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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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追求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求,制订本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资源,加强资金日常管理,合理分配各方效益,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条公司按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设置和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财会人员,并按岗位责任制从事财会工作。
根据企业管理流程,公司设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资金调度、银行融资、对外担保、财务核算、成本核算,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经济合同的研究,负责指导、监督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并且负责与总公司合作单位的资金往来,财务核算。
第三节费用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成本费用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所有成本费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不得超支。
超支部分在责任单位的绩效和奖金中扣除。
(一)费用的报销时间为出差人员在履行完出差任务返回公司后3天内报销,非出差人员每次业务发生后由管理部文员汇总报销,按财务部规定的每星期五下午报销。
在报销凭证上使用"费用审批专用章“,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部门负责人提交分管副总,财务部审核发票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报主管财务系统副总、常务副总审批(汇总报销的发票,需填制统一格式的汇总报销单,经办人须在每张票据粘贴单上注明发票张数签字,并连续编号,在汇总报销单上注明原始票据粘贴单张数)。
超过二个月以上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90%报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发票时间的当月2天内报销,若不及时交回,不予报
销,由此而造成公司财务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损失,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由财务部人员接票后未发现开票错误从而不能及时退回重开造成未及时认证的,由责任人承担税款损失。
(二)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办理业务等需在公司借款时,借款人应填制员工借款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由部门负责人提交分管副总、主管副总签字,报主管财务系统副总、常务副总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集团主管财务系统副总裁审批即可,1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常务副总审批)。
借款须在出差或办完业务后3天内结报费用归还。
(三)复印件、假发票、收据、白条均不能报销。
如经发现,经办人必须退还报销金额,并对经办人及财务人员处以IoO-2000元的罚款。
提供假发票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业务招待费用的报销,费用发生前,招待费用2000元以内的请示主管副总,2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请示常务副总,100oO元以上的需同时请示常务副总及总裁。
招待费报支原则上需一事一报,不得将多张不同事由的招待费发票混贴,用餐招待须附"接待用餐申请单”。
报支招待费用,特别是大额消费,发票金额要与消费明细对应,两者必须一致;对于消费接待,必须由主承办人买单,如没有主承办人,由职务最高者买单。
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报销金额2倍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退出该报销款项。
业务招待费如超预算必须说明原因,经总裁同意增加预算后方可报支。
(五)办公费用的报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报销时应附原始明细单据作为报销依据。
单价2000元以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须附"固定资产申购单”,记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
(六)差旅费及车辆报支费用,差旅费的报支参照办公管理办法,车辆报支要有派车单,长途用车发生的费用需一事一报,不得将其他发票混贴在一起,具体参照车辆管理办法。
(七)捐赠支出,2万以内的捐赠支出由总裁审批后支付,超过2万元的由董事会决定。
(八)费用支出须分部门、分人员核算。
第四节资金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对外投资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合理的资金需要量,筹集所需资金。
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非金融机构融资由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
分公司不得擅自办理,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贷款金额10%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
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第五条项目利润上缴额管理
(一)公司项目利润上缴额按照集团公司项目利润上缴额收取管理办法进行收取。
各分公司必须于次年的元月15日前将当年的项目利润上缴额及时、足额上缴至集团公司。
(二)各分公司财务必须认真及时做好财务项目台账明细表和汇总表。
1、如实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登记财务收入和支出的明细。
2、做好每个工程的明细台账,具体包括:工程合同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施工地点、完成工作量、外经证开出时间、外经证注销时间、预缴税款、工程主要设备及材料、工程辅助材料、人工、费用,上述项目所取得的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分别归集到上述项目当中。
3、建立发票管理台账,印制同一集团总公司名称的发票收取单,单据具体项目为:发票名称、票号、单位、开具内容、送达人、送达人身份证号、姓名、送票人签字、接票人签字,并且附有送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对财务项目台账明细表和汇总表进行不定时检查,如发现登记不及时、不规范的分公司,对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处以每次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三)与集团公司合作的单位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借款管理
