等。
⑺.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费用。
⑻.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应计提的费用。
⑼.劳动保险费:
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⑽.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退休养老金及待业保险费。
⑾.保险费:
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⑿.住房公积金:
是指按有关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住房储备金。
⒀.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⒁.其他费用:
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开支。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为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3.其它费用:
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利润:
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的利润。
我市按不同工程类别实行差别利润率。
(四)税金:
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我市实行“建设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制度。
在项目报建或招标前由建设方(业主)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申办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付本(核定工程类别)。
定标后,中标企业凭付本换领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正本(包括劳动保险费的核定标
准)。
2.本定额间接费项目中“劳动保险费”的计取标准,以基价直接费为基础取费的为0.5%-4.26%,•以基价人工费为基础取费的为4.2%-12.94%,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企业退(离)休职工人数及参加社会劳保统筹情况每年进行核定。
为避免工程造价留有缺口,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劳动保险费可暂按4.26%(12.94%)列入,项目实施阶段,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按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所持的核定书核定的标准加以确定;招投标工程,招标报价中不计列劳动保险费,待定标后按中标企业所持核定书正本核定的标准计取劳动保险费。
3.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重价费发【1995】039号文及【1994】•212号文的规定:本定额间接费项目中的其他费用计取标准为: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3‰收取。
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
4.为了简化计算,在计算程序表中将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不含间接费中的劳动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合并列为综合费,并将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换算为“基价直接费”进行计算。
5.计算程序中所列“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及材料价差”包括:铪预制构件、钢构件、木门窗缴纳的增值税;构件、预拌砼、热沥青混合物、多渣拌合物、土石方运输等实际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弃渣费、排污费;材料、成品、半成品价差;机械台班单价中允许按实计算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等。
6.签证记工及零星借工工日基价为18元/工日,各种费用39.09%(未含定额管理费及税金)。
7.签证机械台班单价按签证的机械台班数量套用附录中相应的机械台班单价,各种费用为11.56%(未含定额管理费及税金)。
8.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停窝工费用内容包括:
现场机械停置费按停置台班费的60%计算(含机械部门的管理费)生产工人停工、窝工工资按18元/工日基价计算,•各项费用按停窝工工资的30%计算。
周转材料停置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现场如有调剂工程,经建设、施工单位协商可以安排时,停窝工费可不收或少收。
9.施工单位在承建有影响健康的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职工享有保健津贴时,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的职工也应同样享受保健津贴。
其保健津贴费用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渝建价发[2000]16号
关于调整“工程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的
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渝建发[1999]98号)规定的“劳动保险费”取费幅度,以及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劳动保险费”具体收费标准每年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核定等要求,现将调整“劳动保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发下: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凡新开工工程在执行渝建发(1999)118号文件和渝建价发(1999)15号文件时,其“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按本文规定的标准核定,原核定标准停止执行。
二、计算公式:劳动保险费=基价直接费(或基价人工费)×核定费率×(1+定额费率)×(1+税金费率)。
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
三、招标发包工程的取费基础,以标底基价直接费(或基价人工费)为准。
四、外地来渝施工企业的“劳动保险费”按本市相应标准核定。
重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工程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的通知
渝建价发[2000]70号
(原文略)2000.11.12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4]2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和专款专用,简化计算方式,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现状,决定对原渝建[1999]178号、渝建发[2002]167号、渝建发[2003]159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方法作适当调整,现将该项费用计取和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组成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必须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99)及《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全部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定额费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