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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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1.06
•【字号】鲁价调发[2008]205号
•【施行日期】2008.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鲁价调发〔2008〕205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贯彻执行。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办法》与原来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在听证的原则、组织及程序等诸多方面均有重大修改,各地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落实《办法》,采取多种形式,把《办法》的条文学深学透。
省局在必要时将举办培训班,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各地要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务求取得成效。
二、要严格依法组织价格听证,努力扩大价格听证工作的正面影响。
价格听证工作社会影响比较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
价格听证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物价系统的整体形象。
各地要结合《办法》的发布实施,密切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
制定科学严谨的听证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努力扩大听证工作的正面影响,着力提高物价部门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要紧密联系工作实践,合力提升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听证工作水平。
《办法》正式实施后,省局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结合《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制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局反馈,使我省价格听证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