集团公司借款单位主要分为:集团公司股东单位、总承包项目部、分(子)公司、施工承包项目部、其他关联单位等。
(一)股东单位借款,由股东向单位提出借款申请,借款额在出资额范围内,用股本金作
质押,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3个月以外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股东单位超过出资额之外的借款,一律按年利率18%计息。
并且股东承担借款利息的25%的企业所得税。
(二)施工承包项目部借款,由内部承包人提出借款申请,提供其他实力强的项目承包人担保,同时须由分公司经理班子和区域经理个人担保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借款按年利率18%计息。
并且承担18%计息收入的25%的企业所得税。
借款必须用于集团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
(三)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借款,由分(子)公司、总承包负责人提出借款申请,并经分公司经理班子、区域经理(或子公司、总承包项目的负责人班子和分管副总)个人担保,报集团公司审批。
借款按年利率15%计息。
并且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
借款必须用于集团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
(四)对于临时过桥资金借款,借款按年利率24%计息(每次借款的利息计算天数不得少于7天)。
其他政府类借款年利率由集团总裁决定,利息年终统一结算。
(五)施工承包项目部借款由分公司办理好借款合同、借据、借款担保等相关手续后发起借款审批表,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经理(常务副经理)和区域经理签署意见,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审杳、主管财务系统副总审核、常务副总和总裁批准。
集团公司财务部将借款资金划至分公司后,分公司财务人员在付款时必须同借款人办理好公司统一制定的领款(用款)手续。
相关手续原件须一式两份(一份报集团公司保存、一份分公司财务科保存),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为该借款的第一责任人。
(六)其他借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发起借款审批表,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杳,报主管财务系统副总审核、常务副总裁和总裁批准。
第七条集团公司授信额度管理
使用集团公司授信必须用于集团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
(一)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由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子公司、总承包项目的负责人班子和分管副总个人担保后,报集
团公司审批,申请额度不得超出该项目年产值的10%(代建、BT项目除外)。
银行承兑汇票(或
信用证)保证金由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存入,保证金存款利息归集团公司,办理费用由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承担。
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到期,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必须自行组织资金归还,如到期不归还,对未归还金额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之日起至到期日期间按年利率20%计收利息;集团代还款后,对代还款项自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4%进行计息。
(二)施工承包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由项目部内部承包人提出申请,提供其他实力强的项目承包人担保,同时须由分公司经理班子和区域经理个人担保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申请额度不得超出内部承包人承接的项目年产值的10%(特殊项目,报董事会决定)。
授信使用费根据票面金额按年利率2%计算,在办理前上交集团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由项目部归还,如到期不归还,对未归还金额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之日至到期日期间按年利率20%计
收利息;集团代还款后,对代还款项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4%进行计息。
(三)施工承包项目部,因采购业务需要为供应商向银行申办的保理业务办理保证付款手续的,项目部内部承包人提出申请,提供其他实力强的项目承包人担保,同时须由分公司经理班子和区域经理个人担保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申请额度不得超出内部承包人承接的项目年产值的10%(特殊项目,报董事会决定)。
担保费用根据保证金额按年利率2%计算,在办理前上交集团公司。
保理到期由项目部负责付款,如到期不付,对保证付款金额在保证期间按年利率20%计收利息;集团代还款后,对代还款项自保理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4%进行计息。
(四)施工承包项目部的授信使用申请由分公司办理好借据、反担保等相关手续后书面发起授信使用审批表,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经理和区域经理签署意见,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审杳,主管财务、经营、工程系统副总审核,最后由常务副总和总裁批准。
相关手续原件须一式两份(一份报集团公司保存、一份分公司财务科保存),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为该借款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授信使用申请,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发起授信使用审批表,法务部进行审查,报主管财务、经营、工程系统副总裁审核,最后常务副总裁和总裁批准。
(五)分公司在当地银行使用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授信办理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等
融资,融资资金可以优先给分公司使用。
分公司使用该授信时,分公司应提出申请,并由经理班子、财务人员和区域经理个人担保,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办理。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使用额度按年利率2%向集团公司上交授信使用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授信使用费按年利率2%计算,商业承兑汇票授信使用费根据票面金额按年利率2%计算,授信使用费均在办理前上交集团公司。
