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员慰问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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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工会员慰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职工慰问(暂行)办法》的要求,(以下简称《慰问办法》)经工会届第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慰问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解释并制定会员的慰问、祝贺标准。

第三条职工或会员有《慰问办法》或本《细则》所列情况需要慰问、祝贺的,由各工会组长负责审核办理。

(中层干部以上的职工会员、工会干部慰问、祝贺由基层工会和公司工会派员一同前往)。

第四条相关解释与规定
(一)“职工”是指与公司签署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人员。

没在此范围的会员其慰问、祝贺按本《细则》制定的标准由公司工会开支。

(二)“直系亲属”特指职工或会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

(三)职工及会员慰问、祝贺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第五条本细则由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经工会委员会研究补充完善。

第六条慰问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本细则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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