融资到期由分公司归还,如到期不归还,对未归还金额从使用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之日至到期日期间按年利率20%计收利息;集团代还款后,对代还款项自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按年率24%进行计息。
第八条资金进账管理
(一)加强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分公司所有项目资金的收付必须通过银行现金管理系统,如不执行对分公司财务人员处以每笔100O元的罚款。
(二)分公司现金会计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周向财务部、主管财务系统副总裁报送货币资金周报表,如不报送对现金会计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并对各个账户的状态及时跟踪,发现异常向财务部、主管财务系统副总裁i匚报。
(三)集团公司为转贷及银行临时存款需要,在不影响分公司正常资金使用的情况下,集团公司财务部经常务副总批准可以直接调度分公司的资金,分公司财务人员必须配合。
不配合的,经查实对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处以每次2000元的罚款。
(四)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在决定将资金汇入某一账户之前,经办人员应当先与接受资金一方的财务人员联系,询问该账户的使用状态是否已被冻结,待确认账户使用状态正常后并且取得书面汇款通知单后方可汇款。
(五)对因法律经济纠纷冻结或扣划账户,采取谁责任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分公司迅速处理。
如发生账户被冻结、扣划,责任分公司应无条件在一个星期内内将被冻结、扣划的资金划入被冻结、扣划的单位。
如未能在一个星期内划入的,则作为分公司借款处理,并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期间按年利率20%计算资金占用费。
如在年末结账时仍未归还,则从分公司项目利润上缴额中予以扣除。
并且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
(六)应收款管理,应收款由分公司负责人及责任人负责收回,法务部t艮据分公司的要
求提供配合与支持,监事会负责监督处理。
分公司每月将应收款的情况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法务部、监事会。
第五节对外担保及银行保函管理
第九条对外提供担保是一项具有风险的经济活动,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对外提供担
保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控制担保责任风险。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独立法人,公司一般不得对个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为公司项目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股东的个人助业贷款担保除外)。
主要为下列四类:
(一)互保单位,对互保单位可双方约定互保额度,在双方约定的互保额度内不收费,超过互保额度之外部分根据担保金额按每年1%收费。
原则上与资质对等的互保单位采取1:1的互保办法,资质比公司低的互保单位采取1:2的互保办法。
(二)股东及其关联方,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总金额在股东投入公司股本金的3倍内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根据担保金额按每年1%收费。
(三)项目内部承包人的实体单位(含个人),对项目内部承包人的实体单位
(含个人)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其在公司近三年累计上交项目利润上缴额的5倍(集团公司安排的国外工程上交的项目利润上缴额除外),担保额度在5倍以内的不收担保费用。
特殊项目担保金额超过其在公司近三年累计上交项目利润上缴额5倍的,对超额担保金额部分一级资质和30强队伍按每年1%收费、二级资质按每年1.2%收费、二级资质以下的按每年L5%收费、个人贷款担保的则统一按每年2%收费。
(四)其他外单位,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无互保、无股权关系、无承包业务的外单位提供担保,政府平台除外。
如特殊情况的,经董事会同意后,对担保金额按每年1∙5%收取担保费用。
(五)项目内部承包人的实体单位(含个人)的担保,由分公司办理好项目上交项目利润上缴额证明、反担保等相关手续后发起对外担保审批表,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经理和区域经理签署意见,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审查、主管财务系统副总审核、常务副总和总裁批准。
相关手续原件须一式两份(一份报集团公司保存、一份分公司财务科保存),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其他担保申请,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通过OA平台发起授信使用审批表,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查,报主管财务系统副总审核、常务副总和总裁批准。
第十一条除为股东单位、政府平台提供担保之外,其他提出担保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配合集团公司或分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企业单位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个人提供近三年承接工程项目经营情况说明。
(二)项目内部承包人必须能够确保其承接的工程项目始终接受并服从我公司及驻外分子公司的统一管理。
资金进出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驻外分公司账户统一管理,如出现被担保融资到期不能偿还,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在其所有进账资金中优先抵扣。
(三)项目内部承包人提供由其项目所属分公司开具的在建项目情况和近三年项目利润上缴额上缴情况的证明。
第十二条政府平台要求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费用一年一结,如发生风险,集团公司的损失在公司上交政府的固定回报中抵扣。
第十三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所有施工项目部必须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资金进出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驻外分公司账户统一管理,如出现被担保融资到期不能偿还,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在其所有进账资金中优先抵扣。
(二)如进账资金不够扣划,股东必须以持有集团公司的股权质押。
第十四条项目承包人的实体单位(含个人)提出担保时,须提供项目承包人家庭主要成员、其他实力强的项目承包人以及分公司经理班子、区域经理的反担保。
项目部借款人、担保人必须提供银行查询承诺,不得高消费承诺,不得将投资资金抽逃的承诺,以及所提供财务报表必须真实的承诺。
第十五条外单位的担保,提出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我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单位或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会议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
分公司不得擅自提供对外担保(含保理付款保证),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如擅自办理,一经发现,对相关人员停职检直,如造成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分公司项目部需要办理银行保函,必须由分公司提出申请,项目承包人家庭主要成员、分公司经理班子和区域经理个人担保。
分公司办理好担保等相关手续后发起保函申请审批表,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经理和区域经理签署意见,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审查、主管财务系统副总审核、常务副总和总裁批准。
相关手续原件须一式两份(一份报集团公司保存、一份分公司财务科保存),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办理银行保函向银行支付的保证金和费用由项目部承担,银行保证金存款利息归集团公司所有,保函敞口部分按年利率2%。
收取额度使用费(三个月内的免收额度使用费)。
第六节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会计政策
为了提供更可靠、标准的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资料,也使整体会计报表能更好的遵循合法、公允、一贯性、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统一选择如下会计政策:(一)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
(二)公司采用公历制,即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四)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五)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1、本公司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所有有
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本公司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
值率分类确定的年折旧率如下: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1、现金使用范围。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2、库存现金管理。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集团公司库存现金限额定为20000
J Uo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
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都要放入保险箱。
出纳人员应确保保险柜内的现金不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否则罚出纳人员
100∙2000元,若因保险柜被盗,造成损失由出纳人员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现金收、付管理。
现金收付由专职出纳负责。
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审核后办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应当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差错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出纳人员收付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汇总报销人负责签收,现金支付需开具相应现金收据。
4、现金账务管理。
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逐笔登记现金收付,以结出当日余额,库存现金应每日盘点、核对和检查,保证做到账款相符。
每月月末出纳员应将现金日记账与总账核对相符。
审计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及时记账,账账不符的出纳人员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5、不准私自挪用现金。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
一经发现处以金额15%以上的罚款,并限定三日内收回,如收不回就地免职,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开户和销户。
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确定一家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户,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其他银行开立必要的存款账户。
分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开户时须向集团申请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开户信息备案。
分公司现用的账户应严加管理、按时年检,如不需用的账户应及时销户,严禁出现久悬户。
对发现久悬户和不及时报送开户信息的分公司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2、使用。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除根据现金使用范围中所指可通过现金收付结算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掌握各个银行账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方式,对日常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都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和有关领导审核批准,手续齐全。
3、建账。
按银行名称和账号分别开设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逐笔登记银行收付,逐日结出余额。
总账逐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出现差异应逐笔核对,查出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达到账账相符。
审计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出纳人员不进行日清月结,总账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4、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总账会计定期核对与各分公司资金往来,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调
